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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江泽民镇压法轮功的完全彻底非法性


    文/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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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2003年7月19日】前言:“党打到哪儿,咱指到哪儿”与百发百中的箭手

    五十年代中国大陆有一句著名的政治口号,叫“党指到哪儿,咱打到哪儿”,“文革”以后,整个社会对于××党的信任破产,这句口号不知被哪个天才改成了“党打到哪儿,咱指到哪儿”。

    以前还有一个故事。说是有一个人射箭,回回都是十环。旁人请教他诀窍何在,他答曰:“先将箭射出,然后再画靶心。”

    在人治而非法治的中国大陆,从“镇反”、“肃反”、“三反”、“五反”、“反右”、“文革”、“六四”到镇压法轮功,历次的运动与镇压没有一次有丝毫的法律依据;在国家法定的最高权力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及从上至下的一切执法机构事实上都是独裁者个人意志的附属物的时候,在党可以先将箭射出再画靶心的情况下,讨论镇压法轮功的“合法”与“非法”本来是毫无意义的。

    然而,这一次有所不同。在新的国际国内形势下,为了装点“改革开放”和“依法治国”的门面,为了给镇压寻找借口和依据,并由此欺骗世界舆论,镇压者打着“依法”如何如何的口号,堂而皇之地劫持了整个国家机器,用警察、监狱、劳教所、洗脑班、电棍、酷刑等取代了“文革”中的红卫兵、“牛棚”与武斗双方的棍棍棒棒,将几十万炼功民众未经法律程序长期囚禁折磨,一千多人被刑求致死;无数人被折磨致精神失常;无数人被迫流离失所;上亿的炼功民众及数亿的炼功人家属长达数年生活在压力和恐惧之中;各级党政机关、军队、大中小学、科研机构、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院、监狱、拘留所、劳教所,甚至监狱、拘留所和劳教所的犯人和在押人员,都被裹胁到镇压之中,或主动或被迫地充当帮凶,犯下了大小性质不同的罪行;四分之一的国力被用于维持旷日持久的镇压,从而给国家和民族带来了空前的灾难。

    换而言之,镇压者一直在试图给这场从头至尾、彻头彻尾的非法镇压披上“依法”和“合法”的外衣,除了随着镇压的持续而不断地制订出新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条款外,也一直在镇压的合法性上欺骗着全世界人民。因此笔者不得不不厌其烦,以彼之矛,攻彼之盾,完全站在中国现存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来论一论这场镇压的完全彻底非法性。

    镇压的实质及其先天非法性:以暴力和“法律”改变人的思想

    首先要讨论的是镇压的实质。

    镇压的实质是将法轮功这一种功法、思想、信仰体系和修炼这种功法的民众消灭。

    消灭功法、思想和信仰体系采取的是先收缴、销毁法轮功书籍和音像资料,再开动所有的宣传机器对法轮功及其创始人进行轰炸式造谣诽谤,以使民众不但没有机会了解法轮功,还因为煽动式的宣传而仇恨之。为达到这一目的,镇压者不惜制造了震惊中外的“天安门自焚”伪案及一系列法轮功信众“自杀”、“杀人”的耸人听闻的“惨案”,来试图从“名誉”上将要消灭的对象彻底“搞臭”。

    相对来讲,消灭信众的“任务”就艰巨得多了,因为这只有两个途径:一个是将信众从信仰法轮功“转化”到认同镇压者对法轮功的“定性”和“取缔”,另一个是将不能从思想上“转化”的人进行肉体消灭──这包括“打死算自杀”,以及将不能“转化”的人无限期长期囚禁两个方面。

    也就是说,镇压的实质是想用暴力和“法律”改变人的思想。

    但凡有一丁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法律是只针对人的行为和行为所带来的后果的。思想的问题根本不是法律所管辖的范围。从这一点上说,“法律”被滥用到根本不属于法律所应该适用的范围,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这场镇压从一开始就是非法的,或者说,镇压的非法是先天性的。

