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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加坡刀笔吏亵渎法律尊严


    文/飞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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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2005年4月29日】古时有句话:刀笔吏不可以做公卿。因为刀笔吏虽然对法律条文烂熟于胸,但他们只知小节、不识大体,甚至以深文小苛,陷人于罪。秦汉时期著名的酷吏赵高、张汤都是这种人物。他们为了讨好独裁者,可以在法律条文深处找到细小的苛刻规则,法律条文在他们手里比刀锋还利。

    在新加坡两法轮功学员被无理判罪一案中,我们就看到这样的刀笔手段。黄才华和程吕金两位女士2003年2月23日在滨海公园炼功并向民众介绍法轮功及发生在中国的血腥迫害,于2004年5月被新加坡警方控“未经申请非法集会”,并加控“拥有及邮寄未经批准的光碟”等八项罪名。经过近1年的审理,2005年4月27日,新加坡法庭对黄、程两女士作出不公判决,两人分别被判罚款24,000新元和20,000新元。

    法官作出裁决前说,辩方以被告是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权利作为抗辩理由,但她无法接受。法官还说“不管在中国是否有迫害,不管迫害是否存在,不管你们在那里讲的是否是真话,都是无关紧要的。你们去鱼尾狮展示法轮功,分发VCD和传单,只要无准证聚会,我们就要起诉你们。”

    这位法官可以用深文小苛陷人于罪,可是对于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权利却无法接受,对于法轮功学员在中国遭受迫害的背景却认为无关紧要。我们在这里看到的是刀笔吏的眼界和心肠。

    以这个逻辑,一个路遇歹徒而大声呼救的人是否犯了大声喧哗罪?一个冲入着火的房子救人的人是否犯了私闯民宅罪?任何法律都有很多具体的条文细节,但是再多的条文也无法覆盖现实社会中的不同情况和不同背景,这就需要警察掌握执法尺度,需要法官对这些条文做出解释和判断。而这些都必须建立在法律维护正义和道德的基础上。如果偏离了这个基点,法律条文就会成为构陷无辜的凶器,而这种不幸的情况正发生在新加坡的法庭。

    黄才华和程吕金两女士只是在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和信仰的权利,他们的举动没有妨碍任何人。在美国和台湾这样真正的法制社会,这种行为不仅不违法,而且受到法律的保护。可是她们居然被新加坡的警察起诉、被新加坡的法官判为有罪,这种起诉和判决违背了正义和道德,亵渎了法律的尊严,这种起诉和判决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酷吏赵高、张汤的深文罗织是为了求宠于独裁者,而新加坡法庭的此次判决至少在客观上是助中共为虐,使得本来就不够民主的国家形象变得更加卑琐。须知为一时小利而忘大义者从来不会长久。希望新加坡当局慎思明辨,迁善改过,不要屈从于中共的压力,不要追随邪党走那条不归之路。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5/17/608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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