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2009年5月8日下午三时,辽宁省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区分局国保大队、塔山乡派出所恶警绑架了建昌县大法弟子于海洋和他的妻子李凤春,抄走了电脑、打印机、摩托车、手机、等物品,还有4800元钱。
于海洋当时正在连山区老官卜乡的固来德管桩厂干活,突然,一名身穿普通衣服的人问他的名字,接着,不由分说,把他强行推进汽车里,拉到老官卜乡派出所,并于当天把他关进看守所。
那天,于海洋的妻子李凤春正在园子里种菜,也被他们绑架到塔山乡派出所。李凤春告诉警察:在那个笔记本电脑的兜里有4800元钱,他们竟然矢口否认,谎称没有看到钱。李凤春要求他们把兜子拿过来自己看,遭到拒绝。
恶警先把他们夫妻带走之后,在没有亲属在场的情况下,非法搜家。拘禁在葫芦岛市看守所12天后,于海洋夫妻二人5月20日回家。
4800元钱对于五个警察来说算不了什么,可是对于一家普通农民来讲那是血汗钱、活命钱。于海洋上有七旬体弱的母亲需要赡养,下有15岁的儿子需要抚养,居住的旧房急需维修,这次违法刑拘又使他和妻子都失去了工作,没有了工资收入。糊口度命的钱又被警察拿走,如今他们连买米的钱都没有,吃饭穿衣只能靠亲戚、朋友接济。
5月22日,于海洋来到塔山乡派出所讨要4800元钱时,他们依然矢口否认,不承认有钱。指导员刘士君对于所扣压的物品,他推说是连山分局国保大队所干的,让家属去找国保大队。
6月9日,于海洋和妻子李凤春去连山区分局国保大队,向张军索要警员在5月8日违法搜查时被无理扣压的钱和物品,并送去了一封信。信中依照有关法律条文指出警察的违法搜查行为,并说明事实和真相。要求归还属于他们的私有财产和4800元钱,因为那钱是他们家的基本生活费用。
在事实面前,张军不但不承认错误,反而恼怒,要扣压他们。于海洋夫妇一看无法谈下去,就往外走,准备回家。这时,张军喝令一个年轻男子截住于海洋,并用拳头狠狠地打他,接着把他拽到屋里,不许亲属进屋看,还把亲属撵到外边。这名打于海洋的男子大约40岁,中等个儿,不胖。他在往外撵于海洋的其他亲属时一边往外推一边说:“你们走吧,不然我的手重。”
于海洋在非法关押了多半天后,当天下午被非法刑拘,劫持到葫芦岛看守所。在拘留证上签字的有:连山区分局国保大队的孙树森、王树民。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于扣压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塔山乡派出所警察执法犯法,严重违反了上诉法律:
第一、 他们抓人时没有出示拘留证、传唤证、逮捕证等任何证件;
第二、 他们搜查于海洋家时没有出示搜查证;
第三、 搜家时他们夫妻都不在现场;
第四、 搜家时没有他们的亲属在场;
第五 , 没有搜查笔录;
第六、 没有搜查清单。
第七、 他们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于海洋曾经两次去找张军要钱要物,并说明塔山派出所警察在抄家中的违法行为,张军否认抄家违法,声称抄家时手续合法。当今天把他们违法的法律条文明确写给他时,他不但不认错,反而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恼羞成怒,以非法扣人的方式,威胁、迫使家属不再去找他。本来是来依法索要钱物的,而拘留通知单上却写着“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没有事实依据,更无法律依据。国保大队为了掩盖自己的错误,竟然继续违法拘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触犯了宪法第三十七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罪。
迫害相关单位和个人:相关电话(区号0429 邮编125001):
葫芦岛市公安局长:潘吉春
葫芦岛市连山区国保大队 3175041
大队长: 张军 3171030 2160620 13019994567 13909899153
(张军家庭住址:滨河小区三区6号楼2单元4号,一楼是西医诊所 宅电:2160620 )
教导员: 于贵秋 3171031 2125982 13904290368
副大 队: 刘士军 3171063 2130156 13942941979
副大队: 任清泽 3171050 13898796665
副大队: 侯爱军 13942919218
老官卜乡塔山派出所:4016007
所长:孙立强
指导员:刘士君
葫芦岛市看守所 邮编125003
所长: 魏国忠 3171908 3155685 13464380008
教导员: 刘长彪 3171909 3192991 13898940991
副所长: 张力生 3902698 3171900~818 13019980118
副所长: 徐世影 3171910 3114122 13942940050
副所长: 彭效成 13898796158
女管教: 冯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