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3年6月5日】据南华早报2003年6月3日报导,[香港]一法庭昨天被告知,今年早些时候阻止海外法轮功学员进入香港参加会议的决定是违反宪法的,因为这一决定妨碍了当地成员分享他们修炼心得的权利。这是代表香港法轮大法协会负责人简鸿章所作的陈述。他针对入境处处长提出司法复核程序的申请。
在法官朱芬龄女士维持原判后,简先生现在必须要等看他是否可以在全体听证时为此案辩护。
原讼法庭被告知,被拦截在赤腊角机场的朱婉琪、廖晓岚、卢丽卿和张震宇四名台湾学员被允许于4月29日离境,以对入境处处长的决定进行司法复核。
简先生的律师保罗.哈瑞斯昨天告诉原诉法庭,这四名申请人是今年2月22来港参加交流会而被拒绝入境的82名海外法轮功学员的一部份。他们中的三人还曾经要在会上发言。
哈瑞斯先生说,法庭就此事件做出裁决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法轮大法协会计划于2004年再次举办交流会,他们希望知道,类似今年的事件是否会再次发生。
哈瑞斯先生说,移民局负责人的决定违反了基本法第141条,这条立法表明香港政府不能限制宗教信仰自由,干涉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或限制宗教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