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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界评论:为什么废除劳教制度这么难


    文/孤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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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日】中共十七大期间,发生了一件不那么引人注意的事。国际特赦组织于2007年10月18日给中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写了一封公开信,信中表达了希望中国废除“劳教制度”、关注最近北京公安以奥运之名拓展使用劳教等行政拘留措施,并呼吁可能在本月人大常委会讨论的替代劳教的法律应符合国际人权标准。


    劳教所内的劳教人员

    这里所说的会议,应该就是10月28日在北京结束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会上通过了4项法律。不过这个在拟议中取代劳教制度的“违法行为矫治法”并不在其中,甚至都没有列入会议议程。

    中国的劳教制度由来已久。应当时“阶级斗争”的需要,1957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后又有几次修改补充。1982年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这个《试行办法》一试就是25年。从试行办法的内容来看,第一条适用劳教的是“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这是极少数仍然保留“阶级斗争”思维以打击“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为目标的法律法规。由于其公然以政治迫害为主要功能,目前已成为中共迫害法轮功、家庭教会、维权民众、维权律师和政治异议人士的主要武器。

    “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和劳教制度并无本质的区别。根据参与修改的人士所说,无非是改了个名字,决定劳教的仍然是公安机关,只是被劳教人员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辩,可以到法院申诉,稍微了解一点中国上访人员遭遇的,都知道这个申辩毫无意义。

    另一个所谓的变化是矫治时间由半年到1年半,最长不超过1年半。而过去的劳教时间最长可达到4年。然而,正因为仍然保留了公安机关独家决定的特权,任何经过一年“矫治”后释放的人又可以立即被抓回去重新“矫治”,我们看到过太多的连续两次以上劳教的案例。在这种情况下,关押时间的变化意义并不大。

    至于另一个叫作“实行人性化管理”的变化,建议大家去看一看高智晟律师亲自调查法轮功学员在劳教所被酷刑折磨后给中共最高当局写的公开信。被高律师称为“从老虎凳上走下来的圣贤”的长春法轮功学员、六旬老人王玉环,2007年5月再次被警方抓捕,9月被迫害致死。

    为什么一个显而易见违反中国自己宪法法律的劳教制度可以存在半个世纪之久,而一个在本质上并无区别,仅仅在字面上对公安系统的为所欲为稍加限制,远远谈不上符合国际人权标准的“违法行为矫治法”却几经难产,不能按计划立法?

    理论上说,人大是中国的最高权力机构,人大任命国务院总理,而公安部仅仅是国务院下属的诸多部之一。然而,比公安部高两级的人大常委会对公安部的反对意见一筹莫展,以至于一个简简单单的“违法行为矫治法”,讨论了4年,2005年和2007年两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而无法进入立法程序。

    公安部,从隶属关系上来看,表面上归国务院领导,实际上却另有主子。它的上面,是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这个中共中央政法委是中国司法系统真正的太上皇,属于国务院的公安部、国安部和司法部,属于人大的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都归它管。在中国司法系统的这几个机构中,又以公安部权力最大。最近十七大接替罗干成为中央政法委书记的周永康,在担任公安部长期间就是中央政法委的副书记,而其他各部部长、法院、检察院的院长都只是中央政法委的委员。

    劳教制度,由于不需要经过任何司法程序,仅由公安系统一家就可以任意将公民剥夺自由长达四年,因而成为公安系统的私家刑法,进而成为少数仍然直接被中共掌握的私家刑法。

    在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中,这是一个被使用得最多的手段。在迫害最高潮的阶段,很多劳教所关押的人员中大多数都是法轮功学员。

    2005年9月,也就是人大第一次宣布把“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立法计划的那一年,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在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完善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和劳动教养制度”。

    正是由于劳教制度是中共迫害人权的最直接可用的工具,而直接使用这一工具的公安部门及其主子中央政法委,一心要加强而不是削弱这个工具,才是这一公然违宪违法(姑且不论这个宪法本身的问题)违背国际人权标准的劳教制度继续存在的原因。

    (原载看中国)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7/11/8/911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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