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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讲清真象,正念清除邪恶,救度众生,坚定的维护法"(《大法坚不可摧》)

    法轮功在中国是非法的吗?
    —— 与从未谋面的DONG先生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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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2001年12月15日】

    DONG先生:您好!

    我是11月20日因在天安门广场打坐被捕的澳大利亚西人法轮功学员MYRNA MACK的朋友,也是中国人。她给我转来了您写给《大纪元》的信和她给您的回信,并征求我的意见。我在此也想冒昧地给你写封信,希望您不会介意。

    您在信中谈到法轮功在中国是非法的,我在此主要想针对这个问题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我本人不是学法律的,但我生活在一个法律之家,难免对法律问题有些兴趣。

    首先我想谈的是,关于法轮功的法律中国是没有的,行政法规有两个,一个是99年7月22日由民政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通告》,一个是公安部在同日颁布的“六不准”《通告》,不准任何人以上访、静坐等方式举行维护法轮大法的活动、不准法轮功学员聚会、集体炼功、不准散发宣传法轮功的材料、不准在任何场合张贴、悬挂有法轮图形、法轮功字样的横幅、标语,等等。

    我们先来谈谈民政部的通告。

    第一, 它取缔的是一个早已不存在的“组织”。“法轮大法研究会”原来是隶属于“中国气功科研会”的一个分支协会,从96年起就已退出了该协会。在此之后,有关法轮功学员曾多方奔走,向民政部、统战部、人大、宗教事务管理局、国家体委、国家体育总局等等机构都提出过登记申请,但没有一个地方受理。

    第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结社的自由,民政部的“取缔”《通告》与《宪法》的该条款冲突。《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一个部门的法律、法规与之冲突的话,都是不能成立的。

    第三, 即便是民政部的《通告》成立,它取缔的也只是仅有几名成员的“法轮大法研究会”,而非法轮功本身。法轮功只是一种功法,或一种思想,如何取缔?

    同样道理,公安部的“六不准”《通告》也完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保障公民有集会、游行、示威、言论、出版、信仰自由的条款,也是不能成立的,是非法的。以“不准以上访形式维护法轮大法”的规定为例,上访制度的确立就是为老百姓受了冤枉有个地方说话的,为什么就偏偏不准为法轮功上访?一个律师曾对我说,一个人哪怕就是买了炸药将天安门炸了,他都有为自己辩护或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而这条通告这么武断就将法轮功学员上访的权利剥夺了,不可笑吗?

    还有一些人认为中国政府已把法轮功定为了X教,也有许多法轮功学员被以“组织和利用X教罪”被判了刑,最高的达十八年。

    其实中国政府有没有把法轮功定为X教呢?没有。第一次将“法轮功”冠以“X教”二字的是江泽民个人。他在99年10月25日在法国接受《费加罗时报》的记者采访时第一次提出了“法轮功就是X教”的说法。第二天《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法轮功就是X教》的社论。《人民日报》的社论是法律吗?不是。我们都记得若干年前的《人民日报》还发表过《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进行到底》这样的社论。“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进行到底了吗?也没有。

    80年代末颁布的中国新《刑法》第300条是关于惩处邪教的,但对于什么是邪教却没给出定义,也没有实施细则。99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刑法》第300条的实施细则,里面给出了邪教的六条定义,包括“教主崇拜”、“聚敛钱财”、“精神控制”、“密秘结社”、“扰乱治安”、“宣扬歪理邪说”等六条,但对什么是“歪理邪说”还是未给出定义。

    但不管什么说,这个细则里从头至尾也没有“法轮功”三字,国家也从未通过任何法律的程序来认证法轮功到底符不符合这个细则中的“邪教”定义。其实政府是利用许多老百姓不懂法律而玩了一个偷换概念的把戏:先用《人民日报》发一个《法轮功就是X教》的社论,再由人大通过所谓惩治X教的实施细则,很多人就以为镇压法轮功已有了法律依据。

    那么也就是说,直到今天,炼法轮功在中国完全是合法的;而以“组织和利用‘X教’罪”将法轮功学员判刑则全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这是其一。其二是法律是不具有溯前性的,即新颁布的法律对法律颁布前的行为是没有制约力的。而在此细则颁布前所有被判刑的法轮功学员的“罪名”照样是“组织和利用‘X教罪’”云云,这是什么法律?

