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零九年三月十四日】二零零九年三月九日中午十二点,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伪法院,正进行着一场正邪的较量。哈尔滨阿城大法弟子朱玉梅、王坤面对阿城伪法院的第二次非法庭审,正念正行,不畏关押迫害,当庭陈述法轮大法好,修炼法轮功无罪,震撼了人心,震慑了邪恶。为了坚持对“真、善、忍”的信仰,为了大法在世间的洪扬,为了还我师父的清白,他们和千千万万个大法弟子一样,不断坚持着,平和理性的抗争着。大法弟子朱玉梅、王坤必将和全世界大法弟子一道,笑迎法正人间那一天的到来。
这里发生的一幕是大法在中国遭受迫害的又一个缩影,也是大法弟子反迫害的一次正义之举。那些坐在法庭上的执法者,语言邪恶,貌似强硬,实质是色厉内荏,已听得出这些迫害者的心在发抖,内心深处非常恐慌,对他们来说,迫害大法弟子会带来恶报,虽然还只是一句警诫的话,但在中国各地和身边发生的由于参与迫害而导致遭恶报的种种事例,足以让他们胆寒。他们宁肯继续干迫害大法弟子的事,宁肯被历史的未来淘汰毁掉,也不肯相信大法弟子告诫的话,可是天灾人祸一发生,他们却又吓的要死。这些不信天地有神灵的无神论者,就是如此的没记性,又是那样的顽固,是他们自己把自己推向了深渊,是他们自己毁掉了自己。
三月九日,哈尔滨阿城区伪法院韩洋,伪检察院邵明辉等不法人员,在哈尔滨道里区伪法院,对朱玉梅、王坤两位大法弟子二次非法开庭,对当地大法弟子连续多次的讲真相置之不理,继续顽固坚持对大法弟子朱玉梅、王坤的迫害,对两位大法弟子的关押迫害已逾半年之久,这是第二次非法开庭。
面对非法庭审迫害,朱玉梅再次当庭陈述法轮大法的美好,自己炼功多年,在大法中身心受益,思想精神境界不断升华,在自己的工作单位阿城六中的工作中,如何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名合格的教师,并教育引导学生做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并阐明将坚持自己的信仰,修炼法轮功无罪,不应该被关押,应无条件释放。朱玉梅对修炼大法给自己带来幸福美好的陈述,很快就被阿城伪法院法官韩洋打断,阻止朱玉梅在法庭上陈述大法的美好,这些在中国大陆的公检法人员最害怕听到法轮大法好的呼声。
王坤当庭表明自己信仰法轮大法是公民应有的权利,修炼法轮功完全是合法的。当阿城伪法院法官韩洋问王坤是否认罪时,王坤坚定的答道:无罪。要求法院立即释放,恢复人身自由,与父母家人团聚。
辩护人北京功道律师所的韩志广律师和黑龙江拓亚律师事务所徐力律师分别为朱玉梅和王坤做无罪辩护。二位律师继续强调在坚持第一次开庭时原辩护观点的前提下,对阿城国保大队和交界派出所的补充材料一一反驳。二位律师为大法弟子朱玉梅、王坤所作的无罪辩护被韩洋多次打断、阻止,伪检察院公诉人邵明辉也提出威胁,要求韩洋调查韩志广律师的身份,要对韩志广律师个人施加报复,公诉人执法犯法、无视法律、肆无忌惮的丑恶嘴脸暴露无遗。面对公诉人邵明辉的多次无理威胁,韩志广律师义正词严,毫无怯场之态,予以有力反驳,也体现了人间正义之士维护正义、不惧邪恶的光彩一面。
针对两位办案民警孙彦军、池成在法庭上出庭作证,并出示编凑的所谓证据这一执法违法的荒唐行为,韩律师指出:
(一)出示证据的两位办案民警孙彦军、池成只是侦查机关负责承办此案的侦查人员,而控方没有证据证明他们二人就在案发现场,更不能说明他们二人了解案件当时的真实情况。因此二人不具备作证的资格,因为根据控方材料显示,当时出现在现场的人为交界镇派出所所长李洪德,报案人苏晓峰,联防员高鹏等四人,而孙彦军、池成并没有证据证明在其中。
(二)二人作证的主体不合法,二人是办案民警,属于侦查人员,是控方主体的一个组成部份,对本案有重大的利害关系,本案能否作为一个刑案被法院做出有罪认定,对他们二人的工作成绩,年终评比、考核具有较大的影响,他们不可能具有客观公正性。他们是在自己证明自己,他们既属于参赛队员,又是吹哨的裁判,他们完全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做出虚假的陈述,所以他们的证言既没有关联性也不具有合法性,更不可能具有客观公正性。
(三)对在交界镇沿海村六七八组三户人家同时发现有60、70、80袋共计二百多袋宣传品的举证,不合常理。因为朱玉梅二人是逐家逐户、一家一袋散发的。朱玉梅二位法轮功学员那样做,几十袋一齐散发除了浪费外没有多大意义。
最后韩律师在总结自己的辩护后认为:控方提供的所谓补充证据对本案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且漏洞百出,矛盾重重。根本不符合证据所要求的所有条件,因此,控方所指控的数量根本是不能成立的。本案无论从法律上讲,认定法轮功是×教没有明确法律依据,还是从事实和证据上讲,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均应根据现行刑法“罪行法定”和“法无明文不为罪”的法律原则,宣判被告人朱玉梅无罪。让其早日返回讲台继续工作,并尽快同亲人团聚。
徐力律师与韩志广律师持相同观点的辩护内容作了简略的概括重述,并指出警察提供的王坤二人的发放路线图并不能说明什么,且与第一次开庭时,交界派出所警察提供的案证自相矛盾,不应采纳。并提出炼法轮功是精神信仰问题,发宣传品资料无罪,不应定罪。建议阿城法院应立即释放法轮功学员王坤,让王坤回到家中与家人团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