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四年的镇压中,有至少600多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迫害也延伸至海外甚至美国公民。学员被恐吓、诽谤、殴打、汽车被烧、美国公民在中国被捕。甚至他们还将法轮功学员和支持者收入一份黑名单,使他们的旅行权利受到限制,人权和信仰自由被严重伤害。为此,法轮功学员要求司法部门严惩迫害的参与者,并调查及冻结江泽民、610办公室成员、参与迫害的间谍、和有关的高官及子女在美国的财产、固定资产等非法所得,用以补偿受害者肉体和精神上的损失。赔偿金金额高达5千万至17亿元。
起诉书第八款翻译如下:
原告的起诉缘由八:在美国司法管辖范围内阴谋侵害民事权利
除构成违反国际法的民事侵权行为外,被告还共同策划,并与他人共同谋划以剥夺在美国的许多人的民事权利,违反了42 U.S.C. 1985。尤其是为配合和支持在中国的这场对法轮功的镇压,被告把它们迫害和威胁法轮功学员的活动延伸到美国,限制美国学员和其它西方国家学员抗议中国政府的镇压和酷刑政策的权利。被告,作为其对在中国的法轮功精神修炼活动及其学员的整体迫害和诽谤运动的一部分,把在其它国家的知名法轮功学员和支持者收入一份名单,并以传递此名单开展活动以阻止支持者和学员们前往冰岛和其它国家和平抗议被告和到访这些国家的其它参与这场迫害的中国官员。例如,由于被告江于2002年6月到访冰岛,被告向冰岛政府、冰岛航空公司和冰岛议会提供了这份备好的名单,并以中国政府的名义正式要求冰岛政府阻止法轮功学员进入该国。这份名单,以及中国政府的要求,对造成损害和本诉状所述的违反法律行为起到了实质的作用。有众多报告说,这份或同类的学员名单,早在2001年5月7日江访问香港时就已经被中国政府用来阻止学员进入香港。
这些在美国发生的民事侵权行为构成了对美国公民以及对生活在美国的外国侨民的民事权利的侵害,违反了42 U.S.C. section 1985,包括旅行权利、自由拥有、信奉和行使精神信仰的权利、自由结社的权利、以及行使言论和表达基本自由的权利。那些名字被被告收入黑名单的人们,大多数是居住在美国的外国侨民,对于他们来说,那些行为构成了对42 U.S.C. section 1985的违背,同时也违背了外国侨民民事侵权条例和酷刑受害者保护条例。
II 赔偿金
被告被指控犯下严重罪行,这[罪行]不仅是他们本国宪法所确认的,也是全球所有文明国家的宪法及其允准的国际条约所确认的。如果被告不就这些在法院提起的指控进行应诉,原告将向法院提出一项缺席判决申请,并请证人出庭宣誓作证被告犯下了原告指控的罪行。鉴于本案被告犯下的极其不平常的和严重的人权侵害罪行,以及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伤害程度,我们期望按照陪审团在同类严重侵害人权案件中判给的赔偿金额度,要求赔偿金5千万至17亿元。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3/3/30/339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