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2年12月17日】2002年11月26日,英国议会就香港23条法案一事进行了讨论。以下是两位议员的发言。香港基本法
1:00 pm: 霍华德-弗莱特先生 :
我很感谢能有这个机会来关注香港政府实施基本法23条的立法建议;这是香港重要而又富有争议的宪法问题。我请求国会休会讨论该问题,是为了提出香港许多人的问题和关注。另外,我荣幸地作为全党派下议院香港委员会的总主席,带领委员会于近期访问了香港,并与大部份主要的政府官员和政界人士进行了大量讨论,还会见了李柱铭。
这次讨论主要是围绕着这样一个问题:这些立法建议究竟是像香港政府所说的那样,实质上只是对过时法律的现代化,还是在某种伪装下开始运用大陆的国家安全概念。
23条的背景是由英中两国政府于1984年签订的中英联合声明,这份声明已经在联合国注册成为一项国际条约。声明规定,香港的生活方式和资本主义制度将在1997年之后保持50年不变,同时香港政府将在外交和国防政策之外的所有领域享有充份自治。联合声明的原则即是基本法的原则。但是,联合声明规定“香港现行的法律”应该 “基本不变”。而且,“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迁徙、通信、罢工、选择职业和学术研究以及宗教信仰等各项权利和自由。”
第23条是在大陆政府的坚持下作为一个新条款另外加入基本法的。有一种原则上的观点认为这条法律违反了联合声明的规定,因为它要求在香港实行与联合声明第3(5)条所保证的自由不符的法律原则。第23条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这种观点认为,香港如制订法律禁止针对大陆中央政府的颠覆行为,则可能违背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有关言论自由的条款。
六月,严重的情况出现了。据报导,中国副总理钱其琛说香港政府应该就23条立法了,但香港人民不需要担心,立法并不是为了限制香港的民主权利。但他又说,法轮功成员与香港以外──也即大陆──的法轮功学员保持联系将是非法的。
现在,香港政府打算在新年将立法草案提至立法会,并准备于明年夏天通过。关于应该提白纸草案还是蓝纸草案,一直有争议。但最终还是采用了蓝纸草案,尽管在我们看来,实际上它的咨询方式更像白纸草案的方式。一个主要的担心是该立法建议有可能允许政府禁止任何北京不批准的组织,而这个领域的规定甚至根本不在基本法23条的要求之中。
没有几个国家有明确的反对分裂国家的法律,很多国家也没有反颠覆的法律。大陆关于国家安全的概念与我们民主国家熟悉的概念非常不同。在联合声明中达成的协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概念将不会在香港实行。可是,在叛国罪一章中,好像如果与台湾做生意的商人的产品最终被台湾军队等应用而有助于台湾的防卫,他们都有可能被控告。还有一个立法建议提出要保留并更新「隐匿叛国」这样一个过时的罪名,也就是说没有把他人的叛国行为禀告政府也是违法的。新的叛国罪还将对任何出于自愿居留于香港特区的所有人有效,而控告非香港居民而无须对香港效忠的人士叛国则是相当成问题的。
建议中「分裂国家」的新罪名包含域外司法权,因此可能会大大增加被禁入香港或在香港不能保证安全的人士。建议中的煽动罪与现行普通法中的罪名很相似,但可能并不必要,因为上一次控罪是在50年前。传统上,大陆政府一直利用颠覆罪名来迫害和镇压合理的反对派。香港政府的立法建议把颠覆罪与使用暴力和严重违法行为推翻政府联系起来。
香港政府并没有建议对关于与外国政治组织关系的法律作任何延伸,但他们建议采用一个新的机制来禁止附属于被中央政府因国家安全为由而禁止的大陆组织的香港组织。在那种情况下,附属就是说有关系。主要的担心在于,如果这样的组织在大陆被禁,香港被通知。而这样的组织不可避免地会有过去的或现在的与大陆联系的证据存在,因此香港政府实际上不得不禁止他们。
我相信联合王国政府对这些问题都很了解。香港的咨询是公开而面向大众的,但提出的宪法上的问题则还没有被充份回答和澄清。
1.20 pm 比尔-拉美尔先生:
这样我们就谈到了英国对香港关系的关键内容──我们在中英联合声明的规定下对香港所负的责任。声明规定,除外交和防务之外,香港应保持高度自治。声明还规定香港特区应依法保证基本的权利和自由。在主权移交之后,我们密切地注意了事态的发展。我尊敬的朋友外交大臣阁下每年两次就联合声明的执行情况作出报告。当我们担心声明的某些原则可能会受到破坏时,我们就对特区政府或北京政府提出问题。
但是,随着有关23条的讨论的进行,我们注意到香港社会很多阶层都对特区政府的实行基本法23条的立法建议感到非常担心。
我们从一开始就很密切地关注这一问题,而且在特区发表咨询文件之前的7月份,我尊敬的朋友外交大臣在访问香港时向中国副总理和香港特首提出了23条的问题。其后,我尊敬的朋友大法官在10月份访问香港时就该建议进行了详细的讨论。昨天,我还向香港财政局长提出了一些有关问题。
因此,11月18日,我公开发表声明,欢迎特区政府进行广泛的咨询程序。我清楚表明,作为签署联合声明的一方,我们有责任确保联合声明保证的权利和自由受到保持。我还说,任何新的立法都必须与这些权利和自由以及保持香港自治的原则相符合。
在咨询程序中提出的一个主要的令人担心的问题在于,立法建议中提出要在香港禁止附属于以国家安全理由被禁的大陆组织。尊敬的霍华德-弗莱特议员提出了这个问题。我们注意到,咨询文件中说香港保安局长在此情况下有权不按大陆态度办理。但是,我们还是担心,对香港的长期繁荣起重要作用的香港法律制度的公正和独立将会因该建议而打折扣。我们已清楚表明,我们希望特区政府在详细立法时仔细考虑该问题。
弗莱特议员还提到了法轮功,而且我知道其他议员也对该立法对该组织的影响感到关注。香港律政司司长说该立法建议不针对任何个别组织,但我们希望法案的草案将从根本上消除我们的疑虑。
所有议员都会同意,新闻自由是香港的一项独特的优势。联合声明中肯定地保证了言论自由,任何消减新闻自由的行为都不会对香港人民有利。
我们也强调了其他的关注,并希望特区政府能仔细考虑。他们说,原则上他们愿意至少在某些方面作灵活处理。我们热切地欢迎这一点。
我们也在听取对特区政府的建议最强烈的批评意见。上周,我和外交大臣会见了香港民主党主席李柱铭。我们听取了他担心的问题,告诉他我们在密切关注此事,并向他保证我们对此事非常重视。
这是一个重要的辩论。立法建议显示了香港在「一国两制」下的特殊地位所引发的复杂性。特区政府保证,立法将符合香港签署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我们对此表示欢迎。这是关键的一点,但必须有建议立法的精确表述才可以衡量。没有精确表述,则不可能确定立法是否会与联合国的这两个人权公约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