    镇压是江泽民以个人意志劫持国家权力的结果

    在后来被中国官方媒体反复渲染为“围攻中南海”的99年“4.25”法轮功学员万人大上访当夜,当时的中共中央总书记江××就致信中央政治局常委及其他有关高层官员,称“××党如果战胜不了法轮功,那将是天大的笑话”。这封信被当作内部文件层层向下传达。同年6月7日,江××在政治局会议上讲话,称“4.25”上访“是1989年那场政治风波以来最严重的一次事件”。讲话内容于6月13日在中共内部秘密传达。7月19日,江××在高层会议中宣布定案,全面镇压法轮功。次日凌晨,全国统一大规模对法轮功辅导员的抓捕和抄家行动正式开始,从而拉开了这场针对上亿炼功民众的血腥镇压的序幕。

    然而,这一场已被后来的实践证明为劳民伤财、骑虎难下、害人害己的镇压运动的发起,却既没有经过党内的集体决策,更没有经过政府的正常程序,而完全是江××个人一意孤行的结果。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七名委员而言,当时赞成镇压法轮功的,只有江××一人。

    也许西方的民众很难理解个人的意志如何能够凌驾于政府和政党之上;而中国二十多年前的“改革开放”又给许多人带来了中国在许多方面已经有很大进步并正在逐步与国际接轨的错觉。

    “改革开放”的表面繁华很大程度上是中国的巨大人口所能形成的市场消费潜力带给外国投资者的想象空间造成的,不过这不是本文要探讨的话题。笔者在此想表达的是,“改革开放”后的中国,表面上经济和市场有所放开,但体制上的专制本质并无丝毫改变,某些方面甚至还在加强,由江××一个人同时出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的“三位一体”现象就是第一次在中共历史上出现。

    在有着几千年封建制度历史、法治和民主从未真正得到实现的国度,集党、政、军大权于一身的独裁者就会有凌驾于政党和政府之上,而随时随意调用一切国家资源的可能性。如果说封建时代的“天子”虽然相信“率天之下莫非王土”,但他们对于“天”的敬畏和“爱民如子”的自我道德约束尚能使国家“国泰民安”的话,崇尚“暴力革命”、“枪杆子里面出政权”、“与天斗,其乐无穷;与地斗,其乐无穷;与人斗,其乐无穷!”的共产专制极权就已经全面丧失了制度和道德两方面的约束。

    在这种情况之下,集党、政、军三大权于一身的江××在一些热切地想为自己捞取政治资本的下属官员的推波助澜之中,在各级官员和执法人员对于权力的畏惧和切身利益的维护之中,在普通民众对于“六四”的大屠杀心有余悸、记忆犹新因而默认了强权就是真理的心态之下,就完全具备了操纵国家机器、滥用手中权力发起这场血腥镇压的社会基础和条件。

    也有许多西方民众一直在问:为什么要镇压法轮功?民主国家的人们对于这场镇压确实觉得不可思议。那么为什么在中国会有“反右”、“大跃进”、“文革”呢?那些事情过了没多长时间,连中国的老百姓都人人觉得荒唐;可是它们就是发生了。这就是中共的历史和中共的现实:党的领导人可以随时劫持国家权力发动对上至国家主席下至平头百姓的全面“斗争”。

    镇压令及其执行工具的非法性

    在99年7月20日的大抓捕之后,99年7月22日中共党报《人民日报》长篇批判法轮功的社论、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通告》、公安部关于法轮功的“六禁止”通告普遍被认为是“取缔”法轮功的正式开始;也有人认为这就代表了官方的意志和决定。然而这些“标志”性的东西合法吗?

    《人民日报》的社论就不必论了,因为谁都知道社论只是文章,文章永远也不是法律──虽然在中国,《人民日报》的社论往往比法律更具有“法律”效力。

    1、民政部通告之无稽与非法

    先说民政部的取缔通告。首先它取缔的是一个根本就不存在了的组织。法轮大法研究会原来是中国气功科研会的一个分会,96年从该会退出后就已经不复存在。据法轮功网站明慧网报道,法轮大法研究会从中国气功科研会退出后,原研究会成员曾向民政部、统战部、人大、宗教事务管理局、国家体委、国家体育总局等机构提出过注册社团的申请,但都没有得到批准。在这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的“结社自由”没有得到体现。

