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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大法弟子李翠玲控告恶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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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2005年1月3日】

    起诉书

    原告:李翠玲,女,1969年4月5日出生,高中文化

    家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缸窑镇幸福路4-9号

    被告人:缸窑派出所所长吕振太、吉林省黑嘴子女子劳教所三大队大队长席桂荣、狱警金丽华、狱警孙慧、吉林省黑嘴子女子劳教所卫生所所长郭絮。

    我叫李翠玲,我是2000年开始修炼法轮功的,修炼后我身心受益,我的身体变好,从前因为做服装使我肚子和腰都经常疼痛,而且还严重的脑供血不足,因此我非常苦恼,可是修炼后这些病都没了。特别是我的脾气不好,也很悲观,甚至觉得生不如死。可是修炼后我变了,我乐观、祥和,对生活充满信心。电视上造谣说法轮功杀人、自杀、自焚,可是我却因为修炼了法轮功不再有自杀的念头,不再怨恨别人,与人为善。如果不是因为修炼法轮功我或许早就不在人世了,早就会以自杀了结这一生的,可是就因为我炼功做好人,做与人与已都有利的事却要被抓、被劳教,我相信这决不是国家法律的真实体现,我相信法律会有一个公正的结果的。

    2001年年末,派出所的吕振太就经常去我家骚扰,使我有家不能回,经常性的过着流离失所的生活。在2002年7月20日晚他带着几个人从我家的院墙跳入院内,闯入屋一下把我按住,然后就翻东西,把我家的大法书、资料、还有一个录音机都抄走了,他们给我戴上手铐,我的父母从睡梦中惊醒,不知是发生了什么事,当时都吓呆了,现在母亲被吓得留下后遗症。当天晚上就把我拉到派出所,在那里吕振太还给我戴上了很重的脚镣子,我的手被铐到暖气管子上,当把我送到看守所时,我的脚已经不能穿鞋了。

    2002年9月份,我被非法判劳教,被劫持到长春黑嘴子劳教所,在那里我受尽了各种非人的待遇,我终于体验到了人间地狱的凶残。

    当我刚被劫持到劳教所时,由于不穿那里的衣服,我被几个邪悟的人撕打。她们把我强行的抬入饭堂,把我自己的衣服全部收走,当我早上不起来的时候,我被她们拽下了床,并且撕打着给我穿那里的衣服。由于我坚修大法,被五六个狱警拳打脚踢,并且用电棍电,后又强行灌食,让我躺在冰凉的水泥地上,用开口器撬嘴,用胶皮管子下到胃里搅和,使我胃里的胃液甚至连胆汁都吐出来了,然后再给我灌又甜又咸的东西,这样持续好长时间,当时的痛苦是无法用语言来表达的。

    由于我不配合她们,金丽华把我戴上手铐然后打我,参加灌食的有席桂荣、郭絮、孙慧还往食物里加了许多的盐,就这样我被一次次的灌食。

    在2003年3月份,由于我不穿那里的衣服,我被六、七个狱警摁在地上,它们并坐在我的身上往我身上缝衣服,拳打脚踢,用电棍电,后来她们又给我灌食,当时那些狱警和邪悟的压着我,按住我的头,插管子、撬嘴、插鼻子,由于我不配合,我的嘴全都弄烂了。后来有一同屋的人让我张开嘴,她看完当时就哭了。而且灌食时还把地上的脏东西往我嘴里灌,弄得我头上、脸上、脖子、衣服上都是,她们还不让洗,我的身底下全都湿了,把我绑在床上,四肢固定,不让盖被子,鼻子和食道都插破了,疼痛难忍,绑了我13天,参加灌食的有金丽华、席桂荣、孙慧、姜狱医。

    在这期间我还经常遭到谩骂、侮辱、不让睡觉。而灌食时她们掐住我的鼻子,使我不能呼吸,每一次都快窒息,而且还要持续很长时间,如果不是学大法,我相信我不会挺过来的。

    在2002年11月份,由于我盘腿发正念,恶警孙慧把我叫到一个空屋子里,当时还有恶警金丽华及一个犹大徐玉英,她们打我,并踩到我身上,使劲的在我腿上揉蹉,并且踢我。徐玉英还让用擦地抹布堵我的嘴,恶警孙慧使劲掐我的脖子,说要掐死我,当时真的窒息了,后来她才放手。

    在平常的日子里,实在难以忍受她们的非人待遇,也曾绝食、被灌食。在那里,我经常被打骂,并且定点上厕所,有包夹看着,不让洗澡,长时间不让换内衣,不许讲话,不让学法炼功,经文常被抢走,并且还要挨打,恶警们用尽了各种方法来迫害我们这些无辜的好人。

    当我从劳教所大门走出来的时候,我仰天长叹,我终于活着出来了,如果不是学了大法,我很可能会死里面。

    基于上述事实,吕振太犯有《刑法》第245、251、238条;孙慧、习桂荣、金丽华、郭絮、姜大夫犯《刑法》第234、248条,《宪法》35、36、37、38条。

    特别提出:以上几名被告现在仍然视国家法律而不顾,继续迫害法轮功学员,难道国家法律真的可以这样肆无忌惮的践踏吗?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中国人能容忍他(她)们这样继续迫害信仰真、善、忍的善良好人吗?

    我期望所有公检法、政府工作人员能奉公守法,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查五类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等决定,让法律的尊严重返人间。

    我请求:
    1、还我人身自由及一切经济损失。
    2、请求核实查处被告,立即停止迫害行为,追究全部法律责任。

    申诉人:李翠玲
    200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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