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3年6月20日】(一)背景
2002年10月,前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等人在伊利诺伊州北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被以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和实施酷刑罪等罪名被起诉。因为办公室在中国和美国迫害法轮功中的角色,这个诉讼案也将其列入被告。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一个被告出庭,相反他们避开法律渠道,试图通过外交手段来取消此案。
(二)法轮功根据什么法律告江群体灭绝罪?
“外国侵权索赔法案”(美国法典第28卷第1350节) 和“酷刑受害者保护法案”(美国国会法卷第106卷第73法案(1992))
(三)什么是群体灭绝罪?
在国际刑事法中,灭绝种族罪是这么定义的:“灭绝种族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
1、杀害该团体的成员;2、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3、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4、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5、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四)中国施加压力,美国行政部门的反应
自2002年10月该诉讼案被提交至此,美国政府官员一直受到巨大压力。美国行政部门提交了一份动议,申请取消2002年10月21日的法庭令和关注声明或者说是豁免建议,辩称法庭应该以司法管辖权理由和初步理由不受理此案。
(五)国会议员的反应
(1)国会对这一起诉江泽民的诉讼案所关注的是诸多人权问题,“[人权问题]一直是美国外交政策的一个主要方面,在许多方面特别涉及到美国国会。”该陈述还列举了多项国会颁布的作为“保护世界各国人民人权不受侵犯”工具的法律,其中的一些法律被用于这个诉讼案。
“这个法律诉讼案不是要使中国难堪,而是要劝告被告停止他们对的迫害。这与国务院在其年度各国人权报告中所提出的目的高度一致。”
(2)美国法庭——外交压力不该涉足的地方
国会议员们指出,『外国主权豁免法』明确地表明这类诉讼案应由“法庭”而不是外交压力来决定。司法部提出的论点总体上代表的是中国政府而非美国政府的利益,国会议员们对此表达了关注。
(3)外交政策不能凌驾于法律既定程序之上,外国元首豁免权不适用于被告江泽民
陈述指出:“我们找不到任何政策或慎重理由来接受行政当局提出的对一个独裁政权前国家领导人的元首豁免的建议。这种做法不会给这一国家的公民提供向政府申诉冤情或对政府的错误行为提出批评的机会。”
陈述指出:“事实上,国际法明确表明,对严重侵犯人权行径负有责任的个人可以提起起诉,即使该罪行发生在当事人任职国家元首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