    然而,作为一种气功修炼或功法锻炼,有否一个相应的研究会或社团组织结构存在并不是必要条件。公园里练各种气功的、打太极的、跑步的、扭秧歌的、舞剑的,这些自发群众健身活动也从未申请过成立组织。

    《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从这一点上说,民政部的取缔令取缔的虽然是一个并不存在的组织,但它的颁布本身却是违法的,因为它与《宪法》相抵触。

    退一万步讲,即便民政部的《通告》成立,它取缔的也只是仅有几名成员的“法轮大法研究会”,而非法轮功本身。功法和思想如果能被行政命令“取缔”的话,那上天也不必给人一个会思考的大脑了。

    2、公安部“六禁止”通告:“和尚打伞,无法无天”

    为说明公安部通告如何违法,只需将它全文引用如下:

    “1、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所悬挂、张贴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条幅、图象、徽记和其它标识;
    2、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合散发宣扬法轮功的书刊、音像制品和其它宣传品;
    3、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合聚众进行‘会功’、‘弘法’等法轮功活动;
    4、禁止以静坐、上访等方式举行维护、宣扬法轮功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5、禁止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它方式煽动扰乱社会秩序;
    6、禁止任何人组织、串联、指挥对抗政府有关决定的活动。”

    其实看完这个通告,不必做任何分析就已经知道了它的违法性。这个通告的制定基础也是以思想定罪:凡是沾上“法轮功”的就统统禁止。“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所悬挂宣扬法轮功的条幅”这样的禁令,无异于将中国拉回到了“焚书坑儒”的时代;“禁止任何人组织、串联、指挥对抗政府有关决定的活动”这一条也就是说,“政府”不管被谁劫持着做出了怎样荒唐的决定,公民都不能“对抗”。

    从这些“禁止”本身,就可以看出今天中国社会的所谓民主、法制、“人民当家作主”等等是一个多大的笑话。如此公然违宪,剥夺民众思想自由和批评政府的公民权利的通告居然能够堂而皇之地向全世界发布,并被用来作为镇压的依据,只能说明发布通告之人要么头脑中根本就没有法律概念,要么就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套用那句“我是流氓我怕谁”的逻辑,就是“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怕谁?”

    不过我们还是可以不厌其烦稍微再说明一下这个通告是如何违宪的。除了违反了前述《宪法》第五条、第三十五条外,它也违反了《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八条规定:“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二)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公安部的“禁止以静坐、上访等方式举行维护、宣扬法轮功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禁令,不仅违反了《宪法》,也同时违反了国务院《信访条例》。

    3、“人大立法”大骗局

    以上两个通告虽然起到了宣布镇压开始的作用,然而它们却都只是行政命令,不是法律,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离“依法治国”的要求还差得很远。

    “改革开放”以后,为了做出与国际社会“接轨”的姿态,中国《刑法》中原有的“反革命罪”被取消了,用思想来定罪在法律上就有了一定的技术难度。翻遍整部刑法,能够有希望被用来作为镇压的“法律依据”的只有第300条:“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然而这一条款却没有实施细则,也没有给出什么是“邪教”的法律定义。

    事实上,在国际法律界,“邪教”的概念是不被认可的。东京沙林地铁毒气案的制造者是以个体的犯罪行为而受到法庭的审判和裁决的,法庭并未对奥姆真理教本身作出判决,它依然是一个合法存在的教派。

    国际法律界之所以对与“邪教”有关的立法非常慎重,是因为“邪教”的法律定义很难界定,而“邪教”的概念很容易被滥用来妨碍公民的信仰自由。

    首次公开将法轮功冠以“×教”二字的,仍然是江××。镇压开始之后三个多月的99年10月,江××在接受法国《费加罗时报》记者采访时第一次提到“法轮功就是×教”;10月26日,中国各大报纸在头版头条以“法轮功就是×教”为题发表了江××的讲话;10月27日,新华社以同样的标题发表了《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这篇文章反复引用了7月22日《人民日报》批判文章中所炮制的关于法轮功的谣言来论证江××的讲话如何“言之有据”。

