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零年九月十六日,西山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一名王姓警察和一名温姓警察以及三名自称是西山区政府的人员来到王勇家中,问她炼不炼法轮功,并威胁说:炼就自己负责,不炼就写个保证。其中的一个人公然诽谤法轮功,诋毁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先生。
王勇是粤秀中学公认的好老师,从教已二十多年了,因身体有病于一九九八年修炼了法轮功。她修炼后各方面都有很大改变,其中在工作中帮助最大。脾气不再暴躁,取而代之的是平和的语气,善心加道理,遵循真善忍的原则,不计较个人的利益得失,看人总是看别人的长处,让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尊重,得到了学生、家长、同事、领导的肯定。
然而像王老师这样的好人却屡遭中共邪党的迫害,二零零二年十月十三日被官渡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绑架,并非法劳教一年,二零零三年九月十日回到家中,由一级教师降为职员,工资也相应降档。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五点钟,王老师正在学校办公室批阅学生期中考试卷,被校长派人叫到校长室,在那被西山公安分局国保大队邱学彦等四、五人绑架到金碧派出所,随后被迫流离失所。六月二十四日中午,在昆明公共汽车东站被官渡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冯军等人绑架到西山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迫害,从办公室五楼卫生间窗口跳下,造成多根肋骨骨折,肺挫伤,左手关节受伤,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胸骨突出。
附:王勇老师的申诉原件
申诉
西山区检察院、云南省检察院:
我叫王勇,是西山区粤秀中学语文教师。二零一零年九月十六日,西山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一名王姓警察和一名温姓警察以及三名自称是西山区政府的人员来到家中,问我炼不炼法轮功,并说,炼就自己负责,不炼就写个保证。其中的一个人公然诽谤法轮功,诋毁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先生。对于这些光天化日之下,私闯民宅,造谣惑众的犯罪行为,我依法提出控告检举,请求法律监督部门追究不法人员的刑事责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不法人员的侵犯,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我从教已二十多年了,因身体有病于一九九八年修炼了法轮功。法轮功是佛家上乘修炼大法,以真善忍普世价值为修炼原则,教人要诚实、善良、宽容,修炼后我各方面都有很大改变,其中在工作中帮助最大。
过去我脾气不好,常和学生发火,甚至动手打过学生。修炼后我有了脱胎换骨的改变,脾气不再暴躁,取而代之的是平和的语气,善心加道理,我遵循真善忍的原则,看人总是看别人的长处,看自己则多看短处。所以我不用成绩来作为衡量学生好坏的唯一标准,让每个学生在我这里都能得到尊重。
另外,法轮功让我做人能吃亏,不计较个人的利益得失,看淡名利。从二零零三年我从一级教师被降为职员后,拿着职员的工资却工作在教学第一线,干着一级教师的活,对此,我无怨无恨。
这些年来我的为人及教学能力都得到了学生、家长、同事、领导的肯定,真、善、忍能善化人心,我把真、善、忍的理念教给学生时得到了家长的称赞与支持。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当孩子们灵魂深处都充满真、善、忍理念时,这就是造福人类,为社会提供更稳定的保障因素,这样于人于己有百利而无一害的高德大法应该受到政府的赞誉才对,我们应该感谢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先生为人类带来的福音。
然而,像我这样修炼真、善、忍的好人却屡遭迫害。二零零二年十月十三日,因修炼法轮功我被官渡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绑架,并非法劳教一年,二零零三年九月十日回到家中,由一级教师降为职员,工资也相应降档。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五点钟,我正在学校办公室批阅学生期中考试卷,校长派人将我叫到校长室,在那西山公安分局国保大队邱学彦等四、五人将我强行绑架到金碧派出所,随后又到我家里抄家,我借机走脱,被迫流离失所。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中午,我在昆明公共汽车东站被官渡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冯军等人非法绑架,随后西山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邱学彦等人也到了那里,邱学彦推了我一把,并让另一个警察给我戴上手铐,之后又将我带到西山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他们要取指纹,我坚决不服从,在西山区国保大队办公室,邱学彦和另一姓温的警察又以工作、单位、家庭、孩子相威胁,我不配合他们的迫害,就从办公室五楼卫生间窗口跳下,当时还戴着手铐。
邱学彦等人将我送到西山区医院,后又转到四十三医院,当时一名女警察从我身上掏出六千元钱作为入院押金。第二天邱学彦又通知我先生和学校领导来看我。我先生看我伤成这样,心里十分难过,回家也吃不下饭。下午六点以后,邱学彦让我给我先生打电话,让他晚上来办取保候审的手续,母亲也来了,看到我脸上青一块紫一块的,还有被手铐勒的青黑发紫的手腕,母亲心都碎了。在医院住了五天后,我出院了,我的家人看我不好,想再住几天,提出换医保卡,但医院不同意,要我先用现金结算出院,再用医保卡入院,就这样我先生共支付了八千多元医药费。
坠楼造成我多根肋骨骨折,肺挫伤,左手关节受伤,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胸骨突出。事后,邱学彦在不同场合散布谣言,一会儿说我是从楼梯上滚下来的,一会儿又说我是逃跑从楼梯上滚下来的,在社会上毁坏我的名誉,玷污我的清白,企图推卸责任,邱学彦还来到我家里威胁我,不准我控告检举。
