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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大法学员起诉盘锦市大洼县西安乡派出所所长张明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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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2004年6月10日】

    盘锦市人民法院:

    我们是盘锦市被非法迫害、而关押在不同地点的法轮大法弟子、家属及全体修炼者。经过核实调查,事实证明西安乡派出所所长张明江伙同指导员高宪宝多次非法逮捕、拘留、关押迫害修炼真善忍的大法弟子,特此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章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被告:大洼县西安乡派出所所长恶警张明江、指导员高宪宝
    案由:被告的行为滥用职权、违法乱纪,侵害及剥夺了原告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

    诉讼请求:
    1、 责令被告对非法关押的法轮功修炼者停止迫害,解除关押,无条件释放
    2、 对原告赔偿非法关押期间的所有经济损失
    3、 对原告公开道歉
    4、 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当处罚,依法惩处犯罪分子张明江、高宪宝

    事实及理由:

    案例1:2001年8月8日,张明江还未升为所长,担任指导员职务时,伙同干警叶力铁非法闯入小亮沟村大法弟子宁波老人家里,蛮横无理的抢走了炼功带,接着他们用电话召来了西安派出所所有警察。用剪刀撬开柜,抢走了宁波所有的大法资料。然后又把老人抬上了警车。警车打不着火,他们就推着警车上了大道,把宁波关進了大洼县拘留所。

    宁波的老伴刘凤珍,身患多种疾病,从1994年就瘫痪在床。宁波得法后,经常给老伴念大法书,放大法录像带。老伴的身体在逐渐恢复,糖尿病不治自愈,精神很好,可还有脑血栓后遗症,一直由宁波护理。宁波从家中被劫持抓走,显然对刘风珍是雪上加霜的打击,从此家中失去了正常的学法炼功环境,并同时伴有张明江经常带人上家骚扰、抄家的非法行为,造成刘风珍老人的精神压力并使她的病情的加重,刘风珍于2003年9月23日含泪去世。人间悲剧谁之过?是江××非法迫害法轮功的罪!也有恶警张明江等恶人不可推卸的责任!

    此案例张明江触犯了:
    1、《人民警察法》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第五款: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张明江触犯了以上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2:2004年2月13日上午,高坎湾村大法弟子叶喜明为了告诉世人法轮功被迫害真象,喷写“法轮大法好”,被平安派出所警察非法绑架,关進了大洼县拘留所。在拘留期间,叶喜明钥匙被恶警偷走,他们把钥匙私自交给了张明江;在村长的带领下,张明江、高宪宝、吴建、付振国等人非法开门進屋,把叶喜明家翻了个乱七八糟,把书和大法资料全部抄走,还偷走2个充电手电。

    在叶喜明被非法关押期间,西安派出所并没有通知他的家属,过后家属质问张明江时,张明江狡辩说不知道。当家属问平安派出所时,平安派出所说早就通知张明江了。张明江矢口否认的谎言,正是他掩盖不住的心中有鬼、擅自闯入叶家偷拿私人物品的做贼心虚的拙劣表现。这就是张明江等人执法犯法、违法乱纪、土匪警察的真实形象。

    此案例张明江触犯了《刑事诉讼法》
    1、第一百一十一条:進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2、第一百一十二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张明江不但触犯了以上条款,还明火执仗,趁火打劫,偷拿物品,理应从重处罚。

    案例3:2004年2月16日,张明江带人到大法弟子王继鑫家非法骚扰,乱搜乱翻,翻走贺年卡等。同日下午张明江又带人又去非法抄叶喜明的家。正好被王继鑫看见,王继鑫赶过去告诉张明江别把事情干绝了。张明江不听劝善的话,恼羞成怒,气急败坏说要带他去派出所,王继鑫不上车。张明江用拳头猛打王继鑫抓住车门的双手,在恶警的推搡下把王继鑫非法绑架到派出所用手铐锁在暖气管子上迫害。