    三天以后,也就是99年10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提到要“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惩治邪教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

    从这里我们首先可以看到一点:江××的讲话在先,人大常委的“立法”在后。也就是说,人大的“立法”是为江××的讲话“擦屁股”的。

    我们可以看到的第二点是,《宪法》第八十条、八十一条关于国家主席权限的规定中,并没有赋予国家主席为任何组织、个人及功法定罪的权力。《宪法》第五条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在未经国家任何检察院、法院判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的情况下,江××说“法轮功就是邪教”是严重的违法越权行为。

    然而,无论是人大取缔邪教的“决定”,还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即所谓“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从头至尾也找不到“法轮功”三字,两高的“解释”中给“邪教”下的定义是“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我们且不论这个“邪教”定义中的“迷信邪说”从法律角度上讲如何地无法操作(按照马克思主义唯物论,世界上所有宗教宣扬的都是“迷信邪说”),只说这个“解释”中仍然找不到“法轮功”三个字。

    当然立法不可能专门针对某个人或某个团体进行,而必须具有一定的普遍适用性,因而法律实施的三段论是:1.杀人要偿命;2.张三杀了人;3.张三应该偿命。

    迄今为止,已有超过6千名法轮功学员被判刑,他们的判决书中大多写有“利用邪教组织”如何如何这一条。

    令人惊异的是,在运用“惩治邪教”这一“法律”对法轮功信众处以最高达二十年的有期徒刑的时候,“1.杀人要偿命;2.张三杀了人;3.张三应该偿命”这个三段论中最重要的一环“张三是否杀了人”却是用江××的讲话和《人民日报》的社论来代替的。也就是说,除了江××和《人民日报》说过法轮功是邪教外,全国没有任何一个司法部门对法轮功是否是邪教进行过判定。镇压者在此玩弄了一个偷梁换柱的把戏,将江××的信口开河塞到人大的“立法”和法院的判决之间,而让许多人认为国家已经把法轮功定为了邪教,或镇压法轮功已有了法律依据。

    这听起来也许象天方夜谭,然而事实确实如此:镇压进行四年了,法院一次次地开庭“审理”,“判决书”一张接一张地下达,然而所有这些“审理”和“判决”的依据却根本不是“法律”,而是江××的讲话和《人民日报》的社论。

    这再一次是江××治下的社会现实。法律被随意地用讲话代替;而被偷梁换柱之后的“假冒伪劣”又反过来被用来欺骗了世界舆论。假货的制造者因其比真货持有者更加理直气壮的高声喧嚣一时唬倒了不知多少人──有谁想到泱泱大国的“三位一体”能将谎言叫得比真话还“真”呢?

    4、“610办公室”:新时期“中央文革小组”

    “610办公室”即“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它成立于镇压前夕的99年6月10日,故名。它是中共“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下设的决策和执行机构,常设于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其职能是“指导和协调公、检、法、司法、安全各部门侦查、抓捕、起诉、审判等处理法轮功工作的一切活动”。

    镇压正式开始后,“610办公室”升级为正部级常设机构,数以万计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610办公室”相继成立,专职兼职工作人员达百万规模,经费充分满足。

    各级“610”从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地形成了严密而独立的体系,对中国的各级党、政、司法系统拥有绝对的权力,并且只直接对上一级“610”负责。

    翻遍中国所有的法律,这个“610”的成立和运作都找不到任何依据。从其完全凌驾于法律和同级政府机构之上的运作方式来看,只有当年德国法西斯组织“盖世太保”、前苏联的“克格勃”及中国“文革”时期的“中共中央文革领导小组”可以与之类比。

    这种因政治运动和镇压的需要而临时成立的“办公室”的存在本身,就是对中国法制体系的极大践踏和嘲讽。它象一记响亮的耳光一样打在了所有法律工作者和以为中国已经走上了“依法治国”道路的人们的脸上,并再一次提醒大家:法律只是在某些时候和某些场合装点门面用的,真正有了问题,对不起,法律太麻烦了,手续太繁琐了,技术难度太大了,还是“办公室”来得痛快,用着自如省心。

    5、劳教:“速战速决”的“优越性”

