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二日】就在我们很多大陆的大法弟子在向中国大陆的律师界讲真相,请正义律师为大法弟子辩护的时候,出了一件重庆的“涉黑案”律师李庄被抓并被判“有罪”的事情。这件事情给整个大陆的法律界造成了震动。最近我在给律师讲真相时,到了很多律师事务所,接触到很多律师,大家普遍说的一句话就是:共产党一向不讲法律,过去还遮遮掩掩,现在连遮羞布都不要了,明摆着是‘我是土匪我怕谁’。
我们都知道,常人社会的一切是围着正法这件事情在转的,那么在中国大陆发生了这么大的一件事情,也一定不是偶然的。我认为这件事情就是旧势力的因素在搞平衡,它们认为:在这十年来,中国大陆没有多少律师敢给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现在大法弟子在给律师讲真相了,搞出个“李庄案”,让大陆的律师都掂量一下,你们还敢不敢给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呢?你们敢表态支持法轮功,你们才配被救度。同时又给大法弟子讲真相增加难度,你们(大法弟子)还有没有信心给律师讲真相?
最近我翻出了十年前中共邪党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决的案子,给律师界讲真相,我感觉到了一些“压力”。有的律师一听到是法轮功的案子,马上把门关起来,让我小声点说。有的律师已经明白了法轮功是好的,法轮功学员是被冤枉的,可是到了要不要接这个案子的时候,就提起“李庄案”,说:你们法轮功的案子比重庆的“涉黑案”还要敏感,我要接你的案子,可能我的饭碗都会丢了。有的律师好心的说:看到你们法轮功学员这几年来被中共迫害得这么惨,我实在不忍心让你白花钱,你这个案子就是申诉也没有什么结果。也有个律师看了“判决书”及听我讲真相后明确表态:你这个案子判的太离谱,比“李庄案”还要离谱,连一点法律依据都没有。我就是要替你写申诉书,不仅要替你写申诉书,我还要给你一个友情的价格。
我为明白真相的正义律师的支持而感到高兴,因为师父说过:“表现上我们求得世人对大法的支持,这是在人这儿表现出来的世人那一面想法,而在另外一面它是反过来的。谁给予大法支持,从正面宣扬了大法,他就是给自己未来开创了生命存在和未来得法奠定基础。”(《導航》<美国西部法会讲法>)
我认为,作为一名大法弟子,我不能为常人社会出现的什么变化而动了常人心,也不能被旧势力的因素所左右。我就是利用一切机会给世人讲真相。请律师写申诉书,要求法院从新审理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决的案子,也是讲真相的一个方法。其实我完全可以自己写申诉书寄给法院,让他们从新审理以前的案子。我也相信自己写的申诉书一定比常人的律师写的好。之所以去找律师,只是为了以这种方法为契机给律师讲真相。律师只要表态支持法轮功,他/她就能得到救度。
因此,常人社会出现了这么一件事情(指“李庄案”),在我来看,那是一件好事情,它让很多律师通过这件事情更加认识到中共的邪恶面目,在我的讲真相中,他们才明白了:原来中共邪党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更残暴,更不讲法律,而且暗地里进行。今天一家律师事务所的老板(也是律师)在听了我讲真相后说:“在你之前,我没遇到过法轮功学员,虽然我曾经收到退党的录音电话及传真,但我很少看,也不明白法轮功是好是坏,以为是在搞政治。以为法轮功在跟中共争夺政权。可是今天听你一说,我才明白法轮功是一种健身的气功,最起码我看你现在的精神和气色都很好,可你前几年差点被共产党害死在监狱。我才明白‘天安门自焚案’的真实情况。原来你们也只是在争取一个公民的最基本的人权。如果是为了搞政治,你们早就造反了,也不会来找律师了。你的案子只要是用得着我,我一定给你做代理律师。”
从这位律师的表白及最近给律师界讲真相的经历,我发觉,对大陆这些知识面层次较高的人士(包括警察)讲真相劝三退,特别要注重讲法轮功的基本真相,因为这些人当初都听信了中共邪党的造谣宣传。而且现在中国大陆的常人,特别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几乎没有几个真的信神佛的,所以我们如果一开始就给他们讲法轮功是佛家修炼大法,可能当时就把他们吓住了。就说我们是锻炼身体、看书做好人、炼功对祛病健身的效果很好。让他们明白跟中共宣传造谣的不一样。如果常人有兴趣進一步的了解法轮功是什么,就引导他们去看书。
以上体会是想跟我们大陆的同修切磋及建议,特别是最近一段时间有在跟律师讲真相的同修,我们可以用“李庄案”为契机加大给律师讲真相力度,揭露中共的邪恶本性,并注重讲法轮功的基本真相,不被常人心及旧势力因素的安排所左右,稳定的做好三件事情。
另外也跟大陆一些至今还没有出来讲真相的同修及刚从监狱等非法迫害场所出来的同修切磋和建议:其实做好三件事情宽松的环境,是讲真相开创出来的。包括对那些曾经做过坏事的警察(包括国安人员),我们都要用慈悲的心态去看待,他们是迫害者也是被迫害者,他们曾经是师父的亲人,我们也把他们当作自己的亲人那样的去看待,主动的、智慧的用一些方法约见他们,给他们讲真相。也许我们所处的环境会越来越好。
不足之处请同修指正,谢谢。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html/articles/2010/2/2/1143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