    此案例张明江触犯了:
    1、《人民警察法》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第五款: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 第七款――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3、《宪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案例4:2004年5月19日下午正在家中穿着水靴拔稻秧的宁波老人(73岁)被张明江带领七、八个干警闯進院围住,张明江欺骗说有人要见他,说几句话就回来。宁波说:“有什么话在这说,我没时间,刚拔完秧,再不送到田里,就晒干了”。张明江蛮横的说:“那我不管!”宁波说:“你们这是警察扰民!”张明江说:“我今天就是扰民!”宁波老人又说:“你们这是非法绑架 !”张明江公开叫嚣道:“我今天就是非法绑架!”随后张明江、高宪宝抓住老人就往车上抬。宁波老人用力挣扎。这时张明江气急败坏的喊说:“把他的胳膊扭断,我负责!”随即恶警王军、王刚去扭老人胳膊,曹辉、高宪宝、张明江等众干警把老人生拉硬拽塞進警车,张明江还气急败坏的拽掉老人一只靴子,摔在地上。然后,直接送進了大洼县看守所。就这样宁波老人只穿了一只靴子就被绑架走了。

    张明江非法抓捕宁波老人,没出示任何法律手续,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只因为老人炼了法轮功,做一个好人。其恶劣行径直接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毫不掩盖。是谁给的他那么大权力?有这样的“人民警察”这个社会该多么可怕!他们明目张胆,公然践踏国家宪法,迫害大法弟子,为所欲为。

    看守所不让家人与老人见面,并说宁波老人头晕、迷糊、血压高。

    此案例张明江触犯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2、《人民警察法》: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第五款: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 第七款――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案例5:法轮大法弟子肖志军多次受到西安派出所的骚扰和迫害,2004年2月16日,张明江指使干警叶力铁蹲坑绑架了为了告诉人们真象而发真象资料的大法弟子肖志军,非法关押進大洼县看守所,于2004年5月份又将叶喜明、肖志军加剧迫害,非法判刑四年以上,送進了锦州监狱。

    我国的《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根据宪法规定:大法弟子讲真象,完全是在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世界人权条约》的签字国。而维护自己的权利怎么能被非法打压呢?怎么能将做好人的人蹲坑绑架到监狱呢?

    各位法官:“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是《人民警察法》第一章 第四条 对人民警察的约束和要求。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是《人民警察法》第一章 第二条 对人民警察的最基本的规定条款。

    张明江触犯了以上任何一个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都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张明江身为警察明知故犯,执法犯法,理应从重判处。其实张明江所犯罪行远不止此,限于篇幅,不在此一一列举。

    张明江公开叫嚣“我今天就是扰民!” “我今天就是非法绑架!”说明了对自己所犯罪行已经供认不讳,而且明知故犯,也充分暴露了了他自己的邪恶本质。

    各位法官:法轮功的修炼者是修真善忍的人,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比好人还好的人。难道做好人犯法吗?邪恶的江氏政治流氓集团非要把好人转化成坏人,是扭曲人性的真实写照。是对中国这五千年文明古国的最大讽刺,对法轮功修炼者肉身的酷刑折磨和精神的摧残,逼着好人说假话将导致中华民族走向罪恶的深渊,恶警张明江触犯了综上种种条款的国家法律,他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迫害善良,乱抓无辜天理何在?国法何在?

    张明江还触犯了《刑法》第397、399条,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和徇私枉法罪。根据这些法律条款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各位法官:被告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法轮大法修炼者,同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公民权利,也伤害了所有善良的老百姓。特别是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他们不是犯人,没有触犯国家任何法律,他们信仰“真、善、忍”,自觉做好人。如今他们身陷囹圄,完全是江××凌驾于宪法之上的迫害所致。尽管媒体还在不断地造谣、诬陷,但在法轮功学员们和平、理性地向民众讲述真象的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百姓明白了法轮功的真象,越来越多的世人站到了正义的一边。你们身为人民法官,都有道义和良知,为民伸冤是你们的天职。所以,我们向法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恳请法院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

    具状人:受害者家属及盘锦市全体法轮功学员

    200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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