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这是发生在河北省唐山市一个真实的事件,公安警察绑架民妇,做伪证,销毁证据、法警公然揪头发、掐脖子殴打当事人、关押期间遭受上“死人床”酷刑、戴手铐、脚镣达二十一天之久、证人涉嫌伪造证词、一审法官枉法裁判……
骆智剑 |
骆智剑,女,一九七二年七月十七日出生于新疆,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唐山钢铁设计院干部。骆智剑是家里的顶梁柱,她的妹妹、妹夫都下岗,小弟又没有工作,大弟又入不敷出,她母亲的糖尿病现在很严重,父亲有精神病啥也干不了,她就主动承担了父母的生活费,医药费。
骆智剑八、九岁时,她的父亲得了严重的“精神分裂症”,时哭时笑,象小孩一样什么也不懂,家里所有的重担都落在其母亲一人身上。母亲没有工作,就到家属队的农场出苦力挣钱养活一家六口,每次出门都再三叮嘱孩子们不能惹父亲生气,否则挨打,会没人拦着的。骆智剑是长女,放学照看弟弟妹妹。骆智剑会自己洗衣服,还背着弟弟玩。邻居都夸骆智剑懂事,定会有出息。历经艰难,四个孩子顺利的完成学业,都非常懂事。
骆智剑考上了全国重点大学,对母亲是最大的安慰与鼓励,觉得生活有盼头了,会越来越好的。可骆智剑的身体与精神状态却很让人担心:神经衰弱、甲状腺机能减退、牛皮癣、妇科病、风湿病、鼻炎等多种疾病。骆智剑一九九九年一月开始修炼法轮功,没想到各种疾病真不翼而飞了,整个人焕然一新,精力充沛、思维敏捷、乐观祥和、与人为善。
万万没想到,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中共政府一夜之间就不让炼法轮功了,骆智剑凭着对政府的信任不断向政府和民众说明法轮功是冤枉的,自己修炼的亲身体会,对社会对人民是百利而无一害的,但是却于二零零一年七月一日遭到两年非法劳教。
二零零八年的七月六日(奥运会前期),骆智剑又遭唐山市路北分局朝阳道派出所的非法绑架。同年八月十二日唐山市路北检察院提起公诉,骆智剑又被非法逮捕,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九日唐山市路北法院对骆智剑非法庭审,同月十四日下来判决书,非法判刑三年。骆智剑本人与家属不服一审的判决提起上诉,二零零九年一月九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审理此案。现骆智剑被非法关押在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近八个月。
在骆智剑被非法关押的近八个月期间,从法律程序上、检察院与法院枉法裁判上,公安人员的违法犯罪上、骆智剑精神与肉体折磨上、都真切体现出一名普通的中国信仰公民的悲惨写照。写此文旨在曝光执法的黑暗,制止恶人行恶,使更多的民众在黑暗中觉醒。
骆智剑的二审辩护律师程海、温海波就案件存在的诸多违法情形进行控告:
一.辩护律师针对伪造司法鉴定文书涉嫌伪证罪,对唐山市国保大队支队长薛长城、唐山市路北区国保大队大队长陈虹(现已调任为祥丰道派出所所长)、副大队长许来生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进行控告。
1唐山市公安局对骆智剑的计算机硬盘进行检查,发现如下内容:一、坚决去掉嫉妒心;二、坚决去掉嫉妒心2;三、去掉嫉妒心 共同精進。认定以上三项为针对中共的宣传品,出具了加盖唐山市公安局国保支队的公章的证明。
2唐山市路北区国保大队陈虹、许来生一伙也冒充鉴定机构对光盘进行鉴定,出具了两份盖有公章的检验结果的证明。
二、辩护律师针对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警虐待骆智剑进行投诉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九日,唐山市中级法院的两名女法警和监管人员拳打脚踢骆智剑,法警使劲掐骆智剑的脖子几乎导致窒息,严重侵害了骆智剑的人身权利,身心造成极大伤害。
三、辩护律师针对唐山市第一看守所霍纪霞、唐丽、孙亚梅(音)、高敬宾、江荣、付某、孙彦颂等人对骆智剑涉嫌犯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的刑事控告。
1,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九日一审开庭后,看守所监管人员违法给骆智剑戴上脚镣、手铐,二十四小时不间断,一共持续了二十一天之久,最后脚镣脱扣,锁打不开,是用锯给锯开的!其中还有一天将她四肢朝天锁在该看守所监室自制的刑床上(俗称“死人床”,可以把被监管人的四肢固定其四个角上),不能动弹,整天没有进食进水。上述虐待事实都是骆智剑所在监室的监管人员霍纪霞、唐丽、孙亚梅(音)所为。
2,十二月十一日,霍纪霞还让骆智剑同监室的其他被羁押人员对其进行虐待,她们强行把骆智剑拖拽到监室的厕所里,摔倒在满是污水的地上,在此过程中拽掉了骆智剑好多头发,棉衣领也被拽掉。从那天后每天都被她们强迫在女厕所里呆四个小时左右,这种情况持续了近半个月。
3、由于骆智剑认为自己没有犯罪,十月至十一月期间拒绝参加唐山第一看守所强迫的搓棉签和装有毒塑料花(气味很臭)的劳动,监管人员安排或默认同监室的其他人员强迫骆智剑每天晚上站在本监室里“值班”,从晚九点至半夜一点,几次差点站着昏睡中摔倒在地。这种情况持续了两个月。监所管教都知道这些情况,但她们故意视而不见。
