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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人士剖析“京城血案”新闻的造假骗局


    文/大陆大法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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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2002年5月29日】2001年12月16日,新华社与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焦点访谈》节目,耸人听闻地以“‘京城血案’--傅怡彬弑父杀妻”为名,发起构陷法轮功的宣传。今年“4.25”新华社、中央电视台播发《人民日报》文章,继续用“京城血案”进行舆论造假;5月7日新华社又以“傅怡彬弑父杀妻留下的血痕犹新”为由,5月13日《人民日报》又以“傅怡彬杀害他的父亲和妻子”为舆论支柱再做蛊惑人心的文章。

    “京城血案”既然通过新闻传媒,大肆渲染了傅怡彬弑父杀妻的恐怖,每一位经历这一舆论冲击的受众(接受媒体宣传的人群)都拥有对其真相置疑和审查的权利。为尊重和维护新闻受众的知情权,披露江泽民政治流氓集团操纵大陆媒体栽赃陷害法轮功、欺骗中国人民和国际社会的事实,现以新华社2001年12月17日见诸各大报端向受众传播的诬陷法轮功“又欠血债”的长篇报导为根据,实例剖析“京城血案”蒙骗世人的特征,揭露其新闻舆论的造假骗局。

    “京城血案”是不折不扣的假新闻。从新闻专业理论上看,它不具备新闻真实性的基本要素;从实践上看,它违背了新闻作品必须依据“新闻来源”和“新闻本源”采访、撰写和发稿的要求;从物质载体上看,它在传播渠道提供的案件新闻内容、案发现场新闻照片和所谓的案件证据,都暴露出人为的造假痕迹。可以清楚明确地告诉各位读者:“京城血案”的新闻内容是伪造的,新闻照片是伪造的,案件的证据也是伪造的。

    一、从新闻要素剖析造假骗局

    新闻报导不同于文学作品,必须是真人真事,要交代构成新闻的基本成份--具备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故这五个最起码的条件必须真实准确的要素。而“京城血案”报导公然用谎言、欺诈、伪造、编排等手段制造了假新闻骗局。

    1.编造出警原因。“京城血案”开场称:“这天下午5时55分,北京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到群众报案:在西城区德胜门西大街一幢居民楼中‘有人行凶',公安机关迅速出警。”这是全篇造假的核心,其特征是:拿北京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做招牌,蒙骗受众,而报警内容全是假话,不堪推敲:“群众报案”——什么人报案?报案人不详;一幢居民楼--哪幢楼?发案地点不详;有人行凶——谁行凶?作案人特征不详;向谁行凶?遇害人特征不详;行的什么凶?案件类别不详。接这样的电话就能出警吗?媒体对这些需要交待的重要的事实,敷衍塞责,语焉不详,足见其虚假性。

    2.编造接警时间。案件新闻介绍时间的要求,需回答与案件关联的时间信息,即从发现、报案、勘察、侦破的时序线索上交待来龙去脉,而“京城血案”不具备证实案件存在的关键时间要素。有人问,“京城血案”称:这天下午5时55分,“110”报警服务台接到群众报案,时间精确到分,还不算交待时间要素吗?不算。5时55分是个虚拟的时间,使用了“外行造假蒙外行”的障眼法。只要公安机关奔赴现场,报案时间就会经报案人自述固定在“勘察笔录”中。有报案人,就无需由服务台交待报案时间;把服务台推出来,只能说明根本就不存在这一报案人,只能证明案件的虚假。

    因为在案件侦查中,时间记录具有严格的意义。其一:公民报案是与意向抉择、行为环境相联系的亲身经历,时间是特定的,体现出案件的证明作用与辨伪价值。这里,施事者是公民,即报案行为人;受事者是“110”,即受理记录人。对案件真伪负法律责任的是报案人,而不是服务台。所以,采访报案时间的依据应是报案人,而不是服务台。

    其二:受案后,刑侦部门是破案行为主体,现场勘察笔录制度全国统一,会详尽记载报案人报案与发现的时间及方式。所以,报案的依据应由刑侦部门提供,或调阅勘察笔录获得,也并非服务台提供。