    “610”成立以后,最主要的工作之一大概要数签发对法轮功学员的劳教票了。人大虽然通过了“立法”,用刑法的体系来当作镇压的工具仍然不够得心应手。法律毕竟是法律,“船大调头难”,要牵扯到公安系统、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等诸多环节,开庭时按法律的规定还得给予被告辩护的权利,操作过程“冗杂”又“漫长”,根本适应不了将法轮功快速消灭的需要。

    于是“劳教”这个中国特色的“最高行政处罚”体系便派上了极大的用场,充当了镇压的最主要工具。

    中国的劳教体系始建于“解放”初期的五十年代,当时的设计思想是强制“解放前”那些“游手好闲”的“剥削阶级残余”进行劳动,以将他们改造成“社会主义新人”。后来这个体系渐渐发展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1982年1月21日由国务院转发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给出了应该将什么样的人进行劳动教养的规定:

    “1、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
    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
    3、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
    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
    6、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镇压者虽然挖空心思,直至动用了人大和“两高”这样的最高权力和法律机构来为镇压制定“依据”,然而在真正执行时,实际运用的却是跟那些“依据”靠不上半点边的、早已与现行法律体系严重脱钩的、还在将“反革命”、“反党反社会主义”作为“罪名”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因为劳教只是一个“行政处罚”,不需要任何法律手续,由隶属于党委或“政法办”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写一张劳教票就可以立即执行,什么原告、被告、公诉人、律师、开庭审理、法庭证据、法庭辩论、审判员、审判长、书记员、上诉、申诉等等统统免掉,在“速战速决”方面显示出了极大的“优越性”。

    至于炼法轮功违反了以上《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六条中的哪一条,也不必经过论证。据笔者所知,镇压初期,许多拘留所、劳教所在填写有关法律文书时都将法轮功学员的“罪行”这一栏直接填成“法轮功”,很久以后才改成“扰乱社会治安”等等──在“三位一体”的“主席”公然操纵着整个国家机器违法犯罪的时候,指望具体的执“法”人员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无异于是缘木求鱼。

    6、洗脑班:用公款“私”设的“公”堂

    从镇压的第二年开始,全国许多劳教所50-95%的在押人员都变成了法轮功学员,迄今为止,共有超过10万名法轮功学员被处以劳教。然而,这个数目与法轮功信众庞大的基数比起来,还是太小太小。将全国所有的监狱、劳教所、拘留所、精神病院、戒毒中心等等场所都“运用”起来,还是远远达不到镇压所要达到的目的:从精神上“转化”或从肉体上消灭法轮功学员。这就是全国范围之内洗脑班建立的原因。

    当然洗脑班的官方名称不叫洗脑班,而叫“学习班”、“转化班”、“法制学习学校”等等。它的运作方式是利用现有的学校、宾馆、招待所等场所或专门新建的洗脑基地,将法轮功学员绑架到这些地方参加“学习”。“学习”期间跟坐牢一样完全丧失人身自由和所有人权,享受的“待遇”跟关押在监狱、劳教所的法轮功学员几乎没有区别。

    笔者之所以用“绑架”这个词,是因为这种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将公民强行关押在某个地方,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甚至进行酷刑折磨的做法与土匪无异。

    “学习班”的参加者失去人身自由不算,还要遭受经济掠夺。参加“学习班”要交“学费”、“生活费”等等。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参加“学习班”还需要让家属或同事、领导“陪同”,“陪同”人员起的作用相当于看守,然而也必须向洗脑中心上交食宿费用。不过,考虑到要“转化”的人员数目之大和警察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匮乏,这一条又不那么奇怪了。这也只是普通公民被裹胁到镇压之中的方式之一。

    种种不同名称的洗脑班的性质实质上就是私设公堂。它不仅完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更是又一种对国家法律的严重践踏。