四、骆智剑的辩护律师也曾找到做伪证的证人邢桂云(是唐山市路北区机场路的苏二嫂烧烤店老板娘),向她核实一下,是否是她本人报的警,是否是她向派出所送去的三张光盘,她说都不是,并向律师保证。并且当时发自内心的后悔做此事,她还说公安写的询问笔录她根本没看就签字了,现在弄的她店也没法开了,她还想告公、检、法呢。还让律师看她曾打的8分多钟的市长直拨电话。律师希望邢桂云出庭作证,把实情说出来。但第二天不知什么原因所致,她又不愿在律师的询问笔录上签字,也不想出庭作证,但从她当时的状态中能看出她是迫不得已违心做的,她有她的顾虑吧。当时律师把谈话录了音(录音稿也交给了郗亚颖法官手中)。
五、接管骆智剑二审案子的唐山中级法院法官郗亚颖,拒绝骆智剑的律师看她提审骆智剑的提审笔录,当律师说明《律师法》中有相关条款时,她却说我只按刑法办案,不按《律师法》办案。同样,也没有让律师看她提审证人邢桂云的会见笔录。
针对此事,律师对法院声明“骆智剑案主要证据未依法经法庭调查程序 辩护人无法就主要证据发表辩护意见”,律师还要求开庭审理此案,但郗法官都未给予明确答复。
我们希望唐山中级法院法官郗亚颖等与此事相关人员,能够守住自己的良知,纠正一审法官的荒唐判决。希望更多的法官维护法律的尊严,成为真正的正义守护者,这样中国才有希望。
附件一:对唐山市第一看守所霍纪霞(音)、唐丽(音)、孙亚梅(音)、高敬宾、江荣、付某、孙彦颂等人对骆智剑涉嫌犯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的刑事控告
控告人(被告人):骆智剑,女,汉族,1972年7月17日生,唐钢设计院设计师,现被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控告代理人:程海,北京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13601062745
控告代理人:温海波,北京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13811778770
被控告人1(共同犯罪嫌疑人):霍纪霞(音),女,唐山市第一看守所监管人员。
被控告人2(共同犯罪嫌疑人):唐丽(音),女,职务同上。
被控告人3(共同犯罪嫌疑人):孙亚梅(音),职务同上。
被控告人4(共同犯罪嫌疑人):高敬宾,女,与我同监室被羁押人员。
被控告人5(共同犯罪嫌疑人):江荣,女,与我同监室被羁押人员。
被控告人6(共同犯罪嫌疑人):付某(音),502监室被羁押人员。
被控告人7:孙彦颂,男,唐山市第一看守所所长。
被控告人的涉嫌犯罪事实:
2008年7月6日控告人被刑事拘留。在被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期间,部份监管人员伙同其他被羁押人员多次对我进行残酷虐待:
一、在2008年12月9日一审开庭后,因为我不服,看守所监管人员违法给我戴上脚镣、手铐,24小时不间断,一共持续了21天之久。其中还有一天将我四肢朝天锁在该看守所在我所在监室自制的刑床(俗称“死人床”,可以把被监管人的四肢固定其四个角上)上不能动弹,整天几乎没有进食进水。上述虐待事实都是我所在监室的监管人员霍纪霞(音)、唐丽(音)、孙亚梅(音)所为。
二、12月11日,霍纪霞还让与我同监室的其他被羁押人员对我进行虐待,她们把我强行拖拽到监室的厕所里,摔倒在满是污水的地上,在此过程中拽掉了我好多头发。从那天后我每天都被她们强迫在女厕所里呆四个小时左右,这种情况持续了将近半个月。
三、由于我认为自己没有犯罪,10月至11月期间拒绝参加强迫的搓棉签和装有毒塑料花(气味很臭)的劳动,监管人员安排或默认同监室的其他人员强迫我每天晚上站在本监室里“值班”,从晚九点至半夜一点,几次差点站着昏睡中摔倒在地。这种情况持续了两个月。监所管教都知道这些情况,但她们故意视而不见。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9月16日发布)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3)对被监管人3人以上或3次以上实施殴打、体罚虐待的;(4)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5)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对我的殴打和体罚,完全符合上述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的立案标准。作为唐山市第一看守所的所长,应当对以上涉嫌犯罪行为知情或负有管理责任,故也列为被控告人。
以上七名被控告人对我实施殴打、体罚虐待的涉嫌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人身权利,对我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监管人员不仅亲自对我实施虐待,还伙同被监管人员共同为之,其性质更为恶劣。以上监管人员姓名均为其口头告知,请贵院(局)予以查实。
请求维护控告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确实施,惩治看守所内的职务犯罪行为,严肃查处追究被控告人涉嫌犯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的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我和我委托的控告代理人程海律师和温海波律师。
