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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利诺伊州北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东分院法庭令
    —— 江泽民被控案法律文件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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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2003年2月3日】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伊利诺伊州北区
    东分院


    原告:A,B,C,D,E,F 及其他情况类似者,叶蔚,汪浩
    被告:江泽民及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 (即610办公室)

    民事案件编号:02 C 7530


    法庭令

    应原告关于由协助保护被告的保安人员在被告逗留伊利诺伊州芝加哥市期间,向被告送交传票和诉讼书的法庭令的申请,在审核律师支持其它与此申请有关的证词后,在此

    下令准许原告用替代方式送交传票和诉讼书的请求,

    进一步下令,诉状递交的完成是以送达传票和诉讼书至

    1. 任何在被告江泽民在伊利诺伊州芝加哥市逗留期间协助保卫他的保安人员,包括美国国务院特派保安人员,机密保安服务局特工人员,联邦调查局的特工人员,组成摩托车队的伊利诺伊州警察官员,芝加哥18区警察局局长约瑟夫·格利芬,或

    2. 被告江泽民在伊利诺伊州芝加哥市逗留期间保卫他的旅馆保安人员,或

    3. 以中文接受指令的中方保安人员给被告江泽民提供本法庭令,传票和诉讼书的副本,

    进一步下令,以上所列保安人员必须执行本法庭令,在该被告在芝加哥市逗留期间,立刻将函内的本法庭令,传票和诉讼书的副本交给该被告,并

    进一步下令,函内的法庭令是为原告首先亲自尽力向被告送交诉状的努力之后而预备。

    进一步下令,本法庭令、原告的文件及法律备忘录,以及在此附加的证据在加印密封下备案,直至送达完成。


    (签字)
    威廉姆 J. 希贝瑞
    美国联邦法官

    日期:2002年10月21日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伊利诺伊州北区

    民事案件传票


    原告:A,B,C,D,E,F 及其他情况类似者,叶蔚,汪浩
    被告:江泽民及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 (即610办公室)

    案件编号:02 C 7530

    代理法官:肯尼力法官

    指定地方法官:莱文法官

    [法院钢印]


    致江泽民:

    应下列原告律师的起诉,你在此被法庭传唤并被送达起讼书。

    马修 J. 皮尔斯
    (详细地址略)
    芝加哥,伊利诺伊州 60602

    你必须在收到此传票的30天内(不包括送达当天)对这一诉状做出答复。如果你不如是执行,法庭将就诉讼中所要求的赔偿对你做出缺席判决。同时,你必须在收到传票后的适当时间内,向本法院的办事处提交答复。

    [名章]
    法院书记官:迈克尔·多宾斯

    [签字]
    副书记官:朱伊·蒙塔

    日期:200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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