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5年1月2日】吉林市大法弟子谢会洲起诉不法之徒
广东茂名大法弟子亲属对恶警暴行的诉讼书
吉林市大法弟子谢会洲起诉不法之徒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谢会洲 男 39岁 汉族 初中文化,社会家庭住址:吉林市昌邑区土城子乡曾通村二社 社员
被告:吉林市昌邑区土城子乡派出所张国祥 侯耀雷
案由:私闯民宅,非法搜查,非法收缴个人财物
请求事项:被告犯有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罪,请求依法惩处
事实和理由:2004年9月30日上午10时左右,本人正在家洗衣物,门口突然来了一辆白色面包车,车上下来五人,他们是:吉林市昌邑区土城子乡派出所警察张国祥、侯耀雷和一个司机,另外两人是村干部(村长和治保人员)。
他们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张国祥、侯耀雷二人闯进屋里上炕就翻,而且态度蛮横、恐吓、威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鉴于张国祥、侯耀雷二人,在没有搜查证、没有拘捕证、没有拘留证等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对我家进行强行搜查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国家法律,应当受到制裁。
我修炼法轮功,恪守“真善忍”,不做违背人类道德的事,不做违法乱纪之事,完全是我个人的信仰。
从1992年法轮大法传播开始,国内大约有7千万人先后走进法轮功的修炼行列,大法弟子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努力地改变自己、约束自己:为官的清正廉洁,为民的奉公守法,工人是好工人,干部是好干部,社员是好社员。我们与世上的违法乱纪、伤风败俗、腐败风气根本不沾边。法轮功学员的这种对“真善忍”的信仰,对任何一个社会都起到了:强化人的体魄、净化人的心灵、道德回升、稳定社会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我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我也有享受信仰自由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9条规定,鉴于吉林市昌邑区土城子乡派出所警察张国祥、侯耀雷对我人身权利的侵害,我正式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恳请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5条规定,给予公正的处理。
受害人:谢会洲
广东茂名大法弟子亲属对恶警暴行的诉讼书
——广东茂名市苏淑琼的诉讼书
原告:广东省茂名市高州镇江大岭苏淑琼
被告:茂名市公安局、看守所、广东省三水劳教所、茂名市法制学校
案由:被告的违法行为侵害和剥夺了原告亲属黄柱峰的人身自由权和信仰自由权等多项基本权利,并使原告亲属黄柱峰严重致伤。
诉讼请求:
1、 立即恢复原告亲属黄柱峰的人身自由;
2、 追究违法人员及其授意者的法律责任;
3、 要求广东省三水劳教所出钱,把黄柱峰送到北京北亚医院治好手和颈,医疗的一切费用由三水劳教所承担。
4、 赔偿问题:如果治好手和颈,只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和伙食费。如果一次性赔偿,则由原告亲属黄柱峰本人提出具体数额。
事情经过及诉讼理由:
我儿黄柱峰1997年在茂名开始学习法轮功。修炼法轮功后,身体健康,心性不断提高。1999年7.20后无故被茂名市公安人员非法绑架进官渡看守所拘留15天。
从看守所出来后,10月1日国庆节,他依法到北京上访,想向中央领导反映对法轮功的错误镇压的意见,又被公安人员拉回茂名公安局置留15天。
出来后,黄柱峰认为上访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而被非法拘留、置留,是公安机关执法犯法,他又于2000年2月联名进京上访,第三次被抓捕入茂名市第二看守所。
在那里他得了肾炎,全身浮肿,坐着大小便。看守所的领导电话通知我们到那里接他回家。当时由黄柱峰的弟弟和表弟背着他上、下车,再背回家。他父亲要他看医生,吃药,他怎么也不肯吃,他说他自己可以用功法调理好。他父亲说:你如果十天内能扶着墙走出厅门,就可以由你自理,否则你一定要看医生。他同意了。没想到第十天他竟能扶墙走出来了,身体也在一天天康复。
谁知同年11月他第四次无故被非法绑架进看守所。他在看守所绝食15天,饿得只剩皮包骨,不能站立。看守所领导又来电叫我们接他回家。
在家调理好身体后,因他是学法轮功的人,所以茂名市的企业单位不敢招他做工,2001年2月,他只好到深圳谋生。想不到同年7月他又因发法轮功真象传单被拉回茂名看守所。在那里他绝食了22天,被判劳教两年,2001年9月被送往三水劳教所。
在劳教所内,我儿受尽该所工作人员的侮辱和酷刑折磨。他们用我儿的脏袜子塞我儿的嘴,三、四个干警用电棒一齐电他。干警卢金虎用头套套住我儿的头,叫人用力猛烈的摇,叫他清醒,这样摇了三四次,每次约三分钟,致使他颈椎受到重伤。12月22日,干警张武军又拿电棒电我儿,还叫人强行把我儿的手扣在两棉被包的中间。包很重,张武军叫值班人员往左右两边用力拖布包,每次约半分钟,约三、四次,23日继续电我儿,拉扯他,酷刑折磨他,致使他全身疼痛难忍,左肱骨头粉碎性骨折并肩关节脱位,颈内侧骨受伤,从而造成肱骨质硬化,左肩关节骨性结构破坏,颈内侧骨硬化,左肱骨缺血性坏死,左手不能上带。
三水劳教所还对我儿非法超期羁押,由2003年9月至2004年3月26日属非法超期羁押期。现在他还被非法关押在茂名法制学校,没有自由,也不给疗伤。
鉴于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及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的规定;严重违反了《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不得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等条款;严重违反了《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我恳请各位法官明察秋毫,伸张正义,为民伸冤,维护人间正道和法律的尊严,严肃追究违法人员及单位的法律责任。
谨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人:苏淑琼
200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