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6年1月29日】美国之音2006年1月28日报导,加拿大安大略省人权法庭裁定,渥太华一个华人社团取消一名法轮功修炼者会员资格的做法违反有关人权法规,已经构成歧视。加拿大安大略省政府机构安大略省人权委员会这个星期发出新闻稿说,安大略省人权法庭1月18日作出裁决,认定渥太华中国大陆华人老年会取消法轮功修炼者黄代明会员资格的做法构成歧视,判处这个社团向黄代明支付总计18000加元的精神损失费,并采取措施确保人权法中有关反歧视的规定得到落实。
现年73岁的黄代明于1992年移居加拿大首都渥太华,于1998年开始修炼法轮功。2001年底,渥太华中国大陆华人老年会的一位秘书通知黄代明,她的会员资格已被取消。
黄代明说:“说老年会理事集体决定,炼法轮功的不能参加老年会,说是违反了老年会的会章。”黄代明不满老年会的决定,在多次交涉毫无结果的情况下,她决定向政府部门投诉。黄代明说:“我要上诉,这样在2002年3月15日,我上诉到安省人权委员会。”
*人权法庭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安省人权委员会接到投诉后,核查了事实,并多次出面调停,但老年会负责人没有出席调停会,也没有接受以道歉为主要内容的和解建议。安省人权委员会随后在2004年12月将案件提交人权法庭审理。在经过一年多调查听证后,安省人权法庭做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安大略省人权法庭的裁决表示,渥太华中国大陆华人老年会如不服裁决,可以向更高一级法院上诉。安大略省人权委员会发言人普瓦里耶解释说,人权法庭的裁决并不意味着法庭认定法轮功是一种宗教,而把视为一种具有宗教性质的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