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五日】阮爱银,女,48岁左右,福建省宁德市金涵乡张厝里人氏,自1999年7月中共邪党迫害法轮大法以来,她因坚定信仰,告诉世人真相,被宁德市蕉城公安局国保大队恶警多次非法绑架,遭当地法院非法劳教及判刑。在劳教所和狱中,她遭遇到种种非人的折磨和虐待,其中包括器官切除。
以下文字记录了阮爱银所遭遇到疯狂迫害,希望世人了解中共邪党公安、司法、医疗系统对一个坚持“真、善、忍”信仰的普通修炼者是如何进行法西斯一般的疯狂迫害,认清中共恶党的邪恶本质和滔天罪行。
一、在福建省女子劳教所遭器官切除等迫害
2001年7月,阮爱银和女儿因为到北京上访讲真相,被非法遣返,拘押在宁德市看守所15天。2002年,阮爱银无故被其同乡某恶人举报(借口是怕其到处上访),被宁德市蕉城区公安局国保大队非法拘押到周宁县看守所,非法异地关押44天,其后又转移到宁德市看守所拘押3天,最后被宁德市邪党人员非法劳教一年,送进福建省女子劳教所非法拘禁。
在劳教所初期,恶警唆使女劳教犯谩骂、侮辱、体罚、不让睡觉等邪恶手段折磨阮爱银。由于承受不了精神和肉体的邪恶折磨,阮爱银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被迫违心的写了所谓的“保证书”,但她马上意识到自己的所谓“保证书”是被迫写下的,阮爱银便对恶警们口头声明那些所谓的“保证书”作废。这个坚信大法的正念之举立即招来劳教所恶警的疯狂报复,他们唆使女劳教犯凶残的拳打脚踢、长时间罚蹲等手段折磨阮爱银,致使她的右腹部出现剧痛,无法站立。
阮爱银被送往福建省建新医院(迫害法轮大法修炼者的福建省监狱医院)20多天进行所谓“治疗”。该医院未经阮爱银本人同意,强行为她打麻药并开刀动手术,切除了身体内的某个器官(很可能是右腹部的胃或别的脏器),以至阮爱银在手术后出现了胃部感觉疼痛的现象。当她质问该医院的某科长为什么没有经过她本人同意而强行动手术时,该科长只能以“你的胃穿孔,需要手术”来搪塞,但他始终拒绝出示手术证明。
由于她的身体极度虚弱,被保外回家休息了3个月,再次被送回劳教所。由于阮爱银始终不放弃信仰,她的手脚再次被手铐和布条等捆绑在铁架子床上,遭虐待和殴打,吐血多次,第三次被送到建新医院17天,在医院期间绝食28天,不断高喊“法轮大法好”等,拒绝被灌食,正念十足,直至期满释放。
二、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和宁德市精神病院遭凶残迫害
2004年9月,宁德市蕉城区国保大队恶警再次绑架了阮爱银,借口是怀疑她参与了另外8名被非法绑架的宁德市法轮大法修炼者散发真相光盘的活动。
阮爱银被非法关押在宁德市看守所7个月后,于2005年4月被宁德市恶党法院非法判处5年徒刑(其他8个法轮大法修炼者也被宁德市法院非法判刑4年至7年不等),她被送到福建省女子监狱。由于她正念很强,在监狱中长期高喊:“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等,令监狱的恶警胆寒。2006年1月被监狱方面通知家人“保外就医”。
2007年4月27日,阮爱银因在洋中乡张贴真相资料,再次被当地国保大队恶警绑架,被送回省女子监狱(所谓的“保释期未满”)。福建省女子监狱恶警立即把她的双手和双脚分别上了手铐和脚镣,铐在牢房的铁架子床的床架上,除了上卫生间、洗漱和吃饭外,从不卸下手脚镣铐。
面对这种酷刑,阮爱银选择了以绝食十几天来抗议。监狱邪恶的法西斯折磨酷刑整整延续了10个月,一直到2008年2月25日,当阮爱银的身体由于绝食和虐待而出现严重的生命危险迹象时,监狱方面才通知其家人保外就医。但是宁德市国保大队的恶警却以阮爱银被关押期间坚持喊“法轮大法好”是“精神失常”为借口,强行把她送到了宁德市精神病院(宁德市康复医院)迫害。
宁德市精神医院对阮爱银强行灌食“治疗高血压的药物”,并对不愿服药的阮爱银进行电击太阳穴等肉体折磨,以暴力手段强行灌食。在这种非人的折磨下,阮爱银以极强的正念抵制邪恶的摧残。在她的身体再次出现了休克等生命危险时,医院方面才慌了,连忙通知当地公安局国保大队,叫阮爱银的家人以6000元保外回家休息15天;之后仍要再被送回医院。
2009年1月21日阮爱银家人接其回家,2月7日,阮爱银被迫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我们奉劝宁德市公安局国保大队的恶警和其他参与迫害的人员:善恶有报是天理,立刻停止迫害信仰“真、善、忍”的好人,不要罪上加罪。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宁德市精神病院联系电话:0593--2823767
院长:罗瑞堂:地址:宁德市蕉城北路大桥下3号
相关部门电话:
宁德市卫生局副局长: 何飞 电话:0593—2821891
宁德市党公委组织部部长: 杨长× 手机:13055587787
宁德市宣传部科员: 孙绍鸿 手机:13850366066
宁德市卫生局疾病控制与卫生监督科科长:詹光景 手机:13178288861
宁德市康复医院监督电话:0593—2058156 2872891 2872851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9/2/28/1051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