    其三:刑侦部门从奉命到抵达现场的时间是紧促的,间隔时段体现出效率价值;侦技人员勘察现场的起止时间体现出素养、耐力与案件繁简难易的综合价值,时间是连续的;公民从警觉到发现的过程是渐进的,体现出案发时间的判断参考价值,并与现场检验尸体尸冷的时间与尸温的关系概算出被害人遇难时间互为印证有参照价值。上述与案件和破案至关重要的时间,“京城血案”无一回答。很显然,这个孤立的“110”报警时间是用了电视脚本手法加工的骗局。

    3.编造发案地点。称“京城血案”发生在西城区德胜门西大街的一幢居民楼中,这是公开造假。不妨分析方位:德胜门西大街的东西两端是德胜门东大街与西直门北大街,它是沟通西直门至德胜门,穿过新街口南、北大街相接处的干道。街面居民楼位于该街两侧,标示居民楼,有按号码称院落的;有按方向加序数称楼群的;有按数码字码称楼栋的;院落楼区之楼门,还要按数字区分单元。“德胜门西大街的一幢居民楼”,到底是街的哪侧?哪个院?哪个楼群?哪栋楼?哪个单元?统统回答不出。新闻要求地点真实准确,是指按交待的地址能够找到其居住场所;案发地点的要求更为确切具体,即按报案地址能迅速奔赴现场,不误破案良机。况且勘察笔录对现场方位特征,进出通道,参照建筑物都有精确的文字描述和清晰的绘图。很明显,这个所谓的一幢居民楼是谎言。

    4.编造被害人,虚构作案人及破案主体。“京城血案”的人物都是虚假的:被害人是被侵犯的客观实体,报导中称为傅怡彬的父亲、妻子和母亲,却介绍不出三位受害者各自的姓名、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及住址,被害后连称呼还要受到作案人归属的限制,竟没有自己拥有的姓名和身份;作案人是犯罪主体,是承担刑事责任者,报导中称为傅怡彬,46岁,却在自称已查明的案件中无据回答早应验明的拘前地址、职业、工作单位及经历、民族、籍贯、文化程度等识别身份的资料,这是连环造假术;办案人是侦破案件的主体,是提供血案新闻的主渠道,但报导中“真人真事”,踪影全无,回答不出“立此功”的主办机关及勘查现场的指挥员、主办案件的侦技人员姓名,勘查现场责任人的职别、职衔和侦技工作分工,这是外行造假的特征;进入现场要找到原报案人和发现人,并在勘查中聘请见证人,这些破案的基本常识,“京城血案”新闻的炮制者根本不懂。

    5.编造案件,伪造情节。第一,血案名称造假。“京城血案”冠名为傅怡彬弑父杀妻案,这是骗局。其一,中国《刑法》没有弑父罪名、罪种的表述,此名称断然不会由公安机关拟定。况且在案件名称书写上,破案前称为xxx,xxx被害案,“傅怡彬弑父杀妻案”不能还原,写不出被害人是谁,无法回答案件名称提问,履行不了立案手续。其二,区分案件程度,杀死一人的,即称为重大案件;杀死多人的,称为特别重大案件。而杀死2人,砍伤1人的血案,分局长肯定在批准立案书中明确签署意见,而该案报导没有这个底数,却编出“弑父”之类的旧称,分明是伪造。

    第二,案件是编造的。因为破获案件靠侦查,要了解案件及报导新闻,必须调查采访案发现场的侦查工作是如何理清罪犯遗留的蛛丝马迹的。无论哪一级公安机关奔赴现场,都必须着手现场勘查工作,这是办案常识和法定程序,由此确立侦破刑事案件的起点。没有现场勘查,一切后续工作都无从谈起。而标明“家庭血案震撼京城”的现场报导,全然没有现场勘查这一首要环节,这是血案造假的标志性破绽;同时也没有与其相配合的现场保护、现场调查访问和现场案情分析的职能分工与技术操作,且无行话和侦技工作术语,说明“京城血案”的报导从根本上就没有案件事实作新闻本源,也没有主办机关提供案件事实为新闻来源,更没有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尸体检查笔录和现场绘图作支持,证明是外行造假。

