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3年5月21日】1999年3月~5月,我们县刑侦科的一个警察,自称是体委领导,将我骗至县体委,骗我交出在体委的挂靠证书,说是换证,继后强迫我写“声明”,声明从未办过挂靠证。后来发现我有复印件,便强迫我说是用欺骗手段办的证,以莫须有的罪名软禁我近两月之久。连女儿来找也不准见面,直到我指出这是非法变相拘禁审查,不予配合才算罢休。1999年7月22日,我回邻县接侄儿来过暑假,当时并不知有什么事发生,派出所强行将我儿子、孙子弄到警车上,到邻县去抓我,并扬言:“无论逃到哪里都要把她抓回来。”让孩子身心受到极度创伤。
后来,镇派出所警察以了解情况为由把我叫到派出所非法审讯,并威胁要判什么罪。而且我连上街买菜都要受到监控。
1999年10月23日凌晨县刑侦科带了十几个人,非法强行抄家,抄走了所有大法书籍及私人信件,并非法拘留我15天,宣布判劳教三年,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