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3年9月6日】2003年9月3日,法轮功学员在香港就去年「阻街案」的判决进行上诉。上诉的法轮功学员表示他们在代表北京政府的中联办门外和平请愿是符合中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赋予人民的权利的。据香港南华早报9月5日以题为“法轮功的抗议没有阻街”的文章报导说,昨天,代表法轮功学员上诉的律师夏博义(Paul Harris)在法庭上陈述指出,去年法轮功成员在北京中联办公室外的抗议不应该因为警方担心他们可能冒犯行人而被阻止。
他说,和平集会的权利是受权利法第17条保护的;权利法第17条重申了国际民权和政治权利公约中的第12条的内容。夏博义律师还向法庭陈述说当时到底什么举动算作阻街很不明确,因为抗议者们没有占用整个人行道,也没有去接近过往行人。
图片说明:上诉者的律师在辩词中指出,去年在中联办前门的行人路长十三点七米,宽九点五米,行人稀少,该段道路属不准停车或横过马路的地带,很明显如此一条行人道要容纳任何小至中型的和平游行,不会构成太大的不便。律师指警方在请愿当天以至接着几天放在中联办前门的铁马,比请愿人士占用的地方要大,那才是真正的阻街。美联社在9月4日的报导中说,辩护律师挑战法庭的判决,他说法轮功在中联办外的抗议是合法的,并没有造成阻碍。报导引述法轮功学员的话说,判决表明中国政府的镇压已经延续到了香港。
美联社在前一天的报导中说,法轮功在中国大陆被禁止,但在于1997年回归中国的前英殖民地香港是合法的,香港依然在当地政府的管辖下享受着西方式的民主。但是,一些提倡民主的立法者和人权活动家认为香港的自由日益恶化。其中一名被指控的学员卢洁于星期二称这次上诉是对香港的法制能否战胜政治压力的一次考验。
香港明报9月4日报导,上诉人律师表示,中联办门外一段道路宽阔,学员静坐事实上没有造成阻碍,而学员当时正进行示威,权利受《基本法》保障,警方只能在有必要的情况下,才能作出阻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