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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之友”关于起诉江泽民案的法律论点陈述(下)
    —— 非立案方辩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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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2003年6月10日】

    五、在符合美国法庭命令的基础上,不应该由于顾虑外交政策而专门排除美国官员遵照法庭命令协助送达法律文件的做法。

    司法部代表国务院称使用联邦安全人员作为递送传票的渠道会对美国外交政策产生严重潜在影响。[司法部称]在这个案例中,江泽民的代表威胁说如果国务院不保护江的使团免于被送达此案的传票,他们将中断其同布什总统计划在德州克劳福进行的会晤。但是,自从美国建国以来,美国外交政策的一个原则就是美国可以在在法治的基础上采纳更多民主的模式方面作为世界其它国家的一个范例。就此例而言,用美国国家安全人员执行法庭命令展示了美国行政机构应执行法庭命令的原则。解释服从法庭命令的需要正是向无法制可言的“独裁政体”解释服从法庭命令及其它类似命令的必要性的机会。

    事实上,国务院全盘接受外国政府(值得注意的是包括中国政府)之说辞的做法是没有依据和不明智的。这些声明投机式地夸大他们对美国三权分立的无知、表达对司法决定的震惊和不悦、并试图把[司法决定]解释为美国外交政策立场的表达。(参阅《人权,民事罪和外交关系:嘲讽地看待用美国诉讼解决外国人权侵害》473,484,487, 496-97页。作者:雅克-迪里索(Jacques Delisle) ,发表于2002年DePaul法律评论第52卷,第473, 484, 487, 496-97页。)很明显,将威胁对美国进行报复作为一种手段从而使自己不必在美国法庭上为自己的人权侵犯和暴行辩护,是符合中国政府利益的。美国政府当然可以向中国解释我们司法系统的规则本身是我们的三权分立体制的产物。在贯彻既定的程序、协调议事规则、贯彻国家法定的政治制度中,我们的司法体制制定了公平和公正的送达传票的程序。法庭对个人的法律管辖权的标准是保证我们法律体制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

    此外,美国法院在许多政治情况下已经判决了一些官员,其中很多案子涉及与美国友好的国家和与我们没有来往的国家。特别应考虑向中国解释人权问题是美国外交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且这个法律诉讼案不是要使中国难堪,而是要劝说被告结束在中国对法轮功的迫害并尊重所有中国人民的权利。事实上,美国国务院应支持这个诉讼案,因为它同国务院设立年度世界各国人权报告的目的高度一致。这些报告由美国国务院为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和众议院国际关系委员会而编写,以使这些国会专题委员会能确保美国的对外援助不提供给象中国这样一贯大面积践踏本国公民之国际承认的人权的国家。

    六、本法庭应仔细考虑有关一个来自非民主体制国家的元首在卸任后的国家元首豁免权所带来的新的问题。

    司法部另一方面辩解说他们的干预是因为行政部门建议江泽民可享有元首豁免。因此法庭注意到了这个说法,而且如果法庭自被告江泽民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期间裁决此案的话,法庭也许只能认可元首豁免的建议从而对此案免于考虑。但是,现在情况已经不一样了。江泽民已不再是国家元首,而且法庭不需要接受对一个践踏国际公认的人权的非民主政体前元首进行元首豁免的建议。

    对任何政权现任元首的豁免一直是被认可的外交行为,因为这样的起诉会干扰到总统行使其宪法责任,如接待外国的部长们,所以外交豁免权一直是外交事务中被认可的处理方法。

    但是,一旦此人不再是国家元首,这个原则背后的这些利害关系和美国政府在其中的利益显著减小。对外国元首的豁免保证了我们国家的最高官员不会因外国在职元首在美国被起诉而在该国法庭受到起诉。因为美国不必再参照国与国对等的级别来与此人会谈,而且美国总统的职责因元首豁免而不会受到影响,所以美国在执行外交政策中和保护美国总统的担心就不再成立。

    此外,对一个拥有内在机制解决控告前元首造成伤害的纠纷的民主国家,我们对该前元首认可元首豁免权。在这种情况下,因为这个国家自己有能力解决这样的纠纷,我们可以说元首豁免的要求可以成立,否则会影响到我们同民主伙伴和联盟国间的外交政策。

    但是,我们没有看到任何政策或正当理由使我们接受政府要求对一个独裁政体特别是中国前领导人的元首豁免建议。在中国,政府不给其民众向其申诉痛苦或批评政府错误行为的机会。

    事实上,国际法明确的表明犯有大规模人权罪行的人,即使罪行发生在当事人任职国家元首期间,可能受到起诉,例如,防止和惩罚种族灭绝罪行条例(指出犯有种族灭绝罪的人,无论他是国家领导人、公共官员或个人都要受到惩罚)。

    此外,已有多个成功起诉前国家元首的案例,(参阅卷宗 See, e.g., Hilao v Estate of Marcos, 25 F. 3d 1467 (1994))比如菲律宾马科斯财产案。(参阅103 F.3d 767 (9th Cir. 1996))现在法庭面临一个特别的情况,那就是在诉讼提出时江泽民仍是国家元首,但是直到他离职时仍然没有决定是否授予他元首豁免。我们注意到在多明戈家属告菲律宾共和国一案中,法庭认为国家元首在职期间申请的元首豁免要求在其离职后不再生效(注意到美国国务院直接还没有提交新的一份元首豁免建议)。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我们认为法庭应充分考虑重新提交本案所涉及的公正性问题。[先撤销然后]重新提交本案是没有必要的。

    七、结论

    因为上述原因,我们恭敬地建议法庭不要在此刻取消对此案的审理,而是在法庭上根据案情内容的是非判曲直判断此案。

    [译者注:上述为翻译草本,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翻译质量将随时继续改进。最近更新:6/11 11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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