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先珍老人今年六十四岁,曾经因身患多种疾病而在死亡线上挣扎的她于一九九八年开始修炼法轮功,从而获得身心健康。然而,在中共对法轮功长达十多年的迫害中,童先珍老人多次遭到中共当局的迫害。
二零零一年十月九日晚九点多钟,童先珍老人提着一桶糨糊到街上贴法轮大法好的条幅,被五、六个巡警绑架到茨坝派出所,关了一天一夜。当天晚上十几个警察就抄了她的家。第二天,官渡国保大队的警察又到家里翻箱倒柜,拿走了四个录音机和一个放相机,还拍了照,录了口供。晚上七点多钟把童先珍老人送到了昆明市第二看守所,非法关押了四十二天后送到云南省女子劳教所非法劳教两年。
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早晨八点多钟,五华国保、官渡国保、莲华派出所等十余个警察来到童先珍老人家中非法抄家,抄完家又将老人带到官渡国保大队,非法审讯后送到官渡看守所关押了九个月,昆明市中级法院以“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她非法判刑四年,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日,老人被投进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非法关押。
二零零六年二月,元谋县警察还抄了童先珍母亲的家,抢走了法轮大法的书籍,并多次来家中骚扰,童母承受不住巨大的压力,于二零零八年五月含冤离世,当时童先珍老人被非法关押在官渡区看守所,没有人通知她母亲去世的消息。
针对当地国保、派出所、法院人员的违法行为,童先珍在控告信中表示:“《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因此,公民信仰有神论是受宪法保护的。《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此,制作、散发法轮功真相宣传品合法。而且现行法律中没有一条认定法轮功为‘邪教’。根据《刑法》第三条规定:法无明文不定罪——这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法制原则。所以给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修炼者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判刑就是违法的。进行非法抓捕、拘禁、关押的各级公安干警均涉嫌犯罪。”
童先珍老人在信中也叙述了自己修炼法轮大法的经历,她说:“我四十多岁就患上了多种疾病:胆囊炎、心脏早搏、心肌供血不足、子宫肌瘤、右前叶肝囊肿、美尼尔氏综合症等。那时,丈夫也患上了糖尿病,母亲又双目失明,身边还有三个未成年儿女,生活的重负简直压得我喘不过气来。一九九七年我又被检查出腰椎间盘脱出、第四节腰椎骨质增生,每次睡觉都要趴在床上叫儿子踩上半天才能躺下。保险公司都来退保了,他们说,我得的病太多了,已超过医疗保险的范围了。为了治病,我练了许多气功,什么作用也不起。一九九八年在一位朋友的介绍下,我走进了法轮功的修炼,从此我的生活充满了阳光。炼功不到三个月浑身的病不治而愈。法轮功太神奇了,我从心底里感谢李洪志师父的救命之恩,我的命是李洪志师父给的,什么样的谎言和欺骗都无法让我放弃修炼法轮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