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八日】2010年2月7日,对辽宁法轮功学员于海洋的非法审判在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进行,来自北京的两位辩护律师为于海洋做了无罪辩护。警方兴师动众,出动了十几辆警车,两辆防暴特警车,上百名警察戒严封路。
于海洋是葫芦岛市建昌县小德营子乡新立屯农民,男,40岁,遭遇车祸使身体近乎瘫痪,修炼法轮功后身体恢复正常。1999年7月20日以来屡遭小德营子乡派出所所长于士杰和警察马天恩、雒文广等人的骚扰,被迫流离在外。
2009年5月8日,于海洋正在连山区老官卜乡的固来德管桩厂干活,夫妇二人遭连山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张军等人绑架。后连山区检察院认为“不够批捕”,于海洋夫妇得以回家。
6月9日,于海洋和妻子李凤春去连山区分局国保大队,向张军索要警察在5月8日违法搜查时被无理扣压的钱和物品,要求归还属于他们的私有财产和4800元钱并递交一封申诉信。国保大队大队长张军自知理亏,恼羞成怒,指使一便衣警察暴打于海洋,并将他非法拘留、逮捕,过程中李凤春走脱。
于海洋家属为于海洋聘请北京维权律师作为辩护律师,并定于大约2009年12月11日左右开庭。后不知何故一直被推迟。
2010年2月7日在没有通知家属的情况下突然开庭,此时于海洋已经被非法关押近八个月。得到消息而远道赶来的于海洋的哥、姐等四位家属,被以无“旁听证”为名拒之法院门外。旁听席位却被政法委、“610”、公检法、街道等部门全部占据,进入法庭必须持有旁听证和身份证,寻常百姓根本无法进入。法庭内外布满了警察、便衣、武警,路人从法院门口经过或逗留都有便衣盘问。一个带着助手来的当地律师说:“我真想听听他们北京律师是怎么做的无罪辩护,但我不敢露面了,许多便衣我都见过,他们是警察。”
北京维权律师兰志学、张传利为于海洋作“无罪辩护”。在庭辩中,律师指出,没有看到任何能够证明于海洋犯有相关罪行的实物证据,因为公诉人向法庭提举的是以所谓实物为背景的证据均为照片和复印件,更没有据以认定相关证据内容及性质的权威性鉴定结论,以至于作为辩护人无法对证据的原件及原物的真伪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进行质证。
关于申诉信,律师认为,这个信实际上是于海洋对公安机关的一个基本的诉求。于海洋的目的是为了追回被公安机关扣押的4800元人民币。在这个信里有一段非常令人心酸的话“4800元钱对于五个警察来说算不了什么,可是对于我们是血汗钱、渡命钱。我上有七旬体弱的老娘需要赡养,下有少年儿子需要抚养,房子需维修,吃饭穿衣只能靠亲戚、朋友接济”。
然而,正是这样一封信以及于海洋提出正当合理的诉求,却使其在被取保候审之后,再次被拘留被逮捕,直至走到今天的法庭上。
对于信仰问题,信仰自由受中国宪法保护,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有信与不信、信这种宗教与信那种宗教的自由,法律惩戒的都是行为,而不会对思想定罪。辩护人提请宣判于海洋无罪。
最后审判长李德海宣布要庭后合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