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3年9月16日】美国国会中国事务执行委员会的网页上刊登了美国人权律师泰瑞-玛什9月8日呈送国会中国事务执行委员会的声明。声明中指出中国政府实施的“法治”是危险的,它不仅在内部造成破坏,而且因为一旦这种“法治”变成常规,类似文化大革命、天安门惨案,及最为不幸的和引人注目的针对法轮功学员的群体灭绝将会在“法治”的外衣下得以继续。当今中国的法制
根据杰瑞密-科恩2002年7月26日递交给贵委员会的报告“刑事辩护律师的困境”,中国的整个刑事程序需要彻底的改革。在他看来,“一个彻底的,持久的政治改革是使中国的刑事程序符合最低国际标准所必需的”。对科恩教授所指出的问题作粗略地观察,发现问题至少有两类。一方面,中国刑事法的实施操作本身违背了中国的法律,这包括、但不限于宪法、刑事法、监狱法和警察法。例如,尽管宪法和警察法禁止审讯逼供(强行的,因而供词是不实的),但是警察审讯和拷打在中国司空见惯,正如国务院发表的许多国家人权报告中所描述的。具体的例子包括电击拷打、手脚上铐、把[法轮功]学员关入精神病院;滥用暴力拘留和平抗议者;200多位[法轮功]学员死于警察监禁期间,他们许多人的身体上带有严重拷打和酷刑的痕迹;在死者家人得以见到遗体前即将其火化。详见美国国务院的国家人权实施报告-中国(2000),网址是http://www.state.gov/g/drl/rls/hrrpt/2000/eap/684.ht [1]。
另一方面,中国除了违犯自己的法律条文之外,科恩教授所指出的另一个问题是与条文的颁布有关,这些条文可以是行政命令、立法条文、各种各样团体包括法院颁布的通知。这些成了已有法律的例外,这对一些不受欢迎的团体和阶层保证自己被国家所赋予的权利极为不利。在科恩的报告中,处于这种不利地位的当然是所有被指控的犯罪,特别是政治犯和为那些通过职业训练为这些罪行辩护的律师界人士,即刑事辩护律师。尽管所有公民都有法律咨询的权利,但中国宣布这对法轮功是例外。比如北京市司法局发布的通知(见附件),它实际上剥夺了所有法轮功学员宪法所赋予的法律咨询权。与此相似,在中国法轮功学员被非法逮捕很久以后,中国人民代表大会才通过了“反邪教法”,以“X教”为名铲除该功法。为使镇压进一步升级,第三个条文以高等法院通知的名义颁布。它声称所有修炼法轮功的人都是信“X教”。这个通知不仅使高等法院破坏了司法独立性,而且还破坏了法院自己的运做和存在的目的,即听证和提供裁决。
在审判之前,不管有无审判,只要在中国修炼法轮功就被判处有罪。不管有无律师,结果早已经定好了。科恩教授指出的上述两类问题在罗那德-多肯(Ronald Dworkin)的『原则问题』(1985年,哈佛大学出版社)一书中也有参考。该书第二章,“政治裁判和法制”特别相关,因为它区分了“法制”的两个定义。
有这么一个通例书概念,该概念强调,“国家的权力不能针对个体公民,除非是按照所有人都能得到的公共通例书上明确规定的条例。政府和老百姓一定得按这些公告条例行事,直到这些条例被更变,而变更也要符合进一步的条例,这些条例在通例书中都有陈述。”赞同这一观点的人倾向于不热中实质性公正 - 即条例是否公正,它们是否保护个人权利,是否可以相信这些条例会真的得以执行。尽管这一概念很严密,毫无疑问中国事实上已违犯了通例书对法制的定义,这不仅仅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和天安门惨案,最引人注目的是最近对法轮功的迫害。上面所讲述的和下面要陈述的都是这一公式的例子。
还有第二个公式,该公式使我们能进一步评价一个国家法律是否符合最低国际法律标准。从而使我们能区分法制和颁布的条例之间的差别,比如二战时期纳粹颁布的条例。这第二个公式进一步阐明了在中国,被包装成法制的实际上确确实实是法治。
在这第二个更为详尽的法制公式中,多肯(Dworkin)注意到公民之间有道德权利和义务,并针对整体政府有政治权利。这一公式坚称,“这些道德和政治上的权利必须被正面的法律认可,以便在个体公民的要求下可以通过法庭和其司法机构执行。”这第二个概念要求更高,包括一个能独立于立法和行政部门运作的司法部门;一系列的法律程序权利,如对司法过程本身的监督权,公平审判权,盘问指控人的权利等等。当然最重要的一个是确保国家承认他们拥有这些权利。按照这个公式,颁布新的规定来剥夺法轮功学员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这件事情本身表明,今天我们在中国所面对的不是法制。
正如一位中国专家近来指出的,在中国看似是“法制”,实际上是“法治”。与前者不同的是,后者的特征是国家利用法律本身有选择性地疏远、不公正地惩罚某些团体,就象在中国和纳粹德国,被用来压制、折磨、灭绝或根除一些团体或者人群,所用手段令人发指,并使我们重新思索──同样是人,为什么有人这么高尚,有人如此卑鄙?