此致唐山市
控告人:
控告代理人:程海
控告代理人:温海波
2009 年 2月 15 日
附件二:投诉唐山市中级法院法警虐待被告人骆智剑
投诉人(被告人):骆智剑,女,汉族,1972年7月17日生,唐钢设计院设计师,现被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代理人:程海,北京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人:温海波,北京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12月9日投诉人被控“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一审开庭当天,唐山市中级法院的两名女法警到第一看守所提我到庭,由于不满我的一些言论,两法警伙同其他同监室的人员强行将我连拉带拽的拖到警车上,在此过程中对我进行拳打脚踢,两法警还用手掐住我的脖子,几乎导致窒息。两名女法警殴打投诉人,严重侵害了我的人身权利,严重影响了我在开庭时的精神状态,对我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两名女法警和被监管人员一起殴打投诉人,行为更为恶劣。以上两名女法警系开庭当天站在我身后的两人,投诉人不知其姓名,也没记住警号,请予以查实。现投诉人委托的二审辩护人程海律师和温海波律师为投诉代理人。
请求维护投诉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确实施,严肃查处两名女法警的严重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诉我和代理人。
此致唐山市___________
投诉人:
代理人:程海,北京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13601062745
代理人:温海波,北京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13811778770
2009年2月15日
附件三:律师声明:骆智剑案主要证据未依法经法庭调查程序 辩护人无法就主要证据发表辩护意见
唐山市中级法院并院长、分管副院长、纪检书记(组长):
我们是北京市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海,北京市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温海波,受上诉人(被告人)骆智剑聘请并被指定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此前我们曾向贵院主审郗亚颖法官请求查阅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即控方提交的查获骆智剑随身携带的1张光盘(另100张被公安销毁)、证人邢桂云交公安的3张光盘的内容。2009年2月12日下午辩护人程海律师与两法官共同抽看了光盘的内容,2月13日下午,辩护人温海波律师也看了光盘部份内容,此后郗法官做了笔录,我们在笔录中说明抽看光盘只是阅卷性质并再次要求对主要证据依法组织法定法庭调查。按照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证据必须提供原件,且“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原审法院未经上述法定程序就予以认定主要证据,严重违法。为此,辩护人1月19日递交通过郗法官递交贵院《请求对骆智剑案主要证据原件依法开庭出示、辨认和质证》。因为郗法官告诉我们是否开庭有待合议庭合议,未明确该案发回重审或由贵院开庭审理,故我们在此郑重声明:
因为本案原审对主要证据未经法定法庭调查程序,依法应发回重审或开庭审理,完成必须的法庭调查程序;如果贵院坚持自己书面审理,依法不得将未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主要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应依法对主要证据不予认定,判决被告人骆智剑无罪,如果强行将其作为定案依据,将是严重的枉法裁判。如果贵院决定不再安排就主要证据进行法定法庭调查程序,律师将无法就主要证据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北京律师程海 13601062745; 北京律师温海波13811778770
2009年2月13日
附件四:请求贵院执行律师法,提供主审法官会见被告人骆智剑笔录、会见证人邢桂云笔录,提供一审合议庭合议记录
唐山市中级法院并院长、分管副院长、纪检组长(书记):