    第三,伪造离奇情节。例一,血尸离奇漏破绽:“狭小的门厅地上已经满是鲜血,一男一女,两位被害的老人腿脚相交地浸泡在鲜血中,表情极其痛苦……”。满是鲜血的门厅地上已经达到浸泡一具尸体和一个活人的程度,这血流得该有多深!侦查人员和法医断然不会为命案现场提供如此无中生有的荒谬描述;居然用“表情极其痛苦”描述死者,不知是侦查员或法医的新发现,还是记者所见所闻?真是天大的笑话!从面部能够表达因创伤非常难过的思想感情,是对在世的伤病人员而言,岂能用来伪造死者?

    例二:伪造供述漏破绽:“我毅然地起来,到厨房,或者到晒台去找,找了半天也没有别的,就顺手拿了一把菜刀。”暴露出两层破绽:其一,作案者寻觅作案工具,费了一番周折,“找了半天也没有别的”,遗憾无更合适的东西,“就顺手拿了一把菜刀。”从思维定势分析,与其说这是杀人犯交待凶器来源,不如说是盗窃犯交待偷盗的经过;其二,他“毅然地起来,到厨房,或者到晒台去找”,是个选择句式,说出两种可能,让对方选择一种,即证明他找菜刀不是已然行为,而是或然心理氛围驱使他“供述”。“或者”一词作关联词语,只能选择一种情况作行为指向,而他没有取舍,把“到厨房,或者到晒台”的两种可能都说了出来,就证明这是一句为“供述者”分析角色的说词,没想到供述扮演者原封不动地端出,漏了伪造供述的马脚。

    例三,血痕无由漏破绽。“京城血案”渲染鲜血夸张离奇,可是作案者对血的形成却一无所知,其“供述”只有“砍”和“一刀,两刀,三刀”的概念,没有具体实施行为,也没有被害人的交互动作,整个作案过程无“血”可言,交待不出血是如何出现的。然而,最后却能用两个并列的转折句式概括地点出血的主题:“虽然他们喊声震天,我听不出来;虽然遍地是血,我也不害怕,我觉得这都很正常。”既然听到喊声震天,应当供述喊的内容;既然听不出来,怎么知道喊声震天?既然所见遍地是血,为什么交待不出遍地是血出现的原因和情节过程?可见他编造不出作案时三位被害人的鲜血是如何喷溅和涌冒出来的惊恐凶杀场面。况且供述台词“遍地是血”是置身事外者评述现场状态的概括性语义,而非现场实施杀人者的具体行为记忆,居然无独有偶地与“楼道里到处是鲜血,门厅地上已经满是鲜血;两位被害的老人浸泡在鲜血中”的报导口径如出一辙,只能证实其造假之痕互见。

    二、从新闻照片剖析造假骗局

    针对新华社发的两幅照片并结合现场描述做对比分析:

    1.新华社记者摄于案发现场的照片系伪作。第一,不具备现场价值要素:血案现场以尸体为中心,被害人不在视野内,岂能证实案件的客观存在?次日,命案现场时过境迁,岂能捕捉典型瞬间?显然违背新闻摄影报导的纪实性、真实性和形像性;第二,公安机关办案重视原始现场,不仅绘图,还要拍照,严格规定方位照相、全貌照相、中心照相、细目照相,真实的现场照片不会缺漏,岂能有劳国家通讯社派员补照以假充真?

    2.血迹描述漏破绽。与照片配套的报导称:记者于案发第二天来到现场,可见“门厅的墙上和立在角落的一台电冰箱上、厨房的墙上,满是喷射状的血迹。”这对证明血案现场系伪造的是点睛之笔。从法医学原理分析,人遭遇利刃伤害,心脏特有的收缩功能正将动脉血液压向血管远端,在意外伤损冲激下,血液从血管喷射而出形成于外的痕迹,法医学上称为喷溅血迹,它对证明案件性质、真伪判断最有价值。第一,门厅墙上、电冰箱上、厨房墙上“满是喷射状的血迹”,这种描述说明喷溅血迹分布广,有规则,等于说三位被害人各就各位等着被杀;第二:“满”没有痕迹特征,证明是外行造假;“喷射状”是伪造血迹现场者才能编出的假话。前面介绍过:喷溅血迹是法医学术语,由其动态成因而非形状命名,其痕迹可有惊叹号状,扇状等不同类型。我们不妨分析:“喷射状的血迹”描述若成立,喷射二字即是血迹形成的动势和原因,而不是血迹的形状和结果,这是伪造现场;第三,喷射状的血迹不能与法医学专门术语“喷溅血迹”相提并论,侦技人员断然不会将其说成“喷射状的血迹”。“射”与“溅”一字之差,足以辨伪。

