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司法部裁决中餐馆不得歧视法轮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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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零年八月十四日】(明慧记者李静菲报道)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二日,就纽约法拉盛的十里香菜馆(the Lucky Joy restaurant)歧视法轮功学员,拒绝他们在其餐馆内就餐的指控,美国司法部在其网站上公布了所做出的裁决。

美国司法部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对纽约法拉盛的十里香菜馆歧视法轮功学员的指控所做出的裁决
美国司法部对纽约法拉盛十里香菜馆的裁决

司法部公共事务办公室十二日发出的协议裁决书(consent decree)中说,十里香菜馆所有者兼总裁肖荣武承认,这家菜馆不正当地把法轮功修炼者拒之门外。

美国司法部房管和民事执法区域(the Housing and Civil Enforcement Section)和美国检察官办公室(the U.S. Attorney's Office)为纽约东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联合进行的这项调查显示,十里香菜馆二零零八年先后三次把身穿法轮功字样T恤衫的法轮功修炼者拒之门外,涉及十人,其中包括一名八岁女孩。

首先必须经由联邦法庭通过的这份裁决书规定,禁止被告对任何因为宗教、宗教表达、宗教服饰以及和法轮功的关联而对他们进行歧视。除此之外,被告还同意,被告及所有十里香菜馆雇员将接受有关一九六四年实施的民权法第二章中规定的非歧视条款的培训,他们将采纳非歧视政策和程序,并且在十里香菜馆的每个公共进口处张贴并保留一张印有中英文字样的告示,内容是“该店对全体公众开放,不以宗教、宗教表达、宗教服饰为考虑因素”。

被告将接受独立监测,以确保其不再有歧视行为。裁决书中说:“被告需要承担所有与开发和实施本测验方案相关的费用、服务费和开销。测验涉及用以确定被告是否在十里香菜馆对法轮功的顾客给予平等的使用权和待遇。”

在裁决书生效的一年内,如果要在电视、报纸、电话编录或互联网上登广告,被告需要在其中包括这样的讯息:十里香菜馆在平等的基础上对全体公众开放,不以族裔、肤色、宗教和国籍为考虑因素。

在本裁决书生效的七十五天内,被告需要向美国政府提交一份证明他们遵守本裁决书的证据报告。

美国司法部房管和民事执法区域民权分部助理司法部长托马斯‧普利兹(Thomas E. Perez)说:“一个人仅仅因为行使他们的权利——身穿带有宗教信仰讯息的衣服,就被餐馆拒绝提供服务,这种做法是可耻的。司法部将继续有力地保护一切信仰者的权利,使他们在法拉盛及全国各地不受歧视。”

美国纽约东区律师罗利塔‧林奇(Loretta E. Lynch)指出:“所有宗教信仰者进入餐馆用餐时,都有免受歧视的权利。这一部门将不懈努力,以确保这个区的任何人都不会因为他们的信仰而被餐馆拒之门外。”

司法部根据一九六四年实施的民权法案第二章对这一案件展开调查,民权法案规定禁止因种族、肤色、国籍和宗教信仰而在旅馆、餐馆和娱乐场所等公共场合的歧视行为。

司法部在星期四发表的公开声明中说,凡是认为本人受到歧视,或在公共场合亲眼目睹过非法歧视行为的人都可以与美国司法部房管和民事执法区域联络,联络电话(202)514-4713,在纽约地区的歧视案件可联络纽约东区美国检察官办公室,电话(718)254-7000。

“十里香菜馆”事件回放

二零零八年六月一日下午,孙女士与黄女士及其女儿到法拉盛“十里香菜馆”用餐。当时店里没有其他客人,当她们坐下准备点菜时,一个穿黑衣的侍者过来说:“你们是法轮功,我们不想卖东西给法轮功。”

没有穿任何有法轮功标志服装的黄女士问他们:“为什么法轮功就不能在此吃饭,都是中国人啊。”得到的回答是“法轮功不是中国人”。

黑衣侍者和另一位女工作人员还说,这是他们老板的决定。当孙女士要求见老板时,被告知老板不在。孙女士说,随后,“这些人打开门将我们赶了出来。”

“十里香菜馆”不是第一次拒绝法轮功学员用餐。人权委员会裁决书记录了来自华盛顿DC的薛女士的证词说:二零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该餐馆还曾拒绝了她与另外三位法轮功学员用餐。薛女士说,当时他们正在看菜单,一个侍者过来问他们是不是法轮功。薛女士回答:“是不是法轮功有什么关系呢?我们不过想吃饭。”但侍者随后将他们赶出菜馆。

随后美国司法部、联邦调查部门及纽约州人权署调查部人员就纽约法拉盛几家中餐馆拒绝法轮功学员用餐之事,对当事人及餐馆人员进行了多方面调查及听证,美国司法部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二日对纽约法拉盛的十里香菜馆的信仰歧视指控做出裁决。

司法部网页原文:http://www.justice.gov/opa/pr/2010/August/10-crt-9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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