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3年3月16日】传真及邮寄
中环雪厂街11号政府合署西座8楼
工商及科技局局长唐英年先生
唐局长:
立法会于本月廿六日接获「一香港市民」的投诉信(详见附件),指当局在电视台及电台播放的有关【基本法】第廿三条的宣传广告「野蛮和不伦不类」、「会令人不安、恶心及讨厌」和「教坏人」,原因是广告以买保险比喻第廿三条立法。该市民谓,香港社会并没有就立法达成共识,因此当局不应花费公帑及占用大气电波,制作及播放纯粹粉饰当局立法动机的广告,为观众和听众洗脑及向纳税人疲劳轰炸。该名市民更要求当局不要继续播放该些广告。
本人同意该市民的意见,并希望知悉:
一.当局共制作了多少套有关实施【基本法】第廿三条的宣传广告,以及涉及的款项;
二.当局在动用公帑以制作及播放有关政府政策的宣传广告时的准则,尤其是对于一些富争议性、仍未落实的政策,当局的政策为何?如以往有这样做,请列出例子;
三.会否应市民的要求,停止制作及播放该些有关【基本法】第廿三条的宣传广告。
敬希赐覆,为荷。并颂
筹祺!
刘慧卿 谨上
二零零三年二月廿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