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4年12月19日】鉴于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人身自由的权利;鉴于公民的生存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利等不受侵犯;鉴于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的特权;鉴于今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开展一年的“严肃查办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专项活动”;鉴于宪法又新增保障人权条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轮功学员也是中国的合法公民,也拥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故此检举市直机关工委书记吴殿成直接或指使各机关单位及政府人员,非法侵犯公民信仰自由、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公然侵犯公民的生存权、健康权、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 自2002年12月至今两年的时间里,市直机关工委书记吴殿成数次召集各机关单位书记,开会布置迫害法轮功学员,逼迫各单位让法轮功学员在规定的时间里写“五书”放弃修炼、诋毁法轮功及其创始人、检举其他法轮功学员等等,并把不写“五书”的法轮功学员送至“洗脑班”暴力洗脑、残酷迫害。吴殿成的做法严重违背了《宪法》,侵犯了公民的信仰自由,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践踏了公民的生存权、健康权和人格尊严的权利。
法轮功学员在单位里都是兢兢业业工作的好干部、好职员,在社会上是宽容善良、先人后己的好公民。他们因为修炼法轮功,明白了人生的真谛、生命的意义;因为修炼法轮功,获得了健康的身体;因为修炼法轮功,成为心胸开阔、无私无我的高尚的人。每个修炼人都在法轮大法中身心受益,知道怎样对待家庭和工作,生活变得光明而美好。
自2002年,吴殿成数次指使有关单位将至少3名法轮功学员非法绑架到五常市610“洗脑班”,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时间长达数月。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传唤、拘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将法轮功学员强行关押到“洗脑班”数月,这种变相拘禁行为,是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严重非法拘禁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权利,严重扰乱了社会安定,践踏了法律尊严。
在五常市610“洗脑班”,拳打脚踢、电棍电、上大挂、剥夺睡眠,每天强制灌输对法轮功的恶毒诽谤和邪恶宣传,暴力转化。学员不但承受着精神与肉体的双重迫害,还要承担巨额的“洗脑费”--每人每月二千元。有的学员为了躲避残酷的迫害,只好出走他乡,有家难回,家中弱小的孩子无人照料,给正常的家庭生活带来极大影响;有的学员工作也受到严重干扰,整日心神不安,说不定哪天在单位上班,吴殿成就会带着人来强行抓走;而且这些法轮功学员家属的正常生活都受到影响,每日里心惊胆战,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
最近几日,吴殿成又给各单位布置了新迫害“任务”,将“法轮功学员转化情况”列为各单位年终考核内容,没写“三书”的单位将扣掉单位全体职工的目标奖和精神文明奖。“一石激起千层浪”,各单位阴云笼罩、人心惶惶,严重影响着年终的各项工作。
两年来,吴殿成违背《宪法》与法律的行为干扰了多少单位的正常工作、骚扰了多少人的正常生活,给多少人造成难以愈合的创伤,很难统计。望有关单位倾听民众呼声,调查吴殿成破坏法律正确实施的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还这些老百姓们安居乐业的自由。
此致
各级检察院、法院、信访办、纪检委、人大、人大法制办、哈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等
哈尔滨市市民
2004年12月10日
附:吴殿成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段街1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