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六日】2008年12月11日,大法弟子张承兰起诉山东省济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非法劳教案的全部材料送到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当时接案工作人员告知一星期内通知立案。此案后来一直推托,本来应在市中区法院立案庭直接立案,然而市中区法院立案庭对此案不敢直接立案,要向市法院汇报,根据市法院的意见决定是否立案。这些都是上下法院之间的违法操作。
2009年1月20日,张承兰家人联系到市中级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张江涛,开始张表示在立案大厅里愿意听取家人的意见,家人等待半小时后,张告知有事未出面。
2009年2月3日,家人又联系上市中级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张江涛,张叫到立案大厅等他。半小时后,张委托立案庭陈姓女法官转告:张庭长说已经请示省高院,省高院电话通知法轮功案件不立案。当问到有没有书面通知时,陈法官说没有书面通知;问不立案有没有裁定时,陈说没有裁定;问不立案当事人的诉权怎么办时,陈说谁叫她是炼法轮功的来!你回去找市中区法院,直接同他们联系。
2009年3月5日,市中区法院立案庭邵庭长答复时推脱说:此案正在向市法院请示还未答复,这类重大问题要请示,法律没有规定的要按政策办。家人说法律规定的很清楚,必须在七日内立案,请你按法律办;这是当事人的一个诉权,如何认定、判决是以后的事。邵含含糊糊的说:对(法轮功)这一类案件是端口前移(意思就是在立案上先卡住),你先回去等答复吧!
2009年3月20日,分管信访的立案庭孙副庭长答复说:法轮功案件特殊,全省已经有统一的内部规定,大约半月前省高院立案庭邢主任,在一定范围会议上,口头传达内部规定,并要求按此掌握操作,即法轮功当事人起诉的案件一律不立案,也不给裁定(裁定驳回起诉)。问有书面文件吗,回答是没有书面文件,只口头传达内部掌握。你也可以自己去省高院问问邢主任。
由此可见,这个所谓的内部规定就是要这样剥夺法轮功人员的诉权,法院内部称为法轮功案件审判的端口前移,即为阻止无罪辩护不让案件进入审判程序。这个内部规定并未往下发文,只是口头掌握心知肚明,这是无法摆到桌面上的违规操作,这是明显的执法犯法。这个内部规定很可能是邪党“六一零”的文件或者是受“六一零”操控形成的最高法院秘密文件。
这是明显的践踏法律。《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根据这个法律规定,法轮功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无论状告公安局绑架、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状告劳教所强制转化、残酷迫害法轮功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还是状告劳教委非法决定劳教,法院都应当在7日内立案,如裁定不立案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
然而,面对大量的法轮功人员反迫害起诉,为阻挡这种反迫害起诉大潮,法院竟然以违法不立案、不给裁定的流氓手段应对。在堂而皇之“依法治国”的口号下,邪党山东省高级法院视法律规定于不顾,居然传达明显违反法律的所谓内部规定,至少是在山东范围内破坏这些法律的实施。其实很可能是邪党法院在全国统一实施的一个邪恶规定。
谁在执法犯法、破坏法律实施?是邪党非法组织“六一零”在胁迫法院破坏法律实施!是邪党法院自己利用职权在协助邪党破坏法律实施!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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