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1年5月31日】 ([注]本网站所转载的参考资料皆为非修炼界人士所撰写,不一定和法轮功学员的认识相同。)林希才等三十二名全国人大代表上书,认为实施了四十多年的劳教制度问题很多,应尽快制定劳教法。不少学界人士指出,劳教违背宪法和人权,应从速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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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凯与朋友到广州滨江路一家酒吧聚会,获知女友被人调戏,于是联同朋友与那人撕打,结果被公安滨江派出所处理。广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认为曾凯寻衅滋事,遂作出劳动教养(劳教)三年的决定。曾父认为寻衅滋事定性不当,向市劳教委提出行政复议。复议决定改为伤害定性,原处罚不变。曾父认为由于伤害而送去劳教于法无据,又向广州越秀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市劳教委复查决定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二审维持原议。曾父仍不服,向广东省高院申诉。高院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不到三个月,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曾凯送劳教三年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应予撤销;原一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决定错误,应予纠正。
河南农民李殿玲伙同一村民盗伐自己村河堤上两棵杨树,县水利局对其作出追缴盗伐林木并罚款八百元人民币(约九十六美元)的行政处罚。十个月后,乡公安派出所为此将李刑事拘留,因报捕未批,罚款一千元人民币后释放。九个月后,乡公安派出所就此事报请市劳教委,决定对其劳教一年,又过了一年多,李被送市劳教所执行。劳教期间,李向检察院提出申诉,市检察院查明事实后,向该市劳教委发出撤销劳教的检察建议。
类似这样错判「劳教」的个案,在中国大陆并不罕见。劳动教养,早已引起联合国机构、美国等西方国家政府、国际人权组织的强烈批评。劳教无视人权、无视法制
、强迫劳动改造、剥夺人身自由的做法,几十年来均为外人所诟病。目前对这一制度的存废和立法,正引起中国大陆学理界的热烈争议。林希才等三十二名全国人大代表上书,认为现行劳教制度问题很多,提出规范劳教工作,尽快制定劳教法。前不久,司法部长张福森也透露,司法部正同立法机构合作,制定新法律,调整劳教制度,这项立法可望年内完成。
劳教在立法前即已实行
劳教制度在中国大陆实施了四十多年,它几经变化,至今仍是中共在「预防犯罪」方面一个很重要的制度。早在五七年全国人大立法劳动教养以前,中共就已开始实行劳动教养。按北京当局的说法,「劳改」是敌我矛盾,属于刑事处分;「劳教」是人民内部矛盾,属于行政处分。两者的法律性质、收容对象和管制方式都不同。
不过,劳教由公安部门独家执行,不像劳改需公安、检察院和法院三方定案。从这个意义上说,劳教比劳改往往显得无法可依,地方一些管理人员常常为所欲为。辽宁省本溪劳动教养院院长江之力说,许多人将劳教和劳改相提并论,都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在执行方法上,也混淆了犯人与劳教人员的界限,许多干警习惯用管理犯人的方式来管理劳教人员,把劳教所变成第二监狱」。
把劳教所变第二监狱
今天,中国大陆境内民运人士、地下民间教会成员和学员,往往成为劳教对象。因组建中国民主党而于九九年被判十一年徒刑的大陆民运人士秦永敏,曾在八十年代被劳改八年,九十年代又被劳教二十个月。秦撰写的《中国劳教制度内幕》被认为是对劳教制度作出了最系统的揭露和批判。
四十多年来劳教千万人
在中国大陆学理界,主张改革劳动教养制度的占大多数,认为劳教制度有历史的合理性。鉴于中国刑法存在一些结构性缺陷,取消劳教,会给社会稳定带来冲击,但也有人认为,它的存在是对人权的侵犯,应在维护社会治安和保障人权两者中找出平衡点。不过,目前越来越多的人主张废除劳教制度,认为它性质含混,收容条件笼统,操作中缺乏监督,随意性大,对保障公民人权存在甚大问题,是法制不健全时代的产物。
西北政法学院教授王周户认为,现有的劳教制度所以不能存在,是因为国家已进入依法治国的环境中,所有的东西必须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去做。当时的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当时国家实行计划经济,几乎人人有自己的劳动岗位。由于游手好闲、没有正当职业、不务正业危害社会秩序,属于违反法律的情况,国家通过对他们的强制性劳动教育,使他们养成劳动习惯,增加劳动能力,并对以前的行为加以纠正。
王说:「今天市场经济的变化,显然已没办法界定你是否有固定的劳动岗位,同时,劳教适用的对象和条件也发生了变化。劳教更像是一种制裁而不是一般性的教育措施。劳教作为一个处罚手段,《行政处罚法》中并没有相关的明文规定。」他认为,判处劳教的简易程序,难免被视为带有暗箱操作的性质,实际上由公安机关主导操作。
西北大学法律系讲师尉林也质疑劳教制度,她说:「劳教的适用对象大致分为违反纪律或道德者;一般违法者,如『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者』;『罪行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者』三类。」尉说,国家正在进行的人事制度、劳动制度改革,已不再包办所有人的工作。对拒绝劳动或破坏劳动纪律、不服从工作分配的人实施劳教,已失去现实意义;把违反纪律和道德的人也纳入劳教范围内,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已不仅违背了宪法保护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精神,也与维护人权的国际普遍准则不符。
以劳教代刑必损害刑法
她认为,「无罪推定」是国际上普遍遵循的法律原则。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劳教制度既无有罪认定的主体资格,且未经法定程序「依法判决」,凭甚么认定其适用对象的「罪行轻微」?而若行为人确已构成犯罪,无论罪行轻微还是严重,自应依《刑法》做出处理,以劳教代刑,必然损害刑法的权威性。(转自亚洲周刊6月3日第2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