    正如您所说,中国很多人法制观念不强,但中国人却都很懂政治。大家都知道《人民日报》代表的是党的声音,党说了的事情就要做到,不管采取什么手段。一个派出所所长曾对我说:“政治斗争只有输赢,没有对错!”虽然法轮功不搞政治,但当权者认为它搞政治,所以就决定了要镇压,而采取的手段,完全是与文革一样的政治斗争的形式,只不过时代不同了,它这次想给自己的政治运动披上“依法治国”的外衣而已。所以刘少奇面对的只是小小的红卫兵,而法轮功学员面对的,是国家的警察、监狱、劳教所和拘留所;红卫兵的武器是木棒、批斗牌,而警察的工具是手铐和高压电棍。

    99年7月以后,我父亲所在市的司法局曾将全市的律师召集起来开会,传达关于处理法轮功问题的文件,文件的要点有:
    1、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因此虽然一般的刑事犯可以由律师出面保释,但法轮功学员一律不得保释;
    2、法轮功学员“大方向”就错了,因而在法庭上为其辩护时,不得象其它案件一样,去抠公诉人的什么证据充分不充分啦、事实确凿不确凿啦等“小问题”;
    3、律师的辩护状必须上交给有关领导审批,在法庭上辩护时,只能照审批过的辩护状作书面辩护,不许说辩护状之外的话。

    这是“依法治国”吗?这还只是镇压早期的文件,现在怎么样了我就不清楚了。有几个在中国长大的人不明白只要《人民日报》一发社论,就又要“运动”了。跟党对抗有什么好处呢?我不知您是哪一年离开中国大陆的,但我相信你一定听说过五六十年代中国的一句名言,叫“党指到哪儿,咱打到哪儿”,那时的许多党员和群众真的是这样做的;进入八十年代以后,就象您一样,大家渐渐地对党失去了信任,许多人也变得油滑了,于是这句口号不知被哪个天才改成了“党打到哪儿,咱指到哪儿”。这让我想起了以前不知在哪儿看到过的一个故事,说有一个人射箭,回回都是十环。旁人请教他诀窍何在,他答曰:“先将箭射出,然后再画靶心。”

    那么今天江泽民对法轮功的“政策”也好,“法律”也好,不就是这样的吗?先决定要整治法轮功,再一个一个去制定所谓“法律”。

    由此我又想到了有关法律的另一个问题,即法律不是独立于社会道德体系而存在的,我想在原始共产主义,如果财产都是公有的话,那一定不存在偷窃和抢劫罪。所以法律应该是用来维护一定的道德体系的,是用来惩治那些不能自觉遵循道德准则的人的。而社会的道德体系又是从哪里来的呢?是不是遵从某种天理或古训呢?MYRNA 告诉我她在中国被抓时曾问警察,我们举一个“真善忍”的横幅犯了什么罪,而警察则恶狠狠地告诉她:“‘真善忍’这仨字现在在中国就是犯法的!”这样的话,在外国社会听起来不就是跟笑话一样么,但在中国它却是现实。如果一个社会、一个政府、一个政党或一个法律,要去打击维护人类最根本的道德体系,要去打击“真善忍”的话,这样的事不可怕么?

    写到这里,我不妨告诉您一个我原本没打算告诉您的“秘密”。我也是法轮功学员,只因为给我公公婆婆写了一封向他们解释我为什么要炼法轮功的信就被判了一年劳教。那么警察是怎么知道我写了这封信的呢?是利用黑客手段在信通过EMAIL往外发送时从网上将该信截获的。警察从网上截公民的电子邮件的做法合法吗?我劳教票上的罪名是“利用国际互联网为‘法轮功’X教组织鸣冤叫屈,煽动对抗国家法律实施”。

    警察明确告诉我们,我们法轮功学员到劳教所唯一的任务就是被“转化”,“ 转化”了可以提前放,不“转化”是绝对出不去的,到期也不放,再给你延期。“转化”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要写“保证”出去后不炼法轮功了,还要写“揭批”材料,批判法轮功哪里不好,写得不“深刻”还不行呢。

    但凡懂一点法律的人都明白,法律是制裁人的行为的,跟人的思想无关。一个杀人犯再怎么写保证说他以后不杀人了,他也得为他已杀过人的行为负责。而法轮功学员为什么一写“保证”就能放呢?说明当权者自己也下意识地认为法轮功学员并没有违法犯罪。

    总而言之,江泽民政府整个对待法轮功的过程,就是一步一步不断违法的过程:违天法、违国际法、违自己的宪法、甚至违自己劳教所的法。而发展到今年的“打死算自杀”就更不知道是哪门子的法了。

    您在信中还提到您很不理解在西方社会长大的、法律意识都应该很强的人为什么会跑到中国去“犯法”。这让我想起我上大学时一位教授对我们说过的话,他说每当你发现一种你不认识的矿物的时候,你都应该感到高兴,因为这意味着你又要认识一种矿物了。同样道理,当您发现了一种您不能理解的社会现象的时候,说不定就意味您在思想上将有所突破了。找一本《转法轮》看看,我想可能对您有所启发。

    《转法轮》可从下面网址免费下载:www.falundafa.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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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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