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3年9月26日】一些同修在一些文章中引用中共当局的有关劳教所的所谓“法规”,其中有诸如不得虐待被劳教者等规定。还有一些同修引用当局(包括610办公室)下发的装点门面的文件,其中有诸如不得歧视曾经被劳教过的法轮功学员等规定。我觉得这些政策和文件是不配被大法弟子引用的。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无辜的人被一伙匪徒绑架,匪徒头子为了更有效地勒索钱财,对外声称他已经下达命令,不得打死打伤被绑架者。假如仍然有小喽罗们虐待被绑架者,被害者应该引用匪首的命令来谴责施暴喽罗吗?
再举个简单例子。一个无辜的人被一个恶霸命令其同伙毒打了一顿。之后这个恶霸为了自己脸面好看,对外声称他已经告诉同伙不得再欺负这个人。假如仍然有歹徒欺负这个人,他应该引用这个恶霸的话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吗?
我们应该看到,目前中共的整个国家机器是被江泽民把持的,所谓的有关部门都是江××用来迫害无辜百姓包括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的工具。一个人未经过任何法律程序就被剥夺自由、投入劳教所,这种劳教制度本身就是非法的,完全违背了法治原则。而该劳教制度被江××大肆用来迫害善良的法轮功学员,则该制度又是极其邪恶的。所谓的劳教“法规”就如同绑票匪徒的“规矩”一样。这些黑社会规矩其实都是用来欺骗外界的。
至于那个针对大法弟子的伪善文件,即使它能被执行,也是在无理要求大法弟子违心表态放弃信仰之后才行。问题不是被劳教过的法轮功学员应该不应该被歧视,问题的关键是对法轮功学员的劳教本身就是极其邪恶的犯罪,对法轮功学员进行迫害的有关部门的歹徒必须受到严厉的惩罚。这个文件是魔鬼的画皮、毒蛇的许诺、豺狼的羊皮、鳄鱼的眼泪。
江××一伙是穿着西装、唱着歌剧、走在红地毯上的黑社会,他们比那些明火执仗的土匪更加邪恶。窃国者侯,说的就是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