骆智剑不服唐山市路北区法院(2008)北刑初字第370号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并聘请我们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2008年2月13日下午辩护人与骆智案主审法官郗亚颖会面时提出要查阅、复制她与骆智剑会见笔录、会见证人邢桂云笔录,以及提供一审合议庭合议记录的请求,并说明法律依据是2008年6月1日实施的新律师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资料”,郗说我不执行律师法执行刑诉法,辩护人说关于刑诉法和律师冲突的问题,公布的全国人大法工委于2008年8月7日给全国政协委员的正式书面回复中明确规定,根据立法的规定刑诉法和律师法冲突时执行律师法,并把该答复的媒体报导交她。至现在仍没有满足辩护人的上述正当要求。
宪法和法律规定,各级法院必须遵守我国的所有法律——包括律师法,辩护人提出查阅、摘抄和复制与骆智剑案件有关的所有资料,包括两份会见笔录和一审合议庭合议记录是法定权利,请求贵院自觉遵守律师法,尊重律师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快给辩护人查阅、摘抄和复制与骆智剑案有关的所有资料。如遭拒绝我们将向有关部门投诉以伸张权利。
辩护人:北京市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程海
北京市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海波
2009年2月13日
附与此案相关的主要人员与电话
抓捕骆志剑的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朝阳道派出所:
办公电话:0315-2034332
电话:0315-3886878 侯春生、刘静、刘峰(此三人是亲笔书写骆智剑的抓获材料)
路北检察院公诉科:刘树利(女、四十多岁)0315-3724090。
路北法院刑一庭:
刘英红法官(女),办公电话:0315-3733886、 3730708 手机:13733335199
刑一庭庭长:赵小明 0315-2812088 13784142599
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名单电话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唐钱路 邮编063000
所长:孙彦宋 0315-2532517 13832980206
政委:项中元 13832955551
李卫东 王连义 张庆海 王学军 刘得荣
张蓝忠(负责律师接见) 0315-2854999
女号孙姓警察:13832981220 小灵通:0315—2128478
女号警察:13832988738
监督电话:0315-2532511
执法监督员:黄峻辉 13832926283
蔡林英 2286981
吴玉珍 2990788
王兆生 13273511171
注:在岗时不让带手机,中午或晚上可打
苏二嫂烧烤店:0315-2688321(以前曝光的“苏二嫂烤鸭店”名称有误)邢桂云、王立红
美人记服饰店:13653151444(骆智剑就是在二零零八年七月五日二十时三十五分的“美人记服饰店”门前被巡逻人员非法抓捕的)
唐山市中级法院
郗雅颖 办公电话 0315-2527027
院长 李德仁
办公室主任 苗松林 0315-2527106
监察室 李建波 0315-2527128
法警队长 于新忠 2527215(殴打骆智剑的那两名女法警就是他手下)
相关责任人及电话:电话区号——0315
唐山市中级法院地址:唐山市建设路48号 邮编:063000
合议庭组成人员:何亚敏、李富强、郗亚颖、翟慧环、赵亚敏
唐山市中级法院刑二庭人员:
李富强——0315 2527026
何亚敏—— 2527024(副庭长)
李继林—— 2527025
刘长军—— 2527026
郗亚颖—— 2527027 (接管骆智剑案子的法官,女,50多岁)
翟慧环—— 2527027
陈之乔—— 2527028
杜建军—— 2527028
李铁军—— 2527029
徐连福—— 2527029
朱明祥—— 2527030
张贺武—— 2527031
程兰芳—— 2527033
马颖—— 2527032
赵亚敏—— 2527032
张丽丽—— 2527138
王振峰—— 2527138
董靓—— 2527139
牛倩—— 2527139
纪检组:
李明星—— 2527125
张久志—— 2527126
白敏华—— 2527127
郑国军—— 2520000
李建波—— 2527128
党委:
杨秀洁—— 2527130
黄广军—— 2527131
卢敬泽—— 2520000
政治部
张秀娟—— 2527118
高勇—— 2527176
舒爱红—— 2527121
樊国清—— 2527119
李功芬—— 2527083
董红灿—— 2520000
王有山—— 2527120
朱海顺—— 2527115
李江—— 2527116
苗龙海—— 2520000
朱萃丽—— 2527117
宋妍—— 2520000
张景常—— 2527122
杨松林—— 2527212
宋大伟—— 2527124
张玉春—— 2527123
王晶明—— 2527108
李娜—— 2527235
屈岳—— 2520000
刘群勇 2527143
院长:
李德仁
副院长(主管迫害法轮功):
常荣才
办电0315--2527004 宅电0315--2018212 手机 13703158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