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4年4月18日】上诉人:彭石清、莫利琼
上诉地点: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理由: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03)岳刑初字第241号判决书以“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名判处莫利琼九年、彭石清八年有期徒刑。莫利琼、彭石清不服,提出上诉。
一、法轮大法自92年由李洪志大师传出,在93年国家举办的东方健康博览会上获得唯一的一个最高奖“边缘科学进步奖”、李大师荣获“受群众欢迎气功师”称号。时隔七年,修炼人数上亿,这不正说明此功法是名不虚传的好功法吗?同样一个功法、同样一块国土、同样一个政府,怎么前后截然不同的定论呢?是谁在搞政治,别有用心。细细思量,不就可以获得一个正确的答案吗?
二、修炼法轮大法,按真、善、忍修炼,既净化了思想,又健康了身体,千千万万的修炼人获得益处,证实了真善忍是最高的真理,坚持信仰这个真理,这对个人、社会、任何一个政府都是有好处的。况且“信仰自由”是宪法规定的,所以大法弟子的信仰就是合法的。不管谁当权,你迫害这部分人就是违法的,就是货真价实的破坏法律实施。因为宪法是国法中的母法,违反母法的法都是错的。岳塘区法院就有破坏国法之嫌。(将来另案起诉)
三、电视广播一直在造谣、栽赃、陷害,我们坚持向世人讲清真相,告诉人们事实真相是怎么回事。讲假的欺骗群众,成了堂而皇之;讲真的反而成了罪犯了,哪有这条法律。历史上有句名言“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现在江泽民用起来是到了顶峰了。这样的人把持着政府,那“人民”就只能是个装饰品了。
四、判决书中所谓的证据(一)本人供述、(二)邓烨、吕松明供述。我们认为不能作为证言。理由是:所有获得的供述无一不是一番酷刑折磨后被迫在公安讯问笔录上签字,我们在法庭上否认了所谓的供述。邓烨、吕松明都谈过刑讯逼供的惨状。法律明文规定“靠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不能作为量刑依据”。为什么知法犯法?
五、法院法警在看守所带我们时,首先就拳打脚踢,踩在地上反背铐着。这不明明是违法行为吗?为什么执法犯法?
六、很多群众、亲朋好友要参加旁听,被武力拒之门外,这是公开、公正、公道吗?为什么要秘密审判?见不得人,理亏吧!
七、被告人作最后的辩护时,为什么不准我们自辩呢?我们的辩护权利又是谁剥夺的呢?这样的法律实施又是谁破坏的呢?
天理是不会被某个小丑破坏的,真、善、忍可以规正整个宇宙,何况小小寰宇,迷于权利的人是不相信的。
在历史运动中都有充当急先锋的,到最后这些急先锋是怎样的下场谁都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