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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府高调处理入境处限制法轮功信仰自由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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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2003年6月5日】香港法轮佛学会负责人简鸿章于日前在高等法院的原讼法庭进行申请司法覆核的口头聆讯。简鸿章于4月7日联同4名台湾法轮功学员就香港入境处处长于2月下旬拒绝82名台湾法轮功学员入境的决定,申请司法覆核。

    代表简鸿章的律师Paul Harris在庭上表示,此拒绝法轮功学员入境的决定,使本地法轮功学员在修炼经验交流受到干扰,违反《基本法》第141条(注一)有关不限制宗教信仰自由的条文。聆讯当日法庭未能就该次聆讯作出裁决。

    在今次的聆讯中,代表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处长的是资深大律师冯华健。由此反映特区政府对事件的重视,看来此案并非一般的拒绝入境事件。

    冯华健曾于94至98年出任法律政策专员,他于去年11月被委任为广播事务管理局主席,同时他又担任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机场管理局董事会成员的职务。

    法庭于4月29日已经受理该4名台湾学员所提出的司法覆核的申请,唯独要求简鸿章于6月2日出庭进行口头聆讯,以决定是否受理他的司法覆核申请。

    代表简鸿章的律师Paul Harris6月2日在庭上表示,香港入境处处长拒绝台湾法轮功学员入境的决定违反《基本法》第141条,并且干预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及抵触宗教活动。

    Paul Harris又指出,由于佛学会将于明年再举行香港法轮功年度修炼心得交流会,因此他们需要法庭对此案的裁决,以确保外国法轮功学员被拒入境的事件不会重演。

    佛学会于今年2月22日举行修炼心得交流会,台湾有400多名学员来港参加,但有82人被禁入境。此外,于2001至2002年间,也有近100名台湾学员被拒入境。


    (注一)《基本法》第141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不干预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不限制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没有抵触的宗教活动。

    宗教组织依法享有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继承以及接受资助的权利。财产方面的原有权益仍予保持和保护。

    宗教组织可按原有办法继续兴办宗教院校、其他学校、医院和福利机构以及提供其他社会服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宗教组织和教徒可与其他地方的宗教组织和教徒保持和发展关系。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3/6/18/370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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