事实上,有一点很重要,那就是在中国法治并不是新鲜事物。它被用来发动和进行文化大革命。它被用来镇压发生在天安门的学生民主运动。它被用来压制工人运动,以及所有对政府的批评。最引人瞩目的,并且也是最近发生的是它被用来剥夺所有信仰法轮功原理的人的独立思考权、道德良知权、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和平集会自由权,剥夺他们对非法的立法和法庭荒唐裁决的上诉权。它正被用来,而且一贯被用来折磨那些拒绝放弃任何上述权力的人们,这不是一天或两天,而是无止境地受折磨,这些折磨使那些深知其味的人们感到痛苦。
但在其最新的伪装下,这种法治尤其令人不安和危险。从迫害法轮功一开始就显而易见:1) 在前国家主席江的命令下,警察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逮捕法轮功学员,2) 江本人倒行逆施地为法轮功定罪,试图说服法国费加罗报相信法轮功这一个和平的打坐修炼功法为“X教”,3) 通过行政命令,立法部门通过了臭名昭著的反邪教法,试图使不合法的拘捕变得合法,用凌驾一切的、非法的、定义模糊的“邪教”一词来取缔任何事物,4) 高等法院不是审理案子,而是在前国家主席江的训示下发出通知来解释法轮功的本质,说是“X教”,从而在未经审讯或审讯前就宣判任何信仰法轮功的人都犯了罪。这与纳粹强迫犹太人佩戴黄色三角表明自己是政府的敌人从而失去本应拥有的权利没有什么两样。
开头的这一做法在其后的推行中故伎重演。1999年6月,前国家主席江××向中共中央政治局发表讲话,并建立了“610”办公室,这是一个盖世太保式的组织,侵占政府的三大部门,社会主要部份及私有商业和协会的功能。该组织的官员驻扎在上访办公室,众所周知他们在那里殴打依据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而上访的法轮功学员。他们还驻扎在学校、派出所、医院、精神病院、拘留所、劳改营和劳教所。他们命令医生对那些拒绝承认自己信仰错误的法轮功学员进行强迫灌食。他们还命令狱警把法轮功学员与最暴力的罪犯关押在一个牢房里,他们不是被这些罪犯殴打致死就是被打得奄奄一息。他们凌驾于外交部之上,指示大使馆工作人员和海外工作人员如何最有效地把迫害延伸到美国的法轮功学员身上。和本案最相关的是“610”组织还颁布法律条文,这些条文不但不符合常识、礼仪和道德标准,而且是被颁布和制定来系统地,高效率地有效地迫害法轮功学员,彻底在中国大陆铲除法轮功。
最后,还有装腔作势的审判秀。根据一位参加过一次这样审判的目击者说,在政府的唯一证人说他在这次审判之前从未见过和听说过被告人后,法官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依然宣判被告有罪。
根据华盛顿人权观察亚洲分部主任迈克-捷德兹扎克(Mike Jendrzejczyk),“利用‘法制’来掩盖这场迫害并没有使中国对法轮功的迫害更加合法化……官方的取缔必须撤销;官方宣布法轮功是“X教”和必须镇压的声明必须废除。所有因为和平活动而被关押、被正式起诉和宣判劳教的法轮功学员必须立刻得以释放。”
我愿意再补充一点,即建议我们尽我们所能在中国倡导法制。贵委员会应继续尽其所能。因为法治是危险的,它不仅在内部造成破坏,而且因为一旦这种法治变成常规,类似文化大革命、天安门惨案,及最为不幸的和引人注意的针对法轮功学员的群体灭绝将会在法治的外衣下得以继续。
自1999年,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一直把中国列为需特别注意的国家。参见,比如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报告,25(2002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