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2年8月9日】美联社2002年8月7日香港消息,星期三辩护律师在结束香港首次起诉法轮功成员刑事案的陈词中说,在中联办外示威的权利是受到香港法律保障的。对包括4名瑞士人在内的16名法轮功学员的阻街起诉已引起人们担心,香港正在抑制人权,钳制在中国遭禁止但在香港合法的该团体。
这些法轮功学员是于3月14日在中联办外请愿时遭到逮捕的。4位瑞士人在被拒绝入境中国大陆后转而参加了在香港的请愿。
在辩论总结中,辩护律师约翰-海恩斯(John Haynes)反驳说,在逮捕过程中,警察侵犯了位于香港市中心中联办外使用人行道的公众习惯法权利。
海恩斯说,“我们的陈词是,在本庭中完全有证据表明他们是应受到(习惯法)的保护的。这就是为什么他们一定要被宣判无罪。”
起诉人Kevin Zervos在星期二说,有证据表明被起诉人“有罪”。
中国(江泽民政府)于1999年7月22日取缔了法轮功,并指其为XX。已有成千上万名学员被送进劳教所。
前英国殖民地香港在5年前回归中国,但仍享有诸如言论自由等许多西方式自由。
此案引起了港外法轮功学员的极大关注,他们给新闻机构打去大量的电话,发去大量的传真,就此案谴责港府。
一份刊登在法轮功(学员)的一个网页上的声明说:“历史因一些迫害有正信的人们而蒙羞。但纵观历史,这样的迫害不会带来长治久安。希望香港不要走错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