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曾获得四川省“优秀造价工程师”称号的法轮功学员杨建中,七十岁,于2008年8月7日奥运之前被当地公安和国安邪恶人员绑架抄家,从家里抢走9万多的现金,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非法关押在温江拘留所迫害,15天后,劫持到臭名昭著的新津洗脑班(所谓的“成都市法制教育中心”)继续迫害,强迫他放弃修炼法轮大法“真、善、忍”的信仰。前几天,邪党人员将杨建中从新津洗脑班弄出来,转到成都市武侯区的一个医院继续关押迫害,并且7111厂保卫处处长贾小冬亲自上阵进行所谓的“帮教”洗脑。下面是杨建中儿子向有关单位提起的“控告状”。
控告状原告:
杨益凡、男、汉、家庭住成都市温江区7111厂。
被告:
1、成都市温江区公平派出所警察。
2、成都市温江区7111厂王洪涛,贾晓冬,刘旭、吴涛等人。
3、新津县花桥镇蔡湾新津洗脑班所有人员,其中,李峰、殷舜尧、包小牧、恶人:王洪强。
事实和理由
我叫杨益凡,今年三十七岁,是杨建中的儿子。在二零零八年八月七日早晨八点二十左右父亲从外地回来买早点回家时,7111厂保卫科刘旭已经在大门口等候,便假惺惺说:“杨建中,你看你的鞋都打湿了,快回去换鞋。”当杨建中刚走回家门楼梯时,还没有进屋就被尾随而来的保卫科人员吴涛、刘旭伙同公平派出所的恶警人员,随同三辆警车、两辆面包车而来的十几人立即绑架。用手铐反铐,又是前后左右拍照,之后塞进警车。弄到公平派出所后,被一群警察毒打,后来就送往温江拘留所关押。同时,那些恶人把杨建中身上的钥匙搜去私闯民宅,非法抄家。抢走了杨建中几十年来辛苦劳动,后又靠打工做生意,省吃俭用积下来的九万二千元的养老金。时至今日我们家人未接到有关这笔钱的任何手续或法律文书。
父亲杨建中,七十岁,大法弟子,曾经是成都市温江区航天部7111厂一位高级造价工程师,为7111厂历史上两次建厂都立下了汗马功劳,第二次建厂为7111厂审核并节省了几千万人民币。曾经获得四川省“优秀造价工程师”称号。
正因为如此,他为7111厂辛苦付出,使自己身体得了很多疾病,如:胃病、晕眩症等。经常在上厕所晕倒,屎尿都弄在裤子上。一九九六年,他有幸喜得法轮大法,按照“真善忍”的要求做人,使身心得到了巨大的变化真切的感受到无病的滋味,为7111厂节约了许多医药费。然而,7111厂在中共邪党的控制下,于二零零八年三月份下达命令欲将杨建忠抓去新津洗脑班迫害,在这种无法无天的对待下,杨建中得知消息,被迫于四月初离家流离失所,漂泊在外。
我们家人听说绑架杨建中是因为要开奥运,奥运结束就放人。这种说法本身就是违宪违法的,不管这些人懂法律、所办的事都是违法犯罪,身为警察难道还不清楚吗?而且目前奥运、残奥都已结束。八月二十几日,杨建忠又被送往新津洗脑班迫害。两个多月来家人也未接到抓捕杨建中的任何法律文书。这种下落不明的恐怖失踪,这是执法还是搞黑社会秘密绑架?听说十月九日又把杨建中送往成都武侯区一所医院进一步用药物迫害。恶人一方说杨建中是得了绝症,但又不准往外传。生命是可贵的,珍惜生命是最高尚的。真心希望公平派出所警察都能早明真相,为自己和家人留条后路。
持续九年多的迫害,给法轮功学员与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与灾难,由此带给全社会的灾难也是更巨大的。迫害完全都是非法的。江××利用职权指使媒体造谣、诬陷、抹黑法轮功,强加邪教罪名,编造天安门自焚伪案,对全社会强行洗脑,欺骗、毒害、煽动仇恨,操控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做出非法的司法解释为迫害制造理由,活体摘取学员人体器官牟暴利,就地焚尸灭迹,被国际舆论称为:“这个星球有史以来最邪恶的”。
《宪法》第三十六条保护公民信仰自由,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正义律师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法轮功学员王博一家做了精彩的无罪辩护以来,律师在全国各地(包括成都)为法轮功做无罪辩护的越来越多。
律师讲:“任何初通刑法的人士都会知道,在刑法领域,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刑法只惩罚行为,思想(信仰)本身不构成犯罪,这是刑事司法的铁律。宗教信仰是属于思想层面的,它不应受刑罚处罚,更不能因为公民坚持某个宗教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对待。信仰本身或者信仰者的身份不是犯罪的处罚对象,不受刑罚惩治。”
王永航律师指出:自99年7-20以来,用刑法300条,对法轮功学员的任何处罚,百分之百都是冤假错案。因为你找不到中国任何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被破坏。当前,律师为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正广泛展开,国际上联合国反酷刑委员会第四十一届会议,十一月二十一日要求中共立即组成独立调查团,对法轮功学员受到酷刑虐待甚至被活摘器官的指控进行调查,并要求对参与迫害的责任人绳之以法。清算迫害法轮功的违法犯罪已开始,人类最终的大审判就要到来。
我们向各级督察、各级检察院、各级法院、各级人大、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家媒体、社会各界正义人士广泛呼吁:
呼唤正义,停止迫害,追究罪责,清除执法垃圾!还法轮功清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被控告人公平派出所警察,无论以什么奥运为借口随便绑架都是不能成立的,请问,杨建中触犯了哪条法律?有何犯罪事实依据?既无法律依据,又无事实依据,那不是制造冤案错案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杨建中经过检察院法院审理了吗?为何要超越法律之上关押他到洗脑班?那不是徇私枉法的非法拘禁吗?
被控告人于八月二十几日,将杨建忠送往新津洗脑班迫害,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被控告人温江区公平派出所警察及温江区7111厂刘旭等人,当时没有向杨建中出示任何证件,把杨建中身上的钥匙搜去私闯民宅,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已构成非法搜查罪。
被控告人温江区公平派出所警察,抄走了杨建中几十年来辛苦劳动,后又靠打工,做生意,省吃俭用下来的九万二千元的养老金。(至今无任何手续),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已构成入室抢劫罪。
被控告人温江区公平派出所警察,在派出所毒打杨建中,已经改变警察的性质,其行为已触犯了《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七款“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同时,也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控告新津洗脑班所有人员,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已构成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第二百六十九条已构成诈骗财产罪,第二百三十七条已构成猥亵侮辱妇女罪,第二百三十四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事实见附:罪恶的洗脑班。为此,特提出控告,要求如下:
1、立即释放杨建中。
2、立即如数赔还抢走的九万二千元养老金。
3、被控告温江区公平派出所警察多人涉嫌入室抢劫罪、非法搜查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请立案侦查。
4、温江区7111厂王洪涛,贾晓冬,刘旭等人涉嫌入室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请立案侦查。
5、被控告新津县花桥镇蔡湾新津洗脑班所有人员,其中,李峰、殷舜尧、包小牧、王秀勤、徐丹、王洪强、黄忠志、吴亚波、陈松涛、蒋宏亮、胡思学,协助洗脑员(陪教):杨秀美(女)、代××、龚××(女)刘德明,恶人:王洪强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诈骗财产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请立案侦查。(见附“罪恶的洗脑班”)。
6、赔偿由被告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伤害费。
呈交: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杨益凡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