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2年12月26日】针对基本法第廿三条立法,世界在关注着东方之珠如何捍卫近世纪以来的自由和法治。欧洲议会、美国国务院、英国总领事馆、加拿大外交部、国际人权协会奥地利分部近日纷纷以决议或声明之方式向港府表达担忧及反对根据基本法廿三条制定反颠覆法的立场。这个在内容上反自由、反人权、压制异己,程序上有严重瑕疵的立法,是中共独裁政权又一延伸。从现行香港法令观之,包括「刑事罪行条例」、「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社团条例」等法令对于廿三条所禁制之七宗罪「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窃取国家机密」、「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早已有相当规定,香港法政界多表示无另行立反颠覆法之必要;然而今天港府却执意另立新法,而且立法所建议之罪行要件定义含糊不清,警察调查权力的额外扩张(可以无需搜索令就进入民宅检查和检取,与中共的「抄家」无异),域外效力的适用(外国人在香港地区以外所从事之活动可触犯七宗罪)处处侵犯新闻、言论、信仰、思想及集会结社自由,不仅违背了基本法第卅九条所规定对于香港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限制不得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抵触之立法精神,亦与「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人权自由保护精神大相径庭,此种逾越基本法人权自由的保障,罔顾现有法令规定的立法如何能见容于港人及国际社会?
然而抽丝剥茧,我们发现原本廿三条类似「反革命罪」的规定就非港人所赞成。其历史背景是中国政府对于六四事件的戒慎恐惧,欲以此条规定来加强对港的实质控制。而今日港府坚持第廿三条立法的背后不过是屈从于中共政治压力,以港人的自由权利为代价的又一例证。
在今年九月下旬,港府就第廿三条的「谘询文件」立法建议中,竟然在「外国政治性组织」项下以国家安全为由将其禁制的权力扩张行使到「该组织从属于某个被中央机关根据国家法律,以该组织危害国家安全为理由,在内地取缔的内地组织」。香港大律师公会在其十二月九日对「谘询文件」回应中提到第廿三条并没有授权特别行政区政府禁制内地有从属关系的本地组织,更明白指出「将来内地机关以国家安全为由禁制如法轮功等组织的分部和从属组织,并且通知香港特别行政区,谓有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轮功组织是这内地组织的分部和从属组织,且已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的时候,期望保安局局长称那香港特别行政区团体不应在港被禁制简直是天方夜谭。」中共透过立法手段不仅背弃了其在基本法第五条下一国两制五十年不变的承诺,将落后的独裁统治向港人延伸,直接侵犯港人的基本人权和自由,更是企图藉由第廿三条立法贯彻其打压法轮功及其他和平团体的极权意志。
港府不应屈从于政治现实而以港人的自由权利为代价,而应本诸民主法治的世纪坚持,向中国政府坚持一国两制到底。港府更不能因受迫于中国领导人之政治私欲而牺牲港人和香港法轮功学员的新闻、言论、信仰、思想及集会结社自由,使原本鲜明的开放形象荡然无存,粉碎国际社会对香港坚持法治的信心。
期盼香港政府理性地拒绝独裁政权的延伸,倾听港人对于第廿三条立法反对的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