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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浦城县吴文英的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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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2004年9月23日】

    省人民检察院控申处、监狱检察处:

    我叫吴文英,女,今年58岁,本省浦城县人。

    我要向你们申诉、控告:
    1、浦城县公安局对我多次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的罪行;
    2、浦城县法院对我非法判刑的违法行为;
    3、福建女子监狱某些狱警对我迫害虐待的酷刑罪。

    事实经过:

    (一)

    我1997年开始修炼法轮功,身心都有很大受益。1999年7月22日,江××突然对法轮功进行残酷镇压,我很不理解,便于当年11月和2000年4月,开始去北京上访。想向中央领导反映意见,这是《宪法》赋予我们的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据此上访完全没有错。而浦城县公安局却两次非法对我进行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

    2000年10月,我因上访无门,向世人讲清真象,发送真象材料,又被浦城县公安局非法刑事拘留,公安干警执法犯法,对我进行残酷的刑讯逼供折磨,大打出手,把我的牙齿打落一个,打松动了多个;不法警察还用超高压电棍电我的嘴、脖子,几次把我电击得不省人事。他们如此刑讯折磨了我三天三夜,使我难以忍受。法律禁止警察打人,也不准变相打人或唆使犯人打人。干警们还威胁我:“只要你答应不炼法轮功,就可以放你回家,否则就判刑。”我说:“法轮功教人向善、做好人,炼功强身健体有什么错?”而且这是一种信仰,《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他们这种威胁和强制,也是违宪、违法的。

    (二)

    因为我不放弃修炼,不法人员们就非法逮捕、起诉我,以什么两高的“司法解释”为依据,非法判我三年徒刑。

    无论是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全国人大(包括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对“邪教”的司法解释中),没有一个正式文本将法轮功“定性”。充其量是1999年10月28日,人民日报发表的评论员文章《法轮功是×教》,这个评论员的文章不能作为“定性”的法律依据。执法人员以此作为法律,是严重违法的。而且这个人民日报的评论员没有以事实为基础说明自己的观点,随意造谣诬陷法轮功,也是严重违法的行为。是不是“邪教组织”也不是哪个中央领导就能定性的。按照我国《宪法》,《立法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定性定罪过程必须是以事实为基础的,符合司法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个人、机关、包括两高的“司法解释”将“邪教”的罪名直接扣到法轮功头上,甚至作为量刑与判刑的法律依据都是完全违法的,是不能成立的。而且最高法院1999年11月5日法发【1999】29号下发的“通知”中,将如何处置法轮功是“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对待。可见对法轮功的处理不仅是违反法律程序的,而且是按某领导人政治需要来处理的。

    法轮功叫人修真、善、忍,修心向善,祛病健身,处处为别人着想,在哪里都做个好人,没有宗教仪式,不干涉政治,不仅不邪,而且是最正的。因此所谓的“邪教”之说,对法轮功而言是根本不存在的。

    《宪法》规定,每个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我向世人讲明法轮功的真实情况,也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根本没有违法犯罪。强加给我什么“破坏法律实施”的莫须有罪名判我的刑,实际上是他们执法违法犯法。

    在审理程序上也是违法的。判多少刑完全是“610”已经定了的,只是在法庭上搞形式走过场。他们不让请律师辩护,开庭不通知家人到庭,也不让我自己辩护,剥夺了我的陈述权、辩护权,上诉也是白费,因为就是上面定的。

    (三)

    2000年12月,我被强制送到福建女子监狱,关押在四中队,又受到长时间的酷刑虐待和迫害。四中队副中队长林宝珠指使犯人对我进行残酷迫害:开始对我连续几天几夜的罚站,我支持不住眼皮稍闭一下,就遭一阵拳打脚踢,使我站得双腿以至全身浮肿,行动困难;行动慢一点,犯人就在背后故意把我推倒,接着就往死里打。2001年2月,我因看师父的经文,又遭到犯人毒打,她们用脚踢,用鞋掌劈头盖脸的打,用巴掌、拳头猛摔、猛击,打得我眼冒金星,我大喊:“打人啦!”犯人用双手卡住我的脖子,把我憋得几乎窒息过去。

    副中队长林宝珠听到叫喊后慢悠悠的走过来,阴阳怪气的说:“打得怎么样?嗷嗷叫什么呀!太舒服了是吗?来,我让你更舒服点,看你还叫不?”接着就叫犯人再次我把按倒在地,她拿出电棍电击我,边电边骂,骂大法,骂我师父,不堪入耳,就这样整整电了我半个小时,我的嘴被电击得焦糊,肿得老高,全身被电击得红肿、焦黑,直至不省人事;待我醒来时,又强制给我灌不知名的药液。

    劳教所不法警察还用超强度劳动来折磨我,一般犯人做不了的就逼迫我做;下班后,还要我撬400个螺丝,手经常撬得鲜血直流,常常要通宵达旦的干。五个多月时间里,不让睡觉,每天清晨5点多躺下,6点左右就被拖起来干活。更无人性的是整个月不让我洗澡,使我全身臭气熏天,同号房犯人忍受不了,在她们的反映下才让我洗一次澡。更野蛮的是几天几夜不让我上厕所,因此被送监狱医院抢救。有时,刚蹲下大便拉一半,就被犯人拉起来拖到号房里毒打。

    副中队长林宝珠还指使犯人将猪桶里烂菜饭捞起来,蒸给我吃,叫犯人看着逼我吃下去。我在四中队半年,人一天天瘦下去,被折磨得皮包骨,不成人样。而林宝珠因迫害法轮功,被提升为新监区十五队队长。不法人员们对我们这些修炼法轮功的好人的虐待、迫害如此严重和残酷!国法何在?

    我恳切要求人民检察机关为民做主,严格执法,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查五类利用职权侵犯人权案”的决定。我要求:

    1、我没有犯罪,请审查撤销浦城县法院强加给我的什么“破坏法律实施罪”的莫须有的罪名,撤销对我的错误判决,恢复名誉;
    2、撤销浦城公安局对我几次的非法拘禁和治安拘留的错误处罚;
    3、对于浦城县公安干警对我的刑讯逼供和福建女子监狱对我酷刑迫害虐待的预警林宝珠及其唆使下的打人凶手以及有关单位领导,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4、精神上给我以补偿,给予公开道歉、平反。

    申诉人:吴文英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抄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控申厅、监狱检察厅、省人大常委会。
    抄送:省高级法院、省司法厅,南平市、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法院、浦城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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