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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华侨时报诽谤案终审以来几个问题的看法


    文/加拿大蒙特利尔大法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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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2003年11月23日】经过两年的听证,在正法最后的最后阶段,《华侨时报》诽谤大法、毒害众生的案件进入了终审。自11月10日开庭以来,通过和同修们的交流,个人有以下几点看法:

    1、法庭上讲真相的对象、形式和目的

    在法庭上,除了大法弟子和我们的代表律师之外,法官及法庭工作人员可能是不了解真相的人。至于被告及其代表律师,他们存在相信和承认大法真相的问题,但是,不存在不知道大法真相的问题,因为在终审之前,他们接触了太多的大法真相,包括大法书籍、大法真相材料和大法弟子。

    作为证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我们大法弟子在法庭上只能陈述自己亲身经历的与案件有关的事情,作为法庭判案的依据。每个证人所讲的,都是大法真相的一部分,但是不能象平常那样全面讲述自己了解的大法真相。我们是通过向法庭提供证据的人间形式,在这样一个特殊的场合证实大法。如果不能尽量符合这种常人的状态,会影响证实大法的效果。

    至于说法庭上的听众能否通过大法弟子的作证而摆放好位置,那是他们自己的选择,不应成为大法弟子的执著。尤其是对于被告及其辩护律师,我们不应把他们与其他众生混同对待。我们面临的是旧势力千万年的安排。我们对人的好的一面用善,对破坏人类的邪恶则要坚定地清除,清除邪恶的正念不能掺杂进因为对邪恶认识不足而产生的人心。

    2、出庭作证的心态

    我们在法庭上是讲述大法的美好,揭露邪恶的罪恶。我们以前没有想过会被被告律师诘问的情景,而这种诘问给我们的感觉,好像我们是被审问的对象似的。这是表象,不应该被其迷惑,而忘记正法人间大舞台的主角是谁。

    问题是,常人的法律允许被告律师对证人任意提问,以便法庭获得真实的证据。如果我们不能把这种变异的东西更正过来,或者不能把被告律师邪恶的念头制止住,我们完全能够做到的,就是把这种诘问当作堂堂正正的证实大法的机会,当成对方对事实真相的征询。

    我们都完全明白,被告律师诘问证人的问题,尤其是把大法的片断拿出来诘问证人,其用意的邪恶是明显的,但是,如果我们完全不带常人的观念来看,如果我们对大法真的有深刻的理解和体悟,大法圆容不破的一面就能展现出来。事实上,有些证人的表现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从中也可以看出,我们自己在法上的提高,确实能够消去邪恶诬蔑大法的因素,并清除在另外空间操控人、破坏人的邪恶生命。

    顺便一提,大法是圆容的,在常人这一层自然是能堂堂正正说得清的。大法是师父公开传出的,大法的书籍和讲法从来都是公开发行,多年来大家还可以从互联网上免费下载。换句话说,大法没有什么必须隐瞒的,想看的人都可以自由地去看,但是不修炼的人的确会有很多内容自己很难看懂,这也是事实。(这很正常,和小学生不可能突然一下就看懂分子生物学的教科书是类似的道理。假如一个小孩子受外来影响而对自己的专业产生了偏见,那么作为一个成熟的分子生物学专家,自然要用孩子们都懂的表达方式通俗易懂地去讲,才能让小孩子放弃偏见、树立正确的印象。注意,特殊场合只是建立正确印象即可,不需要当场使对方达到融会贯通的水平,因为那时要靠本人入门后慢慢虚心钻研才能学通的。)如果对方因为不懂就不讲理地横加指责,甚至公然栽赃,那我们当然要严肃制止他,这不仅是为了维护大法的神圣威严,也是为了对方好,让他少造业,不要下滑得太快。

    4、不生欢喜心

    多名大法弟子连续出庭作证,200多名大法弟子持续在法庭内外发正念,其结果的部分表现就是,法官越来越明白真相,被告律师的诘问越来越虚弱。但是这些并不能成为我们“松一口气”的因素。我们就是要证实大法,不能对破坏大法的邪恶存在任何幻想,也绝对不能依靠常人能够给我们实质的帮助。

    法官明白了不少真相,这是可以肯定的。但是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她对真相理解的深度,也是有限的。她是一个常人,她的决定除了她个人的因素之外,主要取决于我们大法弟子是否把自己应该做的都做好了。

    5、越到最后越是关键

    被告作为证人还没有出庭作证,这之后双方律师将进行法庭辩论,最后法庭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律师的辩论情况做出判决。

    现阶段,在大法弟子作证时,大部分时间是证人正面的陈述大法的美好并揭露邪恶;在被告律师诘问时,还可以利用一切机会证实大法。而在被告出庭作证时,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将在被告律师的提示之下回答问题。鉴于被告一贯的邪恶表现,他的表现如何,不用想象,一定是歪曲事实,为其行为辩护。我们的律师对他的诘问,将为法庭提供极其重要的证据,给被告诽谤大法和煽动仇恨的事实曝光。但是,我们明白,要做好这一切,我们同样不能依赖常人律师,虽然他已经非常深刻地了解了很多大法真相。大法弟子的正念正行,是诘问被告的效果的决定因素,也是清除邪恶因素的重要过程。

    更重要的是,双方辩论阶段,表面上是两个常人律师之间的辩论,事实上是正邪的较量。要把这个过程真正变成清除邪恶、救度众生的现实,必然要求大法弟子在法庭内外全面地讲清真相、清除邪恶。起决定作用的是大法弟子。

    至于法庭判决,我们不执著于好结果本身,但是也不能对“不执著”产生执著。我们知道好的结果对于救度众生的意义。

    个人看法。不对之处,请指出。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3/11/28/426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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