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4年8月20日】黑龙江省法轮功学员李桂芹在佳木斯劳教所被非法关押期间,遭受干警毒打、折磨,被打掉两颗牙,被强行戴“大背铐”,等等。为此,李桂芹最近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下面是她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人李桂芹于2002年10月30日被非法送至佳木斯劳教所执行劳教三年,期间受到劳教所执法人员利用职权严重侵犯公民人权的犯罪行为迫害特向你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李桂芹,女,现年49岁。黑龙江农垦科学院研究员,系法轮功学员。
被告:佳木斯劳教所及责任干警。
1、警戒科王铁军,男
2、大队长何强,男
3、干警李永波,女
4、干警穆振娟,女
5、干警于文斌,女
6、干警陈春梅,女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刑事责任,责成具结悔过,向受害者及家属公开赔礼道歉
2、由被告依法向受害者赔偿因犯罪行为导致的医疗护理费;健康及精神损失费。
事实理由:
2002年10月31日下午1点被强行戴“大背铐”,右手上过右肩,左手从下后背与右手铐在一起达6个小时,以强制本人写“决裂书”。2003年2月27日我再次被强行戴大背铐,逼迫写“五书”。
2002年12月14日,干警李永波、穆振娟以加期的后果,强迫我编造未進行过的集体学习‘周纪实’。
2003年2月17日,因抗议不合理的非法加期,被加戴手铐。白天在二楼北屋坐在地上,铐在铁床上;晚上铐在三楼库房内,从早起至晚10点必须站立,10点后才能坐在椅子上,体罚共计4天3夜。
2003年2月20日下午两点钟后,在三楼教室内,警戒科男警王铁军因我在被问是否劳教人员时回答“被强制劳教”而对我野蛮殴打。他用穿着皮鞋的脚向我的面部,头部,身体踹了起来,直到我昏厥。醒后发现门牙被打掉两颗并吐血,而干警居然狂笑说:“真是打得满地找牙。”
不法干警随后将我和另外11人铐在铁床上進行殴打,电棍進行电击,干警穆振娟逼迫我们承认是劳教人员,并指挥男警施暴。张桂艳因喊了一声“不许打人”,被干警王铁军猛踹头部,理由是“打就打你这样多嘴的”,直至鼻青脸肿,十多天未愈。干警穆振娟现场声称打人的理由是:高翠兰不喊口号,曹秀霞最哏,李思菊不签包教协议,徐祥华看经文,谢学甫背经文等。
被施虐的人中有8名近50岁,最大57岁。徐祥华因遭迫害心脏病发作,在失去知觉后仍然被戴铐;陈秀玲因未按女警要求骂人,被铐5天4夜不让睡觉。
我被打时是当天下午两点多钟。打后满口流血,而在现场的医生连药棉都不给。晚上8点10分我才被允许把头仰在桌子上,那时仅擦鼻血就用完两包卫生纸。
警察打完我们法轮功学员后,逼迫我们按她们写的骂人的话念,谁不念就遭电击或戴手铐坐小板凳。连续5天,每天从6点坐到晚9点。
我被迫害后,因门牙被打掉,失血过多,以致不能刷牙,吃东西,加上被体罚虐待,身体极度虚弱,心律不齐,不能走路。女警陈春梅却为迫害找借口,说我装的,死不起活不起。
因无法正常行走,干警常对我连拖带拽;3月上旬某天干警在食堂外把我拖到食堂扔在地上。女警于文斌当着全体学员的面拖了我20多米。
我的牙被打掉两颗,四颗活动。四个多月不让和家属见面,现已毁容。我们被打后的几天,队长何强找我谈话,竟反咬一口地说我给他找麻烦。
佳木斯劳教所干警执法犯法的行为让包括我在内的十几名法轮功学员备受非法摧残,失去了做人的起码尊严与基本权利。对公民人权保障的法律条文被执法干警野蛮践踏,不惜以暴力犯罪的手段对手无寸铁的法轮功学员大打出手,无情迫害。依法治国体现在哪里?人权保障又落实在哪里?我们所能看到的是赤裸裸的执法犯法,强奸民意的血腥场面。
我要大声质问的是:1、法轮功人员是法律意义上的公民实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要对这些人员实行非法拘留、殴打伤害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2、施虐方是政府工作人员,为什么人民政府的公务员明目张胆的执法犯法?
我愿意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因此我郑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维护公民人权,以制止犯罪及让犯罪嫌疑人脱下国家干部的制服,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