    法医学命名原理在于:“射”字偏重进取的目标性,有的放矢的目的性,自身发出的主动性;而“溅”字本无目标,无目的,是在意外力冲激下其被动地溅出而喷出体外,准确表达遭遇伤害。故此,喷射状的血迹描述,不仅生造法医学术语,也留下伪造血案的痕迹。

    3.摄于案发现场的新闻照片使伪造现场的破绽进一步明朗。第一,门厅地上摆放几张报纸,成为造假现场的佐证:如果报纸留下血迹,侦查人员会把报纸作为犯罪痕迹提取走,不会遗落在此;报纸若无血迹,血案又是如何发生的呢?其依然白纸黑字不正是对京城血案“门厅地上满是鲜血”的描述之回击吗?第二,文中交代两位被害人致急性失血性休克合并症死亡,出血量大得出奇,显然是大动脉血管损伤,那么遭遇大动脉血管损伤时,喷溅血迹应呈扇状,但冰箱上和墙上的血迹不具备这个显著特征,也不具备一般动脉损伤通常所形成的惊叹号状喷溅血迹特征;第三,现场伪造者忘记了命案现场形成喷溅血迹的同时,还有更重要的特征,即作案人实施犯罪使用的凶器和挥动的双手要带起的甩血。仔细观察照片中各个细部,均没有任何甩血点,这是法医学和侦查学鉴定命案现场真伪的要害特征,足见照片提供了伪造血案现场的确凿证据。

    4.另一张照片文字说明是“原本美满幸福的一家”。所见四人:介绍是作案者父亲、妻子和母亲及一名没注明关系的儿童。其虚假在于:第一、照片中没有作案者本人,谈何一家?谈何原本美满幸福?第二,父亲、妻子和母亲没有姓名,又能证实父亲是谁?妻子是谁?母亲是谁?第三,仔细端详或用放大镜观察:坐在右下角这位“母亲”整个脸庞没有面目五官,头部轮廓也不是肖像外观,系采用者作了手脚。

    三、从证据载体剖析造假骗局

    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之基本属性。然而,“京城血案”新闻的炮制者却为栽赃陷害所驱使,走进了伪造证据行骗的末路。

    1.伪造尸体《鉴定结论》。“京城血案”称: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出具《尸体检验报告》的鉴定结论是:傅怡彬的父亲,“系被他人用锐器(菜刀类)反复砍击头面部、颈部及双上肢,致急性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他的妻子,“系被他人用锐器(菜刀类)反复砍击头面部及双上肢,致急性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出具鉴定结论这块招牌一经打出,即将其伪造血案证据的破绽暴露无遗。其一,鉴定结论为诉讼证据之一,是法医鉴定人对司法机关送检的尸体、活体等有关的案件材料进行检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法医鉴定人由公安、司法机关的专职法医,或者受公安、司法机关委托或聘请的教师、医师担任,而不是单位机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鉴定人是有专门知识的人。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出具鉴定结论显然是骗人之说。

    其二,《鉴定结论》没有委托鉴定的公安机关,也没有标示死者姓名及身份,“震撼京城”的大案,并非无名尸体可比,岂容无名无姓?堂堂国家通讯社怎敢拿匿名尸体戏弄受众开法律玩笑?