我从五楼坠下,按常理不死也要残废,但我却没死也没残,这不是奇迹吗?这奇迹的背后不再一次印证了法轮大法是真正的佛法以及法轮大法的玄妙与超常吗?其实修炼在中国古已有之,是一种中国传统的修炼文化,也是天人合一的体现,是人类文明中一个源远流长、奥妙无穷的领域,真正的佛法能洞彻宇宙的一切奥秘。当初江泽民叫嚷“三个月铲除法轮功”,可十一年过去了,法轮功反而洪传到世界一百一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国内外获褒奖三千多项,法轮功著作被翻译成三十多种语言,法轮功正在拯救着世界,拯救着人类。
十一年来,在法轮功遭到残酷迫害时,面对暴力我们没有用暴力来反抗,而是实践着真、善、忍的佛法真理,本着慈悲和善念一直在用平和理性的方式告诉世人真相,讲述法轮大法的美好,我们没有参与政治,我们对政权不感兴趣,我们只是一群佛法修炼人,只须有一个能够修炼的环境,有一个信仰大法的自由,就足矣了。一个修炼群体在迫害中表现出的如此大善大忍之举足以让每一个有良知的人感动。众所周知,正义,需要伸张;罪恶,不能姑息。所有参与迫害我的人员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在中国修炼法轮功是受中国法律保护的。
中共迫害法轮功十一年来,从来没有一条可以依据的法律,因为中国政府没有禁止法轮功。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中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也就是说,中国《宪法》是保护法轮功学员作为公民所应享有的“信仰自由”的基本人权的,如果禁止中国人学炼法轮功,不但违背宪法,而且是对一九九八年十月中国政府加入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的彻底背弃。换句话说,在中国,炼法轮功不犯法,而禁止炼法轮功才是犯法的。
二、法轮功为正法
给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信仰者以“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判刑就是违法的。而且在 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中指出: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其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7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有7种,这14种“邪教”名单中也没有法轮功(在百度或其它网站中输入“公安部认定的邪教组织”就可查到这个名单)。
三、个人言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把法轮功说成“×教”是江泽民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在法国接受《费加罗报》记者采访时,江信口开河的个人言论以及一九九九年十月开始大力批判法轮功时的一篇《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而后中共控制下的各报刊纷纷效仿,但这些都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根据中国现行法制,江泽民的讲话和《人民日报》的文章,不仅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而且是违法的,构成诽谤罪!
四、“两高”的解释是违反宪法的。
对于法轮功学员所使用的所谓法律依据是根据“两高”1999年10月8日出台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谓“两高”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这两个部门都是执法机关,没有立法权,立法只能是全国人大,“两高”实际是越权解释,是违反宪法的,而这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未做出什么关于惩治邪教的决定。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为了迎合当时的政治形势,匆忙补充了这一决定,哪有先解释,再立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的全文内容中,甚至从头到尾都没有出现过“法轮功”三个字。出现“法轮功是×教组织”字眼的唯一所谓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各自下达的内部通知,而内部通知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普遍使用的。
五、迫害法轮功信仰者的所有人员恰恰在犯罪。
把法轮功当成“×教”而利用处理“×教”而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非法抓捕、拘禁、关押的各级公安干警均涉嫌犯罪:
1、徇私枉法罪;
2、非法搜查罪;
3、玩忽职守罪;
4、非法剥夺公民信仰罪;
5、滥用职权罪;
6、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7、非法拘禁罪;
8、入室抢劫罪
因为他们不仅违背事实和法律对法轮功信仰者进行了非法抓捕、关押、起诉、裁判,而且给当事人及其家庭造成极大伤害。
六、根据《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我要求:
1、西山区政府工作人员向我公开道歉;
2、恢复我的名誉,挽回在社会上、工作单位中给我造成的损失及不良影响;
3、恢复我的工作和正常待遇;
4、要求依法对我赔偿(精神上、经济上、身体上、住院期间所有医药费用)。
致:
西山区政府
西山区检察院
西山区粤秀中学
西山区国保大队
官渡区国保大队
申诉人:王勇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五日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html/articles/2010/10/12/1205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