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二零零八年十月,法轮功学员钟芳琼等十一人被四川省成都市武侯法院枉法判重刑三至七年。除钟芳琼等被枉判重刑之外,与钟芳琼等先后一起被绑架、并一起被非法“批捕”的学员周惠敏已于二零零八年三月在成都市看守所的定点医院――成都市青羊区人民医院被迫害致死。庭审中,律师多次向公诉机关提出周惠敏意外死亡一事及本案中的刑讯逼供的问题,均遭搪塞。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三日,北京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到成都市武侯区检察院递交了由十名律师联名签署的“关于成都市武侯区公安分局局长杨崇友等涉嫌故意杀人犯罪的检举信”。
检举信说:贵院提出的《起诉书》中第4页“经依法审查查明”部份第3行记载有“周惠敏(已死亡)”的事实。在该案庭审中,11位被告当中有8人声称自己遭到过严重的刑讯逼供和非法拘禁,案卷材料中的一些内容也予以初步佐证。其中多名被告指出周惠敏被抓之前身体健康,没有任何疾病,其死亡原因为刑讯逼供所致,该案庭审录像均已纪录。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该案侦查机关武侯区公安分局在办案过程中对被告人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并涉嫌对周惠敏刑讯逼供致死,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二百三十二条为“故)。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武侯区公安分局局长杨崇友作为本案侦查机关的总负责人对于本案被告的刑事拘留决定、提请批捕、刑事侦查等各个法定环节都属于决策者领导者知情者及共同参与者的角色,因此,其对于周惠敏被刑讯逼供致死应当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检举信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之规定, 我们特提出对杨崇友等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检举法律意见。
为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自由权利,维护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请贵院立即履行法定职责对成都市武侯区公安分局局长杨崇友等涉嫌故意杀害周惠敏一案展开立案侦查,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追究违法犯罪行为。
检举律师为:牟继源、北京市兆君律师事务所;唐吉田、北京市安汇律师事务所;
刘辉、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王雅军、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刘巍,北京市舜和律师事务所;金光鸿、北京市东泽律师事务所;谢燕益、北京市共信律师事务所;李春富、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江天勇、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林小建、北京市万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