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零年一月三日】(明慧通讯员四川报导)遭不法警察绑架关押的成都大法弟子谷怀兵,最近在会见律师时说,他被不法警察以“提外讯”的名义劫持到簇桥某不挂牌的场地残酷折磨。他表示,所谓“口供”都是刑讯逼供下形成的。参与对谷怀兵刑讯的武侯国保王鹏飞和万里在二零零七年参与对钟芳琼等大法弟子进行惨烈迫害。
谷怀兵一家三口 |
法轮功学员谷怀兵,35岁,郫县新民场镇人,成都电脑城某公司职工。零九年七月二十一日晚在其打工的电脑公司被跳伞塔派出所警察绑架;次日被非法刑事拘留。
八月五日和六日,律师要求依法会见谷怀兵,被武侯国保大队大队长公然拒绝。两位代理律师于是就此向成都市检察院等机构对武侯分局国保大队大队长提出投诉。
同时,谷怀兵的数十名亲友联名要求释放谷怀兵,并呼吁,鉴于武侯分局国保大队在备受海内外关注的钟芳琼案中对法轮功学员的令人发指的酷刑迫害,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民众关注谷怀兵等人的情况。
经投诉和亲友呼吁,律师终于在八月底,在所谓“办案警察”谢红庆的陪同下,第一次见到了谷怀兵。但就律师关于其是否遭刑讯逼供的问询,谷怀兵一直沉默不语。
日前,该案进入所谓“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得以单独会见谷怀兵时,谷怀兵才告诉律师,他曾遭到野蛮的刑讯折磨。他说,被绑架后约半个月,也就是八月四日,提外讯,将他和廖建甫一起,弄到簇桥一个没有挂牌的地点。那里有前后两栋楼房,谷被关在后面那栋楼,廖被关在前面那栋楼。
在那里,第一天,谷怀兵被铐在铁窗上,所谓“侦查人员”不许其睡觉,睡觉就泼水、用棍子捣;第二天,恶警又将谷铐在铁窗上,并打其胸口,说让其尝尝国家专政机关的滋味。提外讯的时间一共是四天,即八月四日至七日。其中两天,八月五日和六日,就是律师要求会见谷怀兵遭拒绝的时间。
谷怀兵表示,提外讯的目的就是为了刑讯逼供,因为看守所相对而言,是不那么方便打人的;谷怀兵说,他的所谓“口供”,都是刑讯逼供之后形成的。
对谷怀兵刑讯逼供的所谓“侦查人员”王鹏飞和万里,两年前对钟芳琼等法轮功学员施以了惨绝人寰的酷刑折磨。据钟芳琼等后来在法庭上的陈述,武侯国保的王鹏飞、袁茂杰、万里等人在洗脑班(钟芳琼当时也从看守所被弄走,被非法拘禁于圆圆大酒店和位于草金路66#的金花洗脑班两个多月)对她施以铐刑、强光照射、二十四小时不让睡觉以及各种阴毒的手段折磨长达半个多月,并且还用刑具猛刺其腰和大腿,用拳头、锭子暴打其面部,致使其两次昏死过去;又用青芥辣的药物狂涂在其早已被打变形的脸上,包括上下眼皮,太阳穴,上下嘴唇以及鼻孔内,致使其面部毁容;而且作为一名女性,钟芳琼还受到羞辱。钟芳琼曾于零七年十二月向武侯检察院控告王鹏飞、万里等人涉嫌刑讯逼供罪。根据《刑法》第247条,对实行刑讯逼供的,应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涉嫌严重犯罪的王鹏飞、万里等人不仅未被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现仍然以“侦查人员”的身份继续对合法公民施以野蛮迫害,再次对善良民众大打出手。
与谷怀兵一起被绑架并非法批捕的还有四名同样修炼法轮功的同事赵海平、廖建甫、王洪波和周亚平,其中,攀枝花的廖建甫刚刚经历了八年冤狱迫害,去年12月刚获得自由;周亚平更是刚刚从臭名昭著、罪恶累累的新津洗脑班出来仅一个月左右。九月中旬前后曾在该公司工作过的法轮功学员王建国、李小艳夫妇先后被绑架。经一次“退侦”后,日前,这七名法轮功学员的所谓“案子”再次被移交到武侯区检察院。
武侯检察院 所谓“承办人” (公诉科)李燕萍:85053507
直接迫害责任人: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国保大队:王鹏飞(大队长)、 万里
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一科(国保大队)
地址:成都武侯区高升桥东路8号 邮编:610041
电话:028-86406628
大队长:姚霞林 朱振川
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
地址:成都武侯区高升桥东路8号 邮编:610041
总值班室电话 85079567 85070486
杨崇友(局长) 85091188(办) 87350825(宅) 13808007318(手机)
跳伞塔派出所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成科路6号,电话:028-85222200
所谓“办案人员”:谢红庆、叶学彬 所长:薛刚
武侯区政法委:李治平 符小林 罗义祥 吕敬东 85558685
成都市公安局国保大队610小组
成都市政法委(610) 李昆学 毛善贵 贺要严
成都市国安局 局长:唐元忠
地址:成都市西二环路55号 邮编:610041
四川省国安厅 厅长:孙继昌
地址:成都清江东路85号 邮编: 610072
四川省公安厅 厅长:曾省权
地址:成都市金盾路9号 邮编: 610041
查号台028—86301114 警务督察处电话028—86301537
指挥中心028—86124846 86301176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html/articles/2010/1/14/1138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