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山东省济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一个非法机构、有名无实的空壳组织
2003年9月11日,济南市邪党政府发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济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济政办字〔2003〕109号)公布了济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主任:张泽(副市长);副主任:王七军(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龚秋水(市司法局局长);孟富强(市公安局局长)、张成武(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委员:叶厚培(市计委副主任)、王新民(市经委纪委书记)、岳鲁宁(市教育局副书记)、韩道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冯兆荣(市民政局副局长)、张永华(市财政局纪委书记)、曹宝华(市工商局副局长)、郭美萍(市卫生局副局长)、陈世明(市司法局副局长)、张伟(团市委书记)、王书华(市总工会副主席)、初黎华(市妇联副主席)。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陈世明兼任办公室主任。
上述这些人除司法局头头外根本不会去司法局上班,实际上这个机构是个虚设机构。上文可见,这个济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同时它又下设两个办事机构,即劳动教养的审批机构和劳动教养工作的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即委员会办公室就挂牌在市司法局监狱劳教工作管理处,这个办公室实际上也是一个虚的机构,可能只是起一个配合公安局审批劳动教养后的备案作用。审批机构即济南市劳动教养审批办公室,就挂牌在济南市公安局法制处。实际上济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是由市公安局法制处执行的,就是说劳动教养的审批权一直由公安机关行使。
二、济南市公安局法制处(挂济南市劳动教养审批办公室牌子)──穿着济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画皮黑衣进行非法劳教操作的黑窝
1984年公安部、司法部在《关于劳动教养和注销劳教人员城市户口问题的通知》中第1条第2款规定,劳动教养的审批机构设在公安机关,作为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机构,受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委托审查批准审批劳动教养案件,并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作出是否劳动教养的决定。由此,公安机关可以以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审批劳动教养。
根据上述邪党文件规定,挂牌在济南市公安局的济南市劳动教养审批办公室,作为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机构,审批劳动教养案件,并以济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作出是否劳动教养的决定。由此看出,济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为名义上的一个组织,实际上行使劳动教养审批权的是济南市公安局的劳动教养审批办公室。但是,济南市公安局做出的劳教决定是以济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字落款的。
为迎合济南市劳动教养审批办公室需要,在济南市公安局法制处设什么审批一科、审批二科类办公室。事实上,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已经沦落成为公安机关非法办理劳教人员时随意穿戴的一张黑皮,随意加盖的一个黑章。而与此相应的劳教所已经成为公安局非法劳教关押的自留地和“六一零”任意迫害学员的黑窝。
由于劳动教养已经严重违反宪法和其它基本法律,济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就是一个已经在法律上没有了合法地位的非法机构,济南市劳动教养审批办公室也相应的必然是一个非法机构。因此,济南市公安局制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就是一个没有合法地位的非法机构制作的一个违法决定,就是一个当然的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无效决定。事实上,济南市公安局也就是在办完劳动教养后加盖一下这个非法机构的黑章而已。这就是这个虚设空壳机构为济南市公安局的掩人耳目而存在的真正现实意义吧!
三、邪恶的非法劳教自产自销机制──县区公安分局绑架大法弟子、济南市公安局非法审批劳教,且由县区公安分局将绑架的大法弟子送劳教所
非法劳教大法弟子被当作是政治任务,只要是有法轮功身份的就可以非法劳教,什么证据不证据并不重要,甚至于就是一个“炼”和“不炼”就可以决定是非法劳教还是回家。
非法劳教大法弟子时,当地县区非法机构“六一零”指使县区公安分局派出所绑架大法弟子,同时操控县区公安分局的反邪教大队、法制科及派出所联合非法提审办案,将非法提审的材料、手续以县区分局的名义报济南市公安局法制处,由法制处直接决定非法劳教大法弟子,制作所谓的《劳动教养决定书》,最后盖上一个没有办案人员的所谓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黑章。更为荒唐可笑的是,由于公安机关内部是联网的,在基层派出所就可以打印出《劳动教养决定书》。这个过程实际上就是公安机关自己绑架大法弟子,自己决定非法劳教大法弟子,用表面上好似这个劳教委的第三者的幌子掩盖它们的卑鄙和无耻。 这种行为是一种集体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是一种当然无效行为。
更为耍流氓行为的是,在所谓的《劳动教养决定书》上还堂而皇之的写着: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实际上大法弟子被非法劳教后,就被立即送到劳教所实行严管封闭迫害,当事人行使这些权利困难重重;更为恶劣的是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是在省公安厅法制处内,行政复议的路子也是在各级“六一零”的操控之下,连走形式都是非常困难的;而法院对法轮功的诉讼长期以来一直也是受“六一零”的非法操控,法院已经失去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审判权。对大法弟子非法劳教的法律救济渠道形同虚设。
四、公安机关作为中共爪牙、迫害大法弟子的马前卒,对于绑架和决定非法劳教大法弟子已经不顾忌什么法律程序
在“六一零”的操控下,对于绑架和非法决定劳教大法弟子,公安机关已经不再顾忌违反法定程序,始终是利用野蛮的法律之外的流氓特权。比如对没有违法行为的大法弟子先绑架后非法搜查找寻所谓证据;对合法、无罪的大法弟子也要用足所谓刑事拘留30天期;又比如先刑事拘留后非法劳教的这种广泛存在的双重处罚──先刑事处罚后行政处罚等等。
公安机关一到所谓敏感时期往往是对大法弟子先绑架,然后再去非法搜查寻找所谓证据。这种明目张胆的侵犯公民人权的违法办案在全国比比皆是,随时都在发生着。有时先绑架到非法机构洗脑班,有时直接绑架到看守所或行政拘留所。在这些绑架过程中大部份是不给大法弟子任何手续,在奥运期间济南被绑架的大法弟子绝大部份始终是什么手续也不给。
在始终没有所谓证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也往往是坚持非法关押不放人,没有所谓违法行为没有所谓证据,公安机关也往往非法的非要用足所谓的30天、甚至是37天的刑事拘留权,严重违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这是在曲解法律、滥用职权;最后不得不在绞尽脑汁迫害后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无奈的放人。公安机关更为耍法律流氓行为的是,在不构成犯罪即无罪释放的同时再非法劳教大法弟子。
在法律程序上,先刑事拘留后非法劳教就违背了一个案件不得同时有两个主体同时做出不同处理决定的法律原则。大部份大法弟子是在被公安局刑事拘留且以无罪释放后又被非法劳教的。那么,作为刑事案件,无罪而释放就是对这起刑事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因此,在刑事案件撤销释放的同时,大法弟子又被劳动教养的行政处罚是完全错误的。一个刑事案件进行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重复进行违反了法律原则,并且有两个单位即公安局和劳教委(其实还是公安局)对同一事实重复处罚,先后作出不同处罚决定而又分别执行,是严重地滥用职权随意处理案件的违法行为。
更为严重的是大法弟子既未违法更未犯罪,大法弟子的信仰和讲真相行为都是合法的,在无辜遭到非法刑事拘留之后,又在刑事法律之外横空出世非法劳教对其继续进行迫害,实则为公安机关滥用职权违法犯罪行为。
济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挂牌在济南市司法局监狱劳教工作管理处)
地址: 玉函路48号 电话:0531--66608182;0531--82024370 邮政编码:250002
济南市公安局法制处(挂济南市劳动教养审批办公室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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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杰,济南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袁子辉,济南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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