    其三,且不说鉴定结论中,公公与儿媳遭受砍击的描述雷同,单就“致急性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二人完全一致的死因,足以断定不是出自法医鉴定人手笔。急性失血性休克系死前症状,若定为死因,须分别鉴定年龄、身体状况均不同的公媳二人各自的致命性休克器官,这里没有各自休克器官的界定;而颅脑损伤表述的仅是外力作用的笼统结果,没有定位、定性、定量的鉴定术语,到底是颅脑损伤还是脑损伤?是脑挫伤还是脑裂伤?是脑实质内血肿还是颅内实质性损伤均茫然不可知就能笼统鉴定为死因吗?显然不具备法医鉴定人写出的专门结论要件;法医鉴定人对尸体的《鉴定结论》绝非等同死亡诊断,而要运用专门技术知识对错综的头绪鉴定出致命刀伤所在,上述鉴定不具备这一要领。

    更明确地说,勘察以尸体为中心的血案现场,要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进行,通过法定的侦查措施,使原始证据得到有效收集、固定和保全,其足以甄别口供真伪、审查相关证据的原始实物证据成果,集中体现在《现场勘察笔录》的制作完成中。与作为实物证据载体特征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相比,《鉴定结论》仅仅是言辞证据。“京城血案”新闻的炮制者挖空心思编造出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出具尸体《鉴定结论》的谎言,使得其没有也提供不出现场勘察程序的内幕大曝光,现出了伪造血案之行踪。

    2.伪造身份。“京城血案”称:公安机关在审理中查明,犯罪嫌疑人傅怡彬从1998年开始练习法轮功,在他家中查获了法轮功的书籍以及记载他“钻研”的笔记等。其编造的破绽从笔记记载内容和书名的提供上漏了马脚:“在傅怡彬的一个笔记本上,有这样的记载:25日,星期一,早上6点来到公园。一边看大家练功一边与人谈法轮功及动作要领,并拿到一套书,晚上一个(人)去点上看录像,回家书看到凌晨两点多钟;26日,星期二,……晚上看法轮功录像第3讲;27日,星期三,晚上看录像第4讲……。”按傅怡彬自称1998年1月24日开始练法轮功的时序,笔记本记载的25日是1998年1月25日,即看录像第二讲那天,而证明他1998年1月24日开始炼法轮功,是从看录像第一讲算起。“天衣”编得似乎无缝,然而时间有眼:

    1998年日历显示,1月25日不是星期一,而是星期日;1月26日不是星期二,而是星期一,即证明这个笔记是编造的假冒品;1月24日是腊月二十六,1月27日是除夕(二十九),若24日办班,看九讲需9天时间得到二月一日结束(初五),过大年时跨除夕办班断然不可能。而“27日,星期三,早上六点练功,白天至夜里3点把书全部看完,晚上看法轮功录像第4讲……”更是睁着眼睛编瞎话。27日恰逢除夕,怎么可能全天看书呢?除夕之夜怎么可能去练功点看录像呢?编造证据者果然利令智昏。连谎称出示的书名也是开口便错,把《法轮佛法--在北美首届法会上讲法》写成“讲话”,甚至连著作人与书名的标示关系都弄不明白,其居心栽赃为伪造大法弟子身份编出的“查获”骗局岂能不败漏?

    3.伪造讯问录像。“京城血案”称,讯问傅怡彬的证据有案发当日的录像,并列举了“办案人”与傅怡彬在录像中的几段问答对话作证据:警察问:“你今天干了什么?”傅怡彬答:“今天亲自动手把我妻子、父亲和母亲全部砍死。”问:“为什么要这么干?”答:“为什么?就是他们已经熬到头了,该去该去的地方。”问:“你这算不算大逆不道?”答:“我非常孝敬,为什么把他(们)砍成那样,我是孝敬心,使他们脱离苦海,到一个更高境界,更高层次去。”…。他们没有想到,伪造讯问录像的破绽由此暴露:

    第一,暴露其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公务人员称谓的无知。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执行。”这个讯问人员身份却标为“警察”。警察之名,是对武装性质的维持社会秩序的国家公职人员的统称,中国有户籍、交通、刑事、治安等警种的区别,岂能用作称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公务人员身份?证明其弄不懂程序法规定的侦查人员身份,连印着侦查员字样的讯问笔录格式也没有见过,足见标明“警察问案”的录像是外行人伪造。

