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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看江氏集团对你犯下了什么罪?


    文/大陆大法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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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2004年5月29日】江氏集团四年来,利用手中的强权,采取捏造事实、栽赃陷害等手段,对善良无辜的大法弟子進行了残酷的迫害。江氏集团及其操控下的各色打手,不仅对大法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同时也粗暴的践踏了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即从法律的角度而言,他们的行为也是违法的。因此,大陆同修在反迫害中,有必要拿起法律的武器,针对恶人恶警个人的犯罪行为進行申诉、控告,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震慑邪恶,减少迫害;同时,把起诉、控告邪恶迫害的过程,作为向当地民众讲清真象的过程,使更多的众生能够得到救度。

    邪恶之徒对大法弟子的迫害,目地是一致的,就是要剥夺宪法赋予的信仰自由权,使其放弃修炼。但具体的迫害手段则不尽相同,也就是说,恶人恶警对每个大法弟子犯下的具体罪行并不完全一样。因此,我们有必要根据自己遭受迫害的事实,了解邪恶之徒对自己犯下了哪些具体罪行,从而对邪恶之徒進行有力的控诉。

    下面是根据中国《刑法》列出的24种罪名及其定罪处罚规定,可以参照。

    1、故意杀人罪,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刑法第238条、247条、248条规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刑法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主体为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过失致人死亡罪,指由于过失而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罪,指故意非法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刑法234条规定,犯一般伤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主要指那些以割耳、挖眼、低温冷冻、高温曝晒、火烫、针刺等特别残酷的手段而导致他人身体严重残疾的情形。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致人重伤的故意伤害罪的主体。

    4、过失致人重伤罪,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刑法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强奸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的行为。暴力手段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指行为人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手段。其他手段指行为人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或者无法抗拒的手段。主体是已满14周岁的男子可以成为直接正犯。妇女可以成为本罪的教唆犯、帮助犯。刑法236条规定,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强奸妇女情节恶劣”,主要是指强奸妇女的手段残酷;强奸对象虽然只有一个,但强奸多次,折磨时间长;以特殊年龄或身体状况的妇女,如孕妇、病妇、老妇、月经在身的妇女为强奸对象的,等等。“强奸妇女多人的”,是指强奸3人以上。“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是指在车站、码头、公园、电影院、运动场、公路、公共交通工具等地当着不特定多数人的面公然强奸妇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强奸妇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或者强奸后,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的,应分别认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6、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主体可以由男子也可由女子实行。刑法237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7、非法拘禁罪,指以非法扣押、关押、绑架或者其它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如:公民抓获现行犯后没有任何合理理由而将现行犯由自己较长时间的控制,拘留后发现不应拘留而仍不释放被拘留人以及无证逮捕的情形,因不合法,也属非法拘禁。刑法第238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本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8、绑架罪,指以勒索财物为目地绑架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地偷盗婴幼儿,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刑法239条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9、诬告陷害罪,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24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诬告陷害行为已经引起司法机关对被诬陷人的刑事追究活动或者造成被诬陷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情况。

    10、非法搜查罪,指无权搜查的人擅自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進行搜查,妨害他人人身自由或住宅安全的行为。主要三种情况:一种是无权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它个人,为了寻找失物、有关人或达到其它目地而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進行搜查的;第二种是有搜查权的人员,未经合法批准或授权,滥用权力,非法進行搜查的;第三种是有搜查权的机关和人员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续進行搜查的。刑法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11、非法侵入住宅罪,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退出而仍拒不退出,妨害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行为。即使“他人”是住宅承租人,出租人非法侵入的,亦可构成本罪。另外,对学生宿舍,对他人暂时居住的宾馆、招待所、疗养院亦可构成本罪。非法侵入供人居住生活的地窖、山洞、渔船等,都是非法侵入住宅。刑法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12、刑讯逼供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所为肉刑指捆绑、吊打、针扎、火烫等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器官或肌体遭受痛苦的摧残手段。所为变相肉刑,指长时间罚冻、罚站、罚晒、罚饿、不准睡眠、“车轮战”审讯等不直接伤害身体但造成痛苦的折磨手段。凡是使用能够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肉体造成痛苦的方法逼取口供的行为,都是刑讯逼供。刑法247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13、暴力取证罪,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暴力指以捆绑、吊打、殴打等方法危害证人人身健康的行为。刑法247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14、虐待被监管人罪,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進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或者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体罚虐待其它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殴打指造成被监管人肉体上的暂时痛苦的行为。体罚虐待指殴打以外的,能够对被监管人肉体或精神進行摧残或折磨的一切方法,如罚站、罚跪、罚晒、罚冻、罚饿、辱骂,强迫超体力劳动,不让睡觉,不给水喝等等手段。不要求具有一贯性,一次性殴打、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就足以构成犯罪。行为人默许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亦应视为“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行为。刑法248条规定,前款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15、侮辱罪,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他方法”,是以文字、图画或语言的方式损害他人人格、名誉。刑法246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16、诽谤罪,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246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17、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8、侵犯通信自由罪,指故意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252条规定,前款罪,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邮件指通过邮政部门寄递的信件、印制品、邮包、汇款通知、报刊等。刑法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地,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他方法,指除暴力与胁迫方法之外,采用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方法。刑法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4)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等。

    21、抢夺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地,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携带凶器抢夺的,构成抢劫罪。刑法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2、敲诈勒索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地,对他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才成立本罪,数额较大以1000元——3000元为起点。刑法274条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以1——3万元为起点。

    23、传授犯罪方法罪,指故意用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方法故意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刑法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4、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指: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刑法39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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