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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理无据 长沙法院强判宋放鸣三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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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二零一零年四月十日】(明慧通讯员湖南报道)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于2010年3月5日对法轮功学员宋放鸣进行非法庭审,北京律师张传利为宋放鸣作无罪辩护,指出宋放鸣修炼法轮功无罪,应予立即释放。然而,审判长黄觉平3月10日宣布对宋放鸣非法判刑三年半。

    在辩护中,律师张传利指出:宪法规定信仰自由。事实上,我国没有任何法律条文违反宪法规定把法轮功定为“×教”。宋放鸣为了强身健体,修炼法轮功,提高自己的心性,祛病健身,没有犯罪,应予立即释放。

    张律师还指出,天心区检察院对宋放鸣的起诉书上所列实物证据,公诉人一概不能当庭提供任何实物,只有物证照片,而在本案中,物证照片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公诉人是天心区检察院检察员冯苹,法庭上她不断对张传利律师进行人身攻击。张律师让冯苹拿出关于法轮功是“×教”的法律条文,冯苹竟然回答:这个连老百姓都知道。张律师回应道:“那是不是应该请老百姓来审案呢?”

    法轮功学员宋放鸣在庭上叙述,自己曾经多种疾病缠身,是一个要死的人,医生对她家人说过,她活一时算一时。要不是炼了法轮功,也许早就没有她宋放鸣这个人了。

    宋放鸣还当堂指出,呈堂的唯一的有“签名”的“口供”是冯苹亲自伪造的。宋放鸣说,所有的口供都不是她说的话,都被篡改了,所以她拒绝签字,冯苹拿出唯一的一份有宋放鸣签字的口供来宣读,宋放鸣当即质问道:“你当时只是问了我两个关心我家人的问题,我才签的字,怎么今天成了这些内容?我绝对不会说出那些话来!”对此冯苹无言以对。所谓的“证据”被一一推翻,连陪审员也追问冯苹:“还有新举证吗?”

    然而,就是在这样没有证据、没有法律依据的所谓指控下,宋放鸣被非法判三年半。

    天心区法院做了一次法律程序的表演,却是将中共公检法人员执法犯法、违法犯罪行为彻底曝光。

    事件回放:2009年9月28日,天心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坡子街派出所警察及社区人员闯入宋放鸣的母亲邹桂华家,将宋放鸣、双目失明的邹桂华老人及保姆全部强行带走后,劫走了两大车物品。保姆于当日由其家人接回,邹桂华老人在被关十五天后回家,而宋放鸣被送往长沙市一看守所关押,并被天心区检察院以莫须有的罪名起诉。2010年3月5日天心区法院进行非法庭审。

    至今宋放鸣仍被非法关押在长沙市一看守所,其家人多次前往探视,均遭看守所无理阻拦。

    参与迫害单位及个人(区号: 0731):

    参与非法庭审人员:
    审判长:黄觉平
    陪审员:邓祥海、汪正云
    公诉人:冯苹
    书记员:陈瑶

    长沙市天心区检察院电话:
    检察长:凌云
    办公室:85890508、85890506、85892000
    副检察长办公室:85890505
    值班室:85890500
    传真:85890509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
    院长:王均全
    院长办公室:85890001
    办公室:85890015、85890007
    传真:85890399

    长沙市第一看守所电话:
    值班室:84622618、84620798

    坡子街派出所地址:长沙市坡子街140号,邮编:410001
    所长:刘志敏 13487563990
    教导员:周悦 13755055599
    李幸生:13808431888
    刘琼琼:13508478967
    潘小春:13975127619
    伍先桂:13974988692
    桑圣远:13017398360 (直接责任警察之一)
    周开第:13787076101 (直接责任警察之一)
    刘清华
    李省城
    0731-85814205,85816150,85816855,85815890

    长沙市天心区公安分局电话:
    天心区公安分局电话号码:85895000、85895168(多数是办公电话,少数为警察私人电话)
    国保大队:85895079(大队长:付胜文)
    办公室:85895001
    值班室:85895000
    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科:85895035
    出入境科:85829609
    户政科:85895051
    通讯室:85127606
    传真:85895002
    天心区公安分局人员:
    局长:欧益科
    政委:廖健
    副政委兼纪委书记:李新国
    副局长:韩定安、谢礼、漆曙光、凌泽民
    天心区政法委书记:邓鹏宇
    天心区司法局局长:彭波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html/articles/2010/4/26/116349.html)

    发稿:2010年04月10日  更新:2010年04月10日 02:4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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