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2年8月9日】美联社2002年8月8日香港报导,辩护律师星期四告诉地方法官说16位被控阻街的法轮功学员必须被无罪释放,否则香港对言论和集会自由的保证将是一纸空文。报导说,夏博义(Paul Harris)律师在这起香港首宗对法轮功学员的刑事案开庭后的第26天作结案辩护,他说:“这宗起诉是完全错误的。”
报导说,包括四名瑞士和一名新西兰公民在内的这些法轮功学员被控于3月14在中联办外抗议期间阻街。警方要求他们从中联办前的那块地方移开几步,但他们拒绝了,并在推搡中被拘捕 。
九名被告还被控阻碍(收到中联办投诉后)赶来驱散示威者的警察执行公务,另有三名学员被控袭警。
夏律师告诉地方法官Symon Wong,如判决有罪将违反香港的基本法。包括言论、示威和集会自由在内的西方式自由在香港是受基本法保障的。
夏律师说如果Wong偏袒起诉方的话,基本法将完全变成“一纸空文 ”。
夏律师说,这次抗议中国大陆(江泽民政府)对法轮功的镇压的规模很小,法轮功学员们甚至不须事前通知香港警方。超过50人的游行或超过30人的集会才需要通知警方。
他说:“抗议完全是和平的,没有对任何公共秩序构成威胁。”
虽然法轮功在中国大陆被(江泽民政府)作为“XX”禁止,在香港炼法轮功仍是合法的,经常性地抗议江泽民政府对大陆法轮功学员的镇压也仍是合法的。
起诉方说他们想在下午做一份简要声明。地方法官Wong没有表明他将于何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