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零九年六月二日】(接前文)
五、在中共的法律框架内,对大法及大法弟子的迫害也是非法的
第三、在中共的法律框架内邪党的犯罪种类
江××、罗×小集团,以及追随和继承他们迫害法轮功的所有中共党徒,不仅犯下了背弃人类理性、漠视人类尊严、践踏人类信仰权利的重罪,必会在将来的历史审判中罪有应得,而且在当前也是触犯法律的,随时都可能被中共内部的权力斗争和倾轧所吞没。本文仅论及参与迫害者在中共的法律框架内的犯罪种类,作为对行恶者的警戒和规劝,作为为法轮功学员提供的法律常识。
在迫害大法与大法弟子中,行恶者构成的犯罪:
1、滥用职权罪,见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具体规定是: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上文论述了中共恶法的本质以及大法修炼完全合法的基础上,任何指令公检法机关或这些机关实施的对大法弟子的立案、侦查、搜查、没收财产、拘捕、劳教、判刑等系列行为从根本上都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所以实施相关行为的人员都是触犯该条法律,构成滥用职权罪。而对于大法弟子及家属对以上行恶者进行控告、检举、揭发、起诉中拒不追究犯罪的,同样构成本罪。
2、故意杀人罪,见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有参与对大法弟子迫害中实施枪击、活体摘取器官和其它以致死为手段或目的的行为实施者均构成本罪。
3、故意伤害罪,见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有实施对大法弟子伤害行为的,均构成本罪。
4、强奸罪及奸淫幼女罪,见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5、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及猥亵儿童罪,见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6、非法拘禁罪,见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所有邪党“610”(专门迫害法轮功的机构)成员、街道办事处等非公检法机关人员、以及公检法机关人员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实施的对大法弟子的拘捕行为、在邪党敏感日上门限制大法弟子自由行动以及强行绑架到洗脑班、精神病院等邪恶巢穴迫害的行为均构成本罪。
7、诬告陷害罪,见于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所以恶意对大法弟子举报,意图使大法弟子受到刑事追究的均构成本罪。
8、非法搜查罪及非法侵入住宅罪,见于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所有不具备合法手续的公检法人员、中共任何政府、党务人员及受其指令的不明真相人员强行实施上述行为的均构成本罪。
9、侮辱罪及诽谤罪,见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在长达10年的对大法的迫害中,所有的中共媒体均构成本罪。
10、刑讯逼供罪及暴力取证罪,见于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所有“610”系统的中共人员、派出所警察、参与摧残性灌食的医护人员,对大法弟子实施的迫害行为均构成本罪。
11、虐待被监管人员罪,见于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2、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见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有实施对大法弟子迫害的均同时构成本罪。
13、侵犯通信自由罪,见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有私自开拆大法弟子私人信件意图监控大法弟子以及破坏大法弟子讲真相信件的,在严重情节下均构成本罪。
14、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15、报复陷害罪,见于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大法弟子实施对邪党公职人员的检举、揭发、控告中实施相关行为的邪党公职人员均构成本罪。
16、抢劫罪,见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无合法手续强行劫掠大法弟子及家属钱财的均构成本罪。
17、盗窃罪,见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利用到大法弟子家中或非法拘捕大法弟子过程中窃取钱财的,均构成本罪。
18、索贿罪,见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利用非法查办大法弟子案件,向家属索取钱财的,均构成本罪。
19、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见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迫害大法弟子时,给大法弟子家属施加压力,强行迫使大法弟子家属与大法弟子离婚的,均构成本罪。
通过以上汇总可以看出,即使按照邪党的法律,邪党对大法迫害中仅仅是构成犯罪的也不下20种之多,具体到每一桩犯罪可谓罄竹难书。
第四、用来反制行恶者的一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以上部份部份邪党的法律中有大量的可用部份,如人权保护、犯罪形式、举报或控告方式及对象等。
继续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面临的不仅仅是失去前途,因为他们的迟悟愚钝,很可能造成连放下屠刀、将功补过的机会都没给自己留下。当绞索套在脖子上的时候,那些作为战犯的纳粹党徒想的是什么呢?回味自己在参与群体灭绝中所得到过的短暂的荣耀?对自己的下场的怜惜?就象希望得到尊重的人必须学会尊重别人一样,真的怜惜自己生命的人,应该首先学会怜惜别人的生命,因为暗室之中神目如电,报应来时是件件兑现的。报应的存在不取决于人信不信报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