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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绝法轮功学员入境香港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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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2003年4月10日】今年二月廿一、二两日,台湾部分法轮功学员在证件、手续等完全合法的情况下进入香港时,在机场遭香港当局拦截。香港当局并完全不顾当事人的人权与尊严,对台湾法轮功学员进行暴力遣返。四名台湾法轮功学员就此提起诉状,指出[香港]入境处处长拒绝法轮功学员进入香港的行为违反了为防止类似纳粹屠杀犹太人的宗教迫害重演而制定的国际法,违反了『香港权利法』、『基本法』和『国际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

    据南华早报4月8日报导,根据一份高等法院诉状,香港入境处处长拒绝让4名法轮功学员进入香港的行为违反了为防止类似纳粹屠杀犹太人的宗教迫害重演而制定的国际法。

    报导说,昨天,四名台湾法轮功学员和香港法轮功协会负责人简鸿章在一份24页的诉状中指出,香港入境处处长做出拒绝台湾法轮功学员入境的决定完全基于他们的宗教和精神信仰而不是依据正当合法的入境控制条文。

    他们要求法院宣布拒绝他们于2月21日和22日入境的决定是非法的并予以推翻。这四名法轮功学员是朱婉琪、廖晓岚、卢丽卿和张震宇,原准备到香港参加2月22日在喜莱登酒店举行的法轮功心得交流会。但是他们在香港机场被入境处扣留。他们四人现在要求港方赔偿他们的机票和其它相关费用。诉状进一步指出廖和卢二人被要求保持坐姿,而且在被扣留的晚上,警察没有向她们提供食物或水。对此,她们要求额外赔偿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卢和张还被用毯子裹起强行送上飞机,卢女士因此受到严重外伤。

    报导说,据称,这四名台湾人都有良好记录并持有回程机票和入境许可。

    诉状指出:“这个事件引发了一个对当事人和全世界几百万法轮功学员都至关重要的问题。它的结果将影响法轮功学员访问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别是参加法轮功交流会和其它活动。’诉状称[香港]入境处处长拒绝四名法轮功学员进入香港的行为违反了『香港权利法』、『基本法』和『国际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诉状指出宗教自由是『公约』的基本宗旨之一,即便是在国家紧急状态下也不能受到侵犯。

    报导说,『国际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包括了『人权宣言』所保障的各项基本自由,『人权宣言』是为了防止类似纳粹政府屠杀犹太人的悲剧重演而制定的。香港法轮功负责人简先生说,[香港]驱逐四名法轮功学员损害了他受『基本法』所保护的与法轮功学员保持和发展联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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