    第二,策划编排讯问录像者是法盲。用视听资料作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固定和保全证据的载体,并推向传媒之举最愚蠢,等于证明他们没采用“落后”的笔录,而是用“高科技”录像,道出了伪造证据之要害。因为讯问犯罪嫌疑人固定和保全证据的法定载体是讯问笔录,它由《刑事诉讼法》所规定,并须经犯罪嫌疑人核对,由具体的侦查人员查证核实并签名。在证据分类上,讯问笔录为言词证据,是对犯罪嫌疑人供述进行固定的恰如其分载体;视听资料在分类上为实物证据,再现的是办案人讯问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实况,而为讯问傅怡彬所费心机拍摄的录像,名副其实成了“京城血案”新闻伪造证据的见证。

    第三,讯问傅怡彬的言辞系外行人造假。从讯问语言分析,讯问者不具备侦查人员素养,不懂讯问要领和常识。案发当日的讯问,法律上称为初讯,既没有傅怡彬身份特征的识别验明,也没有讯问其实施犯罪的行为、手段和情节,不合乎侦查人员的职业规范。其中“你这算不算大逆不道”的讯问语言,更暴露出设计者是政客,而非侦查人员。

    其一,“你这算不算大逆不道?”是一种启发,不懂侦查纪律;其二,“算不算”是商讨式对话,而非审讯与诘问的内涵,不懂侦查员的身份;其三,“大逆不道”用在一般场合对贬义行为的形容,而在法律语体的公务辞令中则是古代“十大罪名”中“大逆”与“不道”两种罪名的合称。公务在身的侦查员断然不会拿古代对反抗统治者所设的重大罪名套用当今的故意杀人罪,暴露出外行冒充内行,伪造证据的硬伤。

    4.伪造供述。任何造假行为都要留下痕迹,“记者断案”编造的傅怡彬供述也不例外,现剖析其造假的两处要害:

    第一,无视证据的客观属性,编造傅怡彬杀人契机,蓄意栽赃陷害。“京城血案”称:2001年11月25日下午,傅怡彬和妻子从岳母家回到自己家的时候,“看到桌上摆着3个红彤彤的苹果,这3个红苹果就证明有3个人已经圆满了!”下午5点多,他叫上妻子,去了自己父母家。傅怡彬说:“这时我听到一个声音,意思好像是到了下手的时候,要我动手把我面前的3位灭掉。”无须做更多的分析,依照法律所要求的证据客观属性原则即可辨伪。证据的客观性要求,只有客观存在着的事物、事实、案件或事件的反应,才能成为证据;而任何主观上的东西,诸如臆想、猜测、梦幻、假设都不能为凭。无论其提供“3个红苹果”的联想也好,还是听到“意思好像是到了下手的时候”之声音,都不具有客观的存在性。据此编造杀人契机,嫁祸法轮功,足见其荒唐与凭空捏造。

    第二,无视证据的关联属性,编造傅怡彬杀人动机,栽赃陷害法轮功。“京城血案”称,傅怡彬供述:“我把他们杀了,整个我们这一个大家子,修炼成了以后,到了极乐世界,永享欢乐。”傅怡彬宣称杀人是去极乐世界的自述,恰恰证明无论他是否杀人都与法轮功和大法弟子没有关联。因为证据所要求具备的关联性,是指必须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的事实存在一定的联系,并对事实有证明作用。相形之下,这段“供述”证明两件根本事实:其一,证实此人根本不是大法弟子,因为其宣称去的极乐世界是佛教中净土法门的归宿,与大法弟子无关;其二,证实此人对《转法轮》一书的无知。《转法轮》第七讲开篇就明示大法弟子:“杀生这个问题很敏感,对炼功人来说,我们要求也比较严格,炼功人不能杀生。”无可辩驳地证实了傅怡彬所谓练习法轮功杀人的危言耸听全是谎话。

    “假的就是假的,伪装应当剥去。”不用再一一条分缕析,您也会看出新华社等大陆媒体在江泽民政治流氓集团的操纵下,靠编造“京城血案”——傅怡彬弑父杀妻一类的假新闻以栽赃陷害法轮功的舆论骗局,正在昭然若揭于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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