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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自由时报: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与一国两制


    文/朱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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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2002年12月8日】台湾自由时报2002年12月8日报导。

    香港最近在法政界引起热烈讨论的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被视为香港一国两制最后的保卫战。香港回归中国五年多来,荣景不再,如今中国政府更大开人权倒车,以保卫国家安全为由,企图以第二十三条立法来破坏基本法立法精神,行剥夺人民基本权利自由之实,香港一国两制有如风中之烛。

    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依据本条立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应依第二十三条自行立法,以禁止该条所禁制之行为。

    然而检视二十三条所明文禁止之「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窃取国家机密」、「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等七项行为,定义含糊不清,依其规定毋须涉及发动战争或使用暴力,即使以言论、出版也可能因此触法(台湾刑法第一百条内乱罪于修正后加入「强暴」及「胁迫」手段始克当之),甚至作为被政府禁制的组织成员(例如香港《社团条例》,旨在禁止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与本地政治性团体(即政党,或主要功能是为参选人作宣传或准备的组织)有联系,包括提供财政上的支援、从属关系、制定政策或控制决策)也在本条禁制之列,使得香港的结社自由亦更无保障。简言之,二十三条之立法根本上不是规范普通刑事罪行,而是一个可用以压制异己和限制新闻、言论、信仰、思想及研究发展自由,具有政治罪名色彩的国家工具。香港民主人权法政界人士对此反人权自由的立法哗然,可以充份理解。

    依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第一项)。香港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此种限制不得与本条第一项规定抵触(第二项)」。因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例如思想、信念、宗教和信仰及保持意见不受干预等基本人权自由将不得限制,应无条件受到保障。另「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中亦特别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相关权利自由条文落实于其中,以完整保护人权自由立法意旨。

    事实上香港的现行法令包括「刑事罪行条例」及「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对于二十三条所禁制行为早已有相当规定,如须修法也必须在上述基本法立法架构的国际公约及人权法案条例的法律限制下修订,而不应逾越基本法人权自由保障的精神,罔顾现有法令的规定,另制订一个反自由、反人权,压制异己的法律。

    今年十二月廿四日前港府仍接受各界对于二十三条之立法咨询,许多人权人士为捍卫基本法所赋予的权利自由及一国两制仍在奋斗奔走中,然而二十三条立法只是冰山的一角,自香港回归中国以来,民主、自由及人权上的退步,举世共睹,中国政府的一国两制徒为空诺,港府无由屈从于政治现实而以港人的自由权利为代价,而应本诸民主法治的世纪坚持,向中国政府坚持一国两制到底,否则香港的自由民主将成为历史名词,为台湾人民殷鉴而已。(作者朱婉琪/律师、国际纽约人寿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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