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3年5月10日】2003年5月6日
国家安全条例法案委员会主席叶国谦先生
亲爱的叶先生,
我写信是为了表达对特区政府2月份递交给立法会的国家安全条例草案的深切关注。
该条例草案保留了去年公众咨询期间广泛反对的一些条款,这包括将严重损害香港“一国两制”框架和民主自由的取缔机制。
取缔机制超出了基本法的要求。它可以使香港以国家安全为由取缔在大陆被取缔组织在香港的所属组织。通过把取缔机制与具有严重践踏法律体系、人民基本自由和基本人权记录的大陆当局的决定联系起来,安全条例提案就为大陆当局把这种践踏输出到香港打开了大门。
另外,通过狡猾的篡改和扩大对“大陆组织”和“所属组织”的定义,特区政府就把许多香港组织包括法轮功、民主运动、罗马天主教置于受取缔法规打击的突出位置。首先,根据安全条例草案,任何两个人和两个人以上的组织如果是在大陆建立的或者该组织主要活动地点在大陆,则被认为是“大陆组织”。其次,一个香港团体,如果他的任何一个政策是直接或者间接由一个“大陆组织”决定的就被认为是“所属组织”。法轮功的“免费教功”原则被全世界法轮功学员所采用,因此很容易被解释成源于“大陆组织”的政策,从而被认为符合“所属组织”的定义。
被取缔团体上诉反对取缔的法律程序威胁到了香港人民的民主和基本自由。草案显示“原讼法庭可命令所有公众或任何部分的公众人士在聆讯的任何过程中不得在场”并且“令法律程序可在上诉人没有获提供有关的取缔的理由的全部细节情况下进行”,而且法庭可在“任何人(包括上诉人或他委任的任何法律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法律程序。”这些等于是一种最坏的秘密审讯。
世界各地的法律界、政治界、宗教界、人权界、商界和学术界的许多组织以及政府和个人都对法案中的取缔机制表示深切关注。
2003年3月27日,英国外交部声明说他们“首要”关注的是这个取缔机制,它“混淆了大陆和香港特区政府两个独立法律系统之间的界限。”美国国务院2003年5月2日指出对取缔方面的规定“持有严重保留”。
欧洲议会2003年4月8日全票通过决议说:“(欧洲议会)特别对‘以国家安全为名取缔在中国大陆被禁的组织并且对缺乏足够的上诉机制的提议’表示深切关注,而且‘任何在23条之下的立法绝对不能干扰香港法院独立的司法权。’”另外,“(欧洲议会)声明强烈反对香港政府取缔法轮功的任何举动。”
我们敦促香港立法会保护“一国两制”原则,维护香港的民主和基本自由,在取缔机制中删除“由中国决定”的办法。
真诚的,
李绍博士
英国法轮功协会
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