    然而这种由“610”“私”设的“公堂”却比土匪的窝巢更加恶劣,因为它花费的是公款,是国家财政资金,是纳税人的血汗钱。据海外媒体报道,2001年12月用于建洗脑中心或基地的资金达到了42亿元人民币;北京财政局内部材料显示,2001年前10个月,北京市财政局拨款3200万元用于“处理法轮功”的工作;北京海淀区2001年6月拨款360万元用于办洗脑班;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2001年用于“处理法轮功”工作的费用为202万元……这些通过艰难途径传出来的数据其实连冰山一角都算不上。如果把四年的镇压之中的所有费用列出,再加上在联合国中拉票和让外国政府对镇压“三缄其口”的花费,这场镇压的成本绝对是一个天文数字。

    镇压执行过程中的违法犯罪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如果说镇压者在试图为镇压制造出一些“法律”上的“理论依据”的时候,尚费了一点心机去装点门面的话,那么这种镇压到了实际执行和操作的时候,就已经完全没有任何顾忌了。官员的升迁、去留、单位的奖金、企事业的经济效益和领导人的职位、学生的升学甚至考试成绩、警察的饭碗、犯人的刑期,统统都跟镇压法轮功的“成果”挂上了钩。“上面”的精神再明显不过了,务必要将法轮功斩草除根,“名誉上搞臭,肉体上消灭,经济上拖垮”,“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这样的“密令”和“口谕”一层层向下传达,前有“好处”在诱惑,后有“恶果”在逼迫,这就是为什么有那么多人被裹胁进了镇压之中的原因。

    以劳教所为例,法轮功学员的“转化率”是一个硬性指标,必须达到,采用什么手段就不管了,否则警察就得丢职位、丢饭碗、丢奖金。“转化”“成效”显著的便名利双收。“转化”的标准是必须批判自己以前的信仰,外加帮助警察“转化”其他的人。

    警察转手就将犯人也裹胁了进来。中国的监狱、劳教所都有一套减刑减期制度,刑期长的有时候能减掉一半甚至以上。比如劳教所减期的“法定”比例是30%,每半年评一次“奖”,30%的劳教人员有减期的机会。这30%给予谁,完全由警察说了算。

    对于犯人来说,没有什么比早日离开牢笼的诱惑性更大了。于是拘留所、监狱、劳教所的犯人、在押人员与警察一起再次上演“私设公堂”,这些“公堂”中所设“私刑”的残酷程度闻所未闻,令人发指,其目的都是完成这场镇压的最初及最终目标:将法轮功和信仰法轮功的人消灭。

    在铺天盖地的媒体宣传、煞有介事的“人大立法”及越来越耸人听闻的“邪教徒”“自杀”、“杀人”案件一个接一个“发生”的时候,法轮功的信众早已被打成了“另类”,秋菊的丈夫被村长踢了几脚尚可以一直告到省里也要讨个“说法”,法轮功学员就算遭了灭门之灾,远房亲戚可能连看一眼遗体、问一问死因的胆量都没有。连胳膊上戴个红袖章的居委会主任也可以对法轮功学员拥有生杀予夺之权。人生而有之的生存权及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根本无从提起。

    对法轮功的诽谤宣传和镇压之中对法轮功学员所实行的抓捕、关押、审判、抄家、开除公职、开除学籍、人身侮辱、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强行洗脑、扣发工资、退休金、没收财产、任意盘问、酷刑折磨、逼迫书写违背个人意志的文字材料和“思想汇报”等等,至少违反了以下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宪法》、《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教育法》、《民法》、《劳动法》、《国籍法》、《著作权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监狱法》、《游行示威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同时也至少违反了以下中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也许有人会奇怪怎么连《未成年人保护法》、《儿童权利公约》也会违反,这是因为法轮功学员的子女除了有被剥夺上学权利的情况发生外,还有与其家长一起被抓去坐牢的,甚至有母婴一起被劳教所虐杀的恶性事件发生。镇压所侵犯的法律法规与镇压中所犯下的罪行一样罄竹难书。

    结语: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必须将江××绳之以法

    总而言之,这一场镇压从“理论基础”到实际操作都是完全彻底地违法的。它所践踏的法律法规数不胜数,它所带来的灾难和损失难以估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必须将这场镇压的最直接责任人江××绳之以法,否则,中国的法律就将永远也不能从目前被强奸和践踏的耻辱中翻身